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决定
2016-04-27 10:26:08
2013年1月16日国务院第231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4号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
- 颁布日期:2013.01.30
- 实施日期:2013.03.01
- 文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4号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修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的“并可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