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2013年2月8日成办发(2013)7号公布并施行。根据2014年8月18日成办发(2014)38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将本文废止。 |
- 颁布日期:2013.02.08
- 实施日期:2013.02.08
- 失效日期:2014.08.18
- 时 效 性:失效
- 颁布单位: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 号:成办发(2013)7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成都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06年12月31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成都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成办发〔2006〕124号)同时废止。
成都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四川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成都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事故分级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食品安全事故共分四级,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1.4 事故处置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健康损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机制。
(3)科学评估,依法处置。有效使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等科学手段;充分发挥专业队伍作用,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各职能部门要依法规范日常食品安全监督职责,对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人依法严肃处理。
(4)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1.5 应急机制启动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各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及相关监管部门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级别并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指挥部设置
指挥长由市政府领导或市食安委主任(副主任)担任。成员单位根据事故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确定,主要包括:市食安办、市监察局、市委宣传部、市法院、市检察院、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药监局、市旅游局、市粮食局等部门组成。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人员从相关部门抽调。
2.2 指挥部职责
负责统一领导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组织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审批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
2.3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贯彻落实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相关地区和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省政府、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的工作情况;组织信息发布。
指挥部办公室建立会商、发文、信息发布和督查等制度,确保快速反应、高效处置。
2.4 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加强对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作的督促、指导,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具体职责是:
(1)市食安办。负责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按照权限发布或解除食品安全事故预警信息;按照规定向市政府及省食品安全办报告应急处置工作;监督、指导、协调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
(2)市监察局。负责对食品安全监管和应急处置工作中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对工作中失职、渎职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3)市委宣传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市法院。负责指导和审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及相关职务犯罪案件。
(5)市检察院。负责对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捕、提起公诉;依法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构成犯罪的案件;加强对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诉讼监督。
(6)市经信委。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中急救药品的组织、供应工作。
(7)市教育局。负责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对在教育部门所管辖的学校、幼儿园等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督促学校、幼儿园等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
(8)市公安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现场治安秩序的维护。
(9)市民政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中应急处置中需政府救助对象生活类救援物资的保障工作。
(10)市财政局。负责保障经市安委研究同意拨付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资金,并加强资金监管。
(11)市环保局。负责因非生物环境污染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环境监测并提出控制及消除污染建议,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12)市水务局。负责食用水产品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控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配合市环保局对水源供水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13)市农委。负责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控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14)市商务局。负责生猪屠宰加工环节、酒类流通环节中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控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主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
(15)市卫生局。负责医疗卫生救援、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病原学检测和病因及危险因素的分析;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向市食安办报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
(16)市工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中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控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17)市质监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中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控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18)市食药监局。负责餐饮环节、保健食品生产销售环节中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控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19)市旅游局。负责配合市食药监局做好旅游景区、星级饭店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控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20)市粮食局。负责粮油收购、储运和政策性用粮购销中粮油质量安全事故的预防控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2.5 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根据事故处置需要,指挥部可下设若干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各工作组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1)事故调查组。由市食安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尽快查明致病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对涉嫌犯罪的,由市公安局负责,督促、指导涉案地公安机关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监察局对监管部门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调查。根据实际需要,事故调查组可以设置在事故发生地或派出部分人员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
(2)危害控制组。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会同相关监管部门监督、指导事故发生地政府职能部门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3)医疗救治组。由市卫生局负责,结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情况,制定最佳救治方案,指导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卫生部门对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4)检测评估组。由市食安办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并组织实施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评估结果应及时报告指挥部。
(5)维护稳定组。由市公安局牵头,指导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相关职能部门加强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
(6)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市食安办及相关部门组织事故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7)专家组。指挥部从市食品安全专家库中抽调相关专业专家组成专家组,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
2.6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疾病预防控制以及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在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3 应急保障
3.1 信息保障
市食安办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日常的食品安全信息报告系统,承担食品安全事故及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信息传递等工作,确保信息畅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信息,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政府新闻发言人或委托市食安办向社会发布。各区(市)县食安办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本地区食品安全事故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信息传递等工作。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开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畅通信息报送渠道,确保食品安全事故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
3.2 医疗保障
市卫生局负责结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情况,制定救治方案,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3.3 人员及技术保障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机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能力培训,加强应急处置力量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由市食安办建立食品安全专家库,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事故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相关技术工作提供人才保障。
3.4 物资与经费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应当得到保障;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产品抽样及检验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保障应急资金。
3.5 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征用企业及个人物资。被征用的财产使用完毕或者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按征用时的市场价格给予补偿。
3.6 宣传培训
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对食品安全专业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专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4 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4.1 监测预警
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食品安全事故的预警、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人员培训、技术指导工作,收集和报送食品安全预警、监测信息及发生在我市行政区域外有可能对我市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的信息。市卫生局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由市食安办统一公布。
4.2 事故报告
4.2.1 事故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3)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
(4)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5)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6)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省食品安全办及其他市 (州)通报信息。
4.2.2 报告主体和时限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2小时内向属地区(市)县食安办和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部门报告。
(2)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属地区(市)县食安办、卫生行政部门、属地疾病控制中心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3)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疗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属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行政部门和属地区(市)县食安办报告。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属地区(市)县食安办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5)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应当立即通报同级食安办和其他有关部门,经初步核实后,要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将有关情况进一步向食安办和其他有关监管部门通报。
(6)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各级食安办应当按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食安办报告。
4.2.3 报告内容
各级食安办和有关监管部门接到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和技术机构、社会团体、个人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详细记录报告者的相关信息(报告时间、身份、联系方式)、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人数等基本情况。
有关监管部门向同级食安办报告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信息(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已采取措施、事故简要经过等内容;并随时通报或者补报工作进展。
4.3 事故评估
各级有关监管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食安办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食安办统一组织协调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评估。食品安全事故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所涉及的范围及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和严重程度;
(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核定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经国务院批准并宣布启动Ⅰ级响应后,按照国家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应急处置。核定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经省政府批准并宣布启动Ⅱ级响应后,按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应急处置。核定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市政府批准并宣布启动Ⅲ级响应后,按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区(市)县人民政府启动Ⅳ级响应,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进行处置。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启动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响应期间,指挥部成员单位在指挥部统一指挥与调度下,按相应职责做好事故应急处置相关工作。事发地区(市)县人民政府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开展应急处置;事故发生单位按照相应的处置方案开展先期处置,并配合市食安办和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5.2 应急处置措施
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有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及时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以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
(1)卫生行政部门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救治。
(2)卫生行政部门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检测,相关部门及时组织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尽快查找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3)农委、水务、质监、工商、食药监、商务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相关食品及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待有关部门查明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消除污染。
(4)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农委、水务、质监、工商、食药监、商务等有关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及进出口并销毁。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当予以解封。
(5)及时组织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并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地方人民政府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事故可能影响到其他市(州)、省外、国(境)外时,市食安办及时报告省食品安全办和市外事部门,并向相关市(州)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做好相关通报工作。
5.3 检测分析评估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危险因素及时进行检测,专家组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事故调查和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控制,事故中伤病人员救治,现场、受污染食品控制,食品与环境,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
5.4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
5.4.1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级别提升。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市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2)级别降低。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3)响应终止。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经过最长潜伏期后无新病例出现;
——现场、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5.4.2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各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各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指挥机构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事故相关地人民政府应当结合调整后级别采取相应措施。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各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指挥机构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下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为食品安全事故响应级别调整和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
5.5 信息发布
事故信息发布由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或其办公室统一组织,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提供新闻通稿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
6.2 奖惩
(1)奖励。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2)责任追究。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3 总结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市食安办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报告。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与完善本预案。
市级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制定本部门和地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病患人数30人以下未分级的食品安全事件,按照属地原则由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自行规定和处置。
7.2 演习演练
市级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要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通过对演习演练的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7.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