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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修订意见的通知

2016-04-26 17:52:21

  2013年2月18日鲁工商法规字(2013)1号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 颁布日期:2013.02.18
  • 实施日期:2013.05.01
  • 失效日期:2018.05.01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 文  号:鲁工商法规字(2013)1号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修订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分局:

  省局规范性文件修订意见已经省局局务会讨论通过。决定对《山东省建立企业“经济户口”加强属地监督管理规定》等10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现将省局规范性文件修订意见予以公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4月30日。

  附件:省局规范性文件修订意见

  一、《山东省建立企业“经济户口”加强属地监督管理规定》(鲁工商企字〔2006 〕217号)

  1.将第一条中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对企业属地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修改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对企业属地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等文件精神”。

  2.将第十一条中的“确保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修改为“确保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3.将第十二条中的“谁登记、谁录入,谁检查、谁录入,谁年检、谁录入,谁处理、谁录入”修改为“谁登记、谁录入,谁检查、谁录入,谁年检、谁录入,谁处罚、谁录入”,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内设机构和工商所应在涉及企业‘经济户口’信息的工作完结后7日内将有关情况录入企业数据库”修改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内设机构和工商所应在涉及企业‘经济户口’信息的工作完结后及时将有关情况录入企业数据库”。

  4.将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回访检查。根据企业登记机关的要求,对新设立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进行回访检查,对注册资本分期到位等情况进行检查”。

  5.将第十九条第三款修改为“信息警示监管。升级和利用综合业务平台的预警警示功能,将许可证或前置审批有效期限、执照营业期限、注册资本分期到位期限、限期整改企业整改期限、法院协助执行事项等涉及工商行政管理业务的具有时效性、警示性的信息进行整合,有针对性地加强预警提示,有效防控登记监管风险”。

  6.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在属地管理过程中,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严格遵守《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对辖区内违法违章企业的行政处罚必须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规定的权限、程序和要求,依法实施”。

  7.删去第二十三条。

  二、《关于强化“经济户口”网格化监管提升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水平的意见》(鲁工商企字〔2009〕310号)

  1.将第一条中的“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四个统一’、‘四个转变’和省工商局‘四项服务’的要求”修改为“根据国家工商总局‘五个四’、‘五个更加’和省工商局‘四项服务’的要求”。

  2.将第二条中的“通过企业信用奖惩机制,积极引导各类市场主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节能环保、热心公益、以创业带动就业”修改为“建立完善企业信用激励和信用约束机制,加大对信用良好企业的激励力度,让守法诚信的企业时时得到便利,加大对信用不良企业的约束力度,使违法失信的企业处处受到限制,积极引导各类市场主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节能环保、热心公益、以创业带动就业”。

  3.将第五条中的“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工商企字〔2003〕第131号)的规定”修改为“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对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工商企字〔2003〕13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工商企字〔2011〕192号)的规定”。

  4.将第七条修改为“提高信息化应用水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省工商局统一领导下,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要求,不断提升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信息化水平。要树立‘全省一盘棋’的思想,坚持科学、实用、节约的理念,深化对软件统一和信息共享意义的认识,集中力量,进一步提升总局、省、市、县、所五级数据交换功能,建立完善综合业务平台,建成‘企业经济户籍库’;加强内联应用,基本形成全省工商系统各层级、各条线之间信息资源的互联、互通、共享;推进外联应用,基本实现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监管信息与银行、税务等有关部门监管信息的互通和共享”。

  5.将第八条中的“确保企业信用信息录入准确、完整、及时”修改为“确保企业信用信息录入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将“要整合工商行政管理综合执法信息,将企业登记管理、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打击传销与直销监管、市场监管、食品安全监管、商标监管、广告监管、合同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信息进行整合,全面汇集全系统企业信用分类监管资源,建立完整、权威的企业信用信息”修改为“要坚持集成创新,加强资源整合,以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号为唯一标识,逐步将系统内市场主体准入、食品流通、商标广告等监管信息纳入信用监管体系,实现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共享,健全和不断完善‘企业经济户籍库’,形成无缝衔接的市场监管数据链”。

  6.将第九条第一款中的“要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推进‘金诚’工程,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积极稳妥地建立与公安、税务、质监、银行等部门间的信息互动关系,构建密切配合的工作协作机制,扩大企业信用信息的覆盖面和管理工作的社会影响力”修改为“要以‘工商E线通’为起点,深化和提升与银行信用信息整合共享的水平,并逐步扩大与银行、税务、海关等部门的协调、协作,加大监管信息的交换力度,增强企业信用激励和信用约束机制的整体效应”。

  第二款修改为“要充分发挥省市工商部门掌握的市场主体信息资源优势,科学制定周期,及时调度汇总,对重点行业、新兴产业、限制淘汰产业以及关键领域市场主体存续、行业(区域)分布等情况认真进行定性、定量分析,为加强监管执法提供预见性参考,为政府决策、部门监管、行业自律、企业投资提供高质量信息服务。”

  7.将第十条中的“抓好‘黑牌企业数据库’的应用”修改为“不断完善被吊销企业法定代表人‘黑名单’数据库和一人公司数据库信息”。

  8.将第十二条中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成立以分管企业登记管理的领导为组长”修改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将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作为‘一把手’工程,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将“确保信用分类监管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修改为“健全和完善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的工作机制和制度,确保信用分类监管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9.将第十三条中的“促进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开展”修改为“进一步加强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

  10.将第十五条中的“各级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领导小组要确保每半年组织一次对企业信用信息录入和使用情况的检查”修改为“各级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领导小组要确保每年适时组织对企业信用信息录入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11.修改了山东省工商局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具体修改为“组长:牛启忠 党组书记、局长,成员:王崇训 办公室主任,王玉增 法规处处长,邹兴祖 企业处处长,冯 冬 外资处处长,郭之祥 个体处处长,韩 斌 市场处处长 ,王传新 商标处处长,盛红雁 广告处处长,李衍铮 合同处调研员,高绍辉 公平交易局局长,李培杰 食品处处长 ,孙树森 财装处处长,徐云洛 宣传处处长,李忠贤 信息中心主任,贠汝太 消协办公室主任,段连友 个私协办公室主任”。

  三、《关于对全省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属地监督管理的办法》(鲁工商外企字〔2010〕308号)

  1.删去第六条第(三)项、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项中的“日常巡查、定期检查”。

  2.删去第七条第(一)、(二)项,第(三)、(四)项相应改为第(一)、(二)项。

  四、《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的实施意见》(鲁工商个字〔2001〕294号)

  1.将第一条第二款中的“比例可不受限制”修改为“比例不得超过70%”。

  2.删去第一条第二款中的“创办科技型、外向型、农副产品加工型企业及下岗失业人员创办的非公司制企业,非关键条件欠缺,且年内可以完善的,可核发为期一年的临时营业执照,年内完善后再办理正式营业执照”。

  3.删去第一条第三款中的“凡申报出资额300万元以上,近两年内纳税额达到100万元的生产型、商贸型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申请冠省行政区划”和“凡冠省辖市行政区划名称企业集团的,其核心企业注册资本放宽到1000万元,具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合并注册资本放宽到2000万元”。

  4.将第一条第三款中的“300万元”修改为“1000万元”。

  5.将第一条第四款中的“200万元”修改为“1000万元”。

  6.将第一条第五款中的“200万元”修改为“1000万元”和“允许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35%”修改为“最高可达企业注册资本的70%”。

  7.将第一条第六款中的“农业种植大户申请注册登记,第一年可核发临时营业执照,免收注册登记费和管理费”修改为“鼓励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免收注册登记费用”和“200万元”修改为“1000万元”。

  8.删去第一条第八款。

  9.删去第一条第九款中的“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

  10.将第一条第十款中的“不含股份有限公司、集团有限公司、集团”修改为“不含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集团有限公司、集团”。

  11.删去第二条第十九款中的“争取两年内,全省民营企业著名商标、驰名商标总数的三分之一”。

  12.删去第二条第二十款中的“争取两年内,全省国家、省、市级‘守合同、重信用’民营企业数量超过全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总数的四分之一”。

  五、《关于规范全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意见》(鲁工商个字〔2003〕113号)

  将第三条第三款中的“股东以实物出资的,其实物应当是能够直接用于该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物品;否则,不予核准。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经省级以上科技管理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作价金额可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一般不超过百分之三十五。高新技术成果作价金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超过公司注册资本35%的,由科技部审查认定。公司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设立后注册资本增减涉及非货币出资的,必须进行评估。公司登记核准后应依法办理财产转移手续,并于半年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公司章程应当就财产转移有关事项做出规定。公司向外投资应由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相应的投资决议。公司股东是有限公司法人的,应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作出投资决议,在署名处除应盖有公司的公章外,还应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名。要严格核对验资报告、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出资人、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比例、银行询证函,是否与公司章程中的相关内容相符。要防止假国有或假集体作为私营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免出现企业产权关系混乱。公司出资方式严格按《公司法》规定的五种方式出资,不能以债权、存折、应收账款或政府发给的特殊许可证,如用电权、用水权等作为出资。货币出资严格按国家工商总局第44号令《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关于加强公司登记注册入资账户管理的通知》规定办理”修改为“股东或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股东或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要严格核对验资报告、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出资人、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比例、银行询证函,是否与公司章程中的相关内容相符。要防止假国有或假集体作为私营公司的股东,以免出现企业产权关系混乱。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六、《关于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工商个字〔2009〕第13号)

  将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中的“500万元”修改为“1000万元”。

  七、《关于转发〈工业品买卖合同〉等二十六种示范文本的通知》(鲁工商合字〔2000〕294号)

  删除省局贯彻意见,合同文本继续有效。

  八、《关于转发〈煤炭买卖合同〉〈煤矿机电产品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鲁工商合字〔2001〕67号)

  删除省局贯彻意见,合同文本继续有效。

  九、《关于转发〈木材买卖(订货)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鲁工商合字〔2001〕79号)

  删除省局贯彻意见,合同文本继续有效。

  十、《关于〈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非法传销活动奖励暂行办法〉的修改意见》(鲁工商公字〔2005〕17号)

  将第四条:“……一级举报奖金人民币1000元。二级举报奖金人民币600元。三级举报奖金人民币300元。……”,改为“……一级举报奖金人民币3000元。二级举报奖金人民币2000元。三级举报奖金人民币1000元。……”。其他内容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