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3年3月5日宁政(2013)26号公布并施行
- 颁布日期:2013.03.05
- 实施日期:2013.03.05
- 文 号:宁政(2013)26号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西宁市人民政府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经济开发区各园区:
《西宁市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西宁市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推动全市企业建立科学合理的职工工资共决机制和正常增长机制,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精神,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重要意义
进一步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建立稳定和谐劳动关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建立“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平等协商确定、政府监督指导”的企业工资分配新机制的关键环节;是完善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增强其针对性和实效性的重要途径。加强这项工作,对于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促进企业改革、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经过多年的持续推进,全市企业的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有了明显进展,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发展还不够平衡,需要进一步指导和规范。各级政府、工会和企业组织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进一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要把深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作为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增加城乡居民收入的重要举措,作为实现西宁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建设生活之城、幸福之城的重要抓手,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努力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工会力推、企业配合、职工参与的工作格局,推动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全面深入开展。
二、准确把握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目标要求
(一)主要目标。着力构建和完善三个机制:一是建立工资分配的协商共决机制。建立健全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行政就工资分配问题开展协商、共同决定的机制,协商共决要成为企业决定收入分配的基本方式和重要制度。二是建立工资收入的正常增长机制。通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使职工工资收入随着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而增长,随着企业劳动生产率、政府工资指导线和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调整变化相适应。三是建立工资分配的监督制约机制。企业工资分配和工资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等要通过职代会、厂务公开等形式,定期向职工群众公开,接受职工的民主监督。
(二)主要任务。全市生产经营正常的规模以上企业应全面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其他企业通过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予以覆盖。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因企制宜稳步推进,重点抓好非公有制企业的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要着重在深化协商内容、增强协商效果上下功夫,特别是要在协商的内容上强调并突出务实性和针对性。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重点就职工工资增长问题进行协商;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重点就职工工资支付保障、工资来源筹措、生活费发放标准等问题进行协商;实行计件工资的企业,重点就劳动定额、工时工价进行协商;实行岗位工资制的企业,重点确定和调整岗位工资标准;实行年薪制的企业,重点是合理确定经营者与职工的工资分配关系;实行股份制的企业,重点是确定工资分配、股息红利与劳动分红之间的比例关系,防止利润侵蚀工资;国有企业的工资集体协商,在主管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范围内进行,重在协商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要坚持工资集体协商程序的规范性,按照“提出要约、协商准备、正式协商、审议通过”等步骤有序进行。牢牢把握“集体协商”这一关键环节,通过充分深入的协商,达成劳资双方的利益“平衡点”,实现“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的双赢目标。
三、进一步强化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具体措施
(一)加强工资集体协商的主体建设。健全完善、合法有为的工资集体协商主体,是确保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顺利开展的基础和前提。在推进职工方代表——工会组织建设方面,要重点推进工业园区企业的工会组建,重点加强区域性、行业性工会组织建设,重点解决基层工会的主体性和代表性问题。同时,要根据我市实际,大力培育市、区(县)、乡镇(街道)、工业园区各个层面的具备充分代表性的企业方组织,促进工资集体协商在不同区域、不同行业的有效开展。市、区(县)、乡镇(街道)要尽快建立能够代表本地区企业的企业家协会或联合会,为开展不同层次的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创造条件。要注重行业协会的培育与建设,通过建立健全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企业方的合法主体,不断推进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健康发展。
(二)探索适合西宁实际的实施路径。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的现状和企业实际,要采取区域性、行业性、企业工资集体协商三个层级、三种形式分步推进的实施策略。一是先由社区(村)以上区域性工会组织与所在区域企业开展协商,就本地区企业特别是中小型企业普遍都能承受的年度工资增幅、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办法等底线开展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签订适用于整个地区职工和企业的区域性工资集体合同。二是在同行业企业分布比较集中的各工业园区、乡镇(街道)区域内,开展以行业岗位工资标准、工资调整幅度、劳动定额、工时工价和工资支付办法等为重点,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签订行业性工资集体合同。三是在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全面开展的基础上,各地区、各行业企业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和特点,以提高职工工资水平,形成工资共决机制、正常增长机制为目的,以本区域、本行业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为底线,进行“二次协商”,签订适合不同企业实际的工资集体合同。
(三)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工资集体协商主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要约”是启动工资集体协商的前提,各级劳动关系三方要大力支持、引导企业和工会开展“要约行动”。企业方和职工方都要主动要约、积极应约。要约提出方在要约书中应写明建议协商的内容、时间、地点、程序等。提出方以要约书的形式通知对方,另一方收到要约书后要尽快认真研究并与提出方就要约书中的有关问题进行磋商,在20天内予以答复。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协商。企业工会要积极主动提出协商要约,上级工会要指导企业工会依法行使要约权。企业工会提出协商要约有困难的,要委托上一级工会依法代表其提出要约。未建工会的企业,上级工会要指导职工推举协商代表,向企业提出协商要约。
(四)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引导工作。各级政府、工会组织和有关部门要采取召开座谈会、研讨会、经验交流会等形式,组织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引导,不断扩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社会影响力,特别是要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的宣传作用,提高企业经营管理者、广大职工和社会各界对工资集体协商的认知度和认同感,在全社会营造关注、支持、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浓厚氛围。要坚持政策宣传与业务指导相结合,典型宣传与面上推进相结合,善于发现、总结和推广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先进典型,通过选树一批协商程序规范、协商效果明显、劳资互利共赢的典型单位,充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以点带面,全面推进。
(五)加强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服务。市、区(县)、园区工会要履行好工会领导机关的职能作用,积极主动为企业工会提供全方位的指导、协商和服务。要突出协商重点,加强分类指导,扩大协商实效,努力培育协商文化,促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深入开展。要建立专兼职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健全市、区(县)、街道(乡镇)三级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工作制度。聘请熟悉国家和地方劳动法律法规,熟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劳动工资和社会保障、劳动安全卫生等方面专业知识,具有一定的集体协商知识和实践经验,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辨析能力的人员担任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深入企业开展业务培训、政策宣传咨询或直接作为职工方代表参与企业工资协商工作。要针对职工方协商代表的能力在协商中处于明显劣势的现实情况,大力加强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企业经营管理基本知识、协商能力等业务素质的培训,不断提升职工协商代表的业务水平。
四、进一步加强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将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充分发挥劳动关系三方的联动作用,尽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工会力推、企业配合、职工参与的工作格局,确保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有序顺利推进。要把企业是否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作为各类评先树优的必要条件。要加强工作督导,将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列入督查重点事项,定期由政府督查部门牵头,会同劳动关系三方单位对全市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对工作不重视、措施不得力、进展缓慢的部门要给予通报批评。对推进措施有力、工作成效明显的单位和个人及时给予表彰奖励。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把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指导企业依法制定工资分配、支付制度,依法纠正或查处违反工资有关政策规定的行为。要参考经济发展水平、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平均工资、社会保险、就业状况等因素,适时发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行业人工成本等信息,为劳资双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重要依据。要对工资集体协商双方代表资格、工资集体合同条款内容和签订程序等进行审查,会同相关部门对工资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开展专项检查,依法督促和查处拒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和不履行工资集体合同的企业。要及时介入不响应“要约”的企业,督促其限期“应约”,对拒绝或变相拒绝“要约”、不响应“要约”等违法行为依法下达“整改建议书”,依法查处逾期不改的行为。要妥善调处因工资集体协商发生的劳动争议,按照“快立、快审、快结”原则,及时受理,及时裁决。
各级工会机关要引导基层工会根据多数职工意愿,及时向企业行政方发出工资协商要约,依法产生职工方协商代表。要加强对职工协商代表、工会干部的培训,提高协商能力和水平。基层工会组织要召开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工资集体合同(草案),督促企业及时上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要定期听取工资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汇报,及时将有关情况向职工公示。基层工会组织要积极组织和发动职工,通过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降本增效等活动,努力提高企业效益,落实工资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合同签订后,工会要积极参与工资集体协商的监督检查工作,对不履约的行为及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在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中要充分反映和代表多数职工的意见,充分尊重和保障职工的主体地位,代表职工行使好协商权、签约权。
各级工商联作为非公有制企业的代表组织,要抓好对企业经营者的培训,帮助他们了解国家有关劳动用工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认识,主动配合协商,切实履约兑现,使工资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成为企业管理的基本制度,成为实现工资合理增长、推进企业和谐发展的常态机制。要加强各行业薪酬水平和职工收入变化情况的调查研究,及时了解掌握职工和经营者对工资分配方面的利益诉求,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创造条件、提供帮助。
国资委要负责指导其监管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独资企业全面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深化劳动工资制度改革,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完善内部分配办法,合理控制企业经营者与普通职工的收入差距,建立科学的企业工资收入的协商共决机制、正常增长机制和监督制约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