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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决定

2016-04-27 10:27:07
2013年1月16日国务院第231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2号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 颁布日期:2013.01.30
  • 实施日期:2013.03.01
  • 文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2号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修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有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