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决定
2016-04-27 10:27:07
2013年1月16日国务院第231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2号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
- 颁布日期:2013.01.30
- 实施日期:2013.03.01
- 文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2号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修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有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