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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

2016-04-26 17:34:04
2013年2月26日兰政发(2013)37号公布并施行


  • 颁布日期:2013.02.26
  • 实施日期:2013.02.26
  • 文  号:兰政发(2013)37号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兰州市人民政府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审批权限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

  根据省上精简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总体要求,为进一步深入推进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本着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服务意识、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的原则,经市政府2013年2月17日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市发改委等部门的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和行政审批项目中的部分审批权限下放。

  一、市发改委

  (一)对于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县区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且政府投资(中央、省、市财政)比例不超过50%或者安排政府投资1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审批权由各县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二)对于县区政府自筹资金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各县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三)对于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的条件下,县区备案权限由现在的5000万元增加到2亿元,即投资额2亿元以下的备案项目由各县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进行备案(涉及引进国外技术和设备享受减免关税优惠政策的;电石、铁合金等产能过剩和高耗能行业的项目除外)。

  (四)园区内企业投资工业项目备案。按照省政府《关于推进开发区跨越发展的意见》(甘政发〔2012〕19号)精神,凡属于《甘肃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总投资2亿元以下的工业类备案项目由省级开发区及县区产业园区管委会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二、市公安消防支队

  (一)下列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消防审核、验收下放各县区大队负责办理:1、建筑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小于等于30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2、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小于等于20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3.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小于10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4、建筑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的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二)下列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消防审核备案、验收备案下放各县区大队负责办理:1、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2、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5万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3、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4、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5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5、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6、建筑面积小于5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7、单体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00平方米的其他民用建设工程;8、规划总建设面积小于等于5万平方米的居住小区;9、内部装修面积小于等于2000平方米的建设工程。

  (三)下列范围内的公共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下放各县区大队负责:1、建筑总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2、建设总面积小于1.5万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3、建筑总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保龄球馆、旱冰场;4建筑总面积小于2500平方米的网吧、健身房;5、建筑总面积小于20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卡拉OK厅、放映厅、酒吧、音乐茶座、桑拿浴室等公共娱乐场所。

  三、市国土局

  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土地的许可,下放县区办理。

  四、市环保局

  (一)各县区负责审批辖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

  (二)各县区负责总投资在500万元(含)以下的新建、改建、扩建工业建设项目(不含涉及电镀、铸造、热处理、锻造等行业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三)各县区新建、改建、扩建生态类建设项目审批权限上调至500万元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四)各县、区可以审批由市环保局书面授权的其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兰州新区按省、市已授予的环保审批权限办理。

  五、市城管执法局

  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中的下列部分审批权限下放到各县区:

  (一)所辖区域沿街店面门头(招牌)的设置审批权限由各县(区)执法局行使。

  (二)门头(招牌)设置审批要严格按照市城管执法局制定的《门头(招牌)设置规范标准》实施。严禁违反标准和超越权限的审批行为。门头(招牌)规格高度超过2米、面积超过30平方米或在建筑物三楼以上设置的,经辖区主管单位审核后报市城管执法局审批。

  六、市卫生局

  (一)小型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1、永登、榆中、皋兰县所在地城(镇)市(城)区范围内的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卫生保健所、卫生站的卫生行政审批权下放至三县卫生局,由三县卫生局依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实施行政审批及日常监管,市卫生局对审批机构实行备案登记管理。

  2、兰州新区门诊部(包括门诊部)以下小型医疗机构的卫生行政审批权由兰州新区卫生局负责,并依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实施行政审批及日常监管,市卫生局对审批机构实行备案登记管理。

  (二)小型医疗机构校验

  1、将门诊部(包括门诊部)以下小型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年检校验下放至各县区卫生局执行。

  七、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将下列行政审批事项移交兰州新区实施:

  (一)《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

  (二)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核发;

  (三)《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核发》;

  (四)《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备案证》。

  八、市物价局

  移交的价格行政审批的项目:

  (一)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在三县一区(榆中县、皋兰县、永登县、红古区)内注册的,具有三级资质证书的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所在辖区内政府价格部门进行审核和监管。

  (二)农村供水销售价格:在三县一区(榆中县、皋兰县、永登县、红古区)辖区内集中供水的农村人畜饮水工程及自来水公司向农村供水的销售价格由三县一区人民政府价格部门定价。

  (三)兰州新区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管理职能全部移交兰州新区行使。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要按照各自职责要求,切实做好下放部分行政审批项目权限的衔接工作,进一步加强后续监管,确保工作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