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办理流程的公告
2013年2月7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 颁布日期:2013.02.07
- 实施日期:2013.01.01
- 文 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办理流程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现就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办理流程公告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纳税人申报享受本公告《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事项(居民企业)一览表》(附件1,以下简称附件1)所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项目,应按本公告附件1规定提请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
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包括预缴备案和汇缴备案。
(一)预缴备案预缴备案指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附件1规定的资料提请备案,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纳税人可在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申报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二)汇缴备案汇缴备案指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附件1规定的资料提请备案,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纳税人可在年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时申报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预缴备案和汇缴备案事项分类具体见附件1。
三、纳税人未提请预缴备案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在提请汇缴备案时,不需补办提请预缴备案。
四、上年度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申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在本年度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不需备案而直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五、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时应按附件1要求提供相对应的资料。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税务机关即时办结备案,并告知纳税人执行;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齐补正资料。市级(含)以下税务机关原则上不得要求纳税人在提请备案时,提供除附件1规定应提交资料以外的其它资料。税务机关可根据管理和检查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要求纳税人提供与申报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据材料。
六、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七、纳税人提交的资料应真实、准确、齐全。税务机关受理备案仅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进行查验。纳税人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后,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未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从而不符合优惠政策条件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追缴已申报减免的税款。
八、省地税局将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定期对公告附件的内容进行调整,并予发布。
九、本公告自2012年度汇算清缴、2013年度预缴开始执行。由我省地税部门负责企业所得税征管的纳税人不再执行《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10〕3号)的有关规定。
注:附件〔(1.《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事项(居民企业)一览表》;
2.《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居民企业)登记表》;
3.Y01《预缴期备案表(债券利息收入)》;
4.Y02《预缴期备案表(投资收益)》;
5.Y03《预缴期备案表(非营利组织)》;
6.Y04《预缴期备案表(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
7.Y05《预缴期备案表(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
8.Y06《预缴期备案表(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
9.Y07《预缴期备案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
10.Y08《预缴期备案表(CDM项目所得)》;
11.Y09《预缴期备案表(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新办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或动漫企业)》;
12.Y10《预缴期备案表(高新技术企业)》;
13.Y11《预缴、汇缴期备案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14.Y12《预缴、汇缴期备案表(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15.Y13《预缴、汇缴期备案表(文化体制转制企业)》;
16.Y14《预缴期备案表(资源综合利用)》;
17.H01《汇缴期备案表(债券利息收入)》;
18.H02《汇缴期备案表(投资收益)》;
19.H03《汇缴期备案表(非营利组织)》;
20.H04《汇缴期备案表(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
21.H05《汇缴期备案表(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
22.H06《汇缴期备案表(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
23.H07《汇缴期备案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
24.H08《汇缴期备案表(CDM项目所得)》;
25.H09《汇缴期备案表(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新办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或动漫企业)》;
26.H10《汇缴期备案表(高新技术企业)》;
27.H11《预缴、汇缴期备案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28.H12《预缴、汇缴期备案表(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29.H13《预缴、汇缴期备案表(文化体制转制企业)》;
30.H14《汇缴期备案表(资源综合利用)》;
31.H15《汇缴期备案表(技术转让所得)》;
32.H16《汇缴期备案表(小型微利企业)》;
33.H17《汇缴期备案表(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
34.H18《汇缴期备案表(研发费加计扣除)》;
35.H19《汇缴期备案表(安置残疾人员就业工资加计扣除)》;
36.H20《汇缴期备案表(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37.H21《汇缴期备案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或摊销)》;
38.H22《汇缴期备案表(购置专用设备)》〕,此略,详情请登录广东省政府门户网站(www.gd.gov.cn)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