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企业成长性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2年12月14日琼府(2012)76号公布并施行 |
- 颁布日期:2012.12.14
- 实施日期:2012.12.14
- 文 号:琼府(2012)76号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企业成长性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与国家政策保持有效衔接,合理利用财政资源,进一步鼓励中小企业加快转变发展方式,现将《海南省中小企业成长性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8年12月20日发布的《海南省中小企业成长性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琼府〔2008〕89号)同时废止。
海南省中小企业成长性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保持财力持续稳定增长,激发企业创收增税积极性,促进中小企业成长壮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第三条 中小企业成长性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是省政府批准从省级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用于奖励全省中小企业在规定年度内上缴税收3年环比增长排在行业前10位的中小企业的专项资金。奖励资金每年安排1000万元。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年度上交税收是指企业一个会计年度内上缴入库的除稽查查补、罚款、滞纳金、代扣代缴和委托代征以外的各项税款,扣除当年度退税后的全部纳税金额。
第五条 奖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我省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奖励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六条 奖励资金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与省财政厅负责管理。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组织资金申报,确定资金安排,上报和下达资金奖励计划。
省国家税务局和省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查企业纳税情况。省财政厅负责奖励资金预算管理和资金拔付,并对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奖励资金安排和奖励方式。年度奖励资金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5个行业平均分配,每个行业安排奖励资金200万元。各行业分别设一、二、三等奖。一等奖1名,奖励资金35万元;二等奖3名,每名奖励资金25万元;三等奖6名,每名奖励资金15万元。
第八条 奖励资金重点奖励以下5个行业:
(一)机械电子行业,包括机械设备制造、电子产品制造、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等;
(二)农副产品行业,包括农副产品生产加工、渔业捕捞加工、食品生产加工等;
(三)商贸服务行业,包括批发、零售、交通运输、仓储物流、住宿、餐饮、租赁及其它商业服务等;
(四)生物医药行业,包括生物技术产品研制、规模化生产,药品的研发、生产及其销售等;
(五)新能源、新材料及节能环保行业,包括太阳能电池、工业沼气、工程塑料、碳纤维、塑料光纤、高品质特殊钢、高级膜材料、高性能汽车动力电池的生产制造,各种节能产品制造,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废弃物的回收利用等。
第九条 申报奖励资金的中小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海南省内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依法在海南省内纳税,没有税收违规行为,没有欠缴税款行为;
(四)基期年度缴税金额达到规定奖励标准,且缴税额逐年递增;
(五)符合海南生态、环保要求;
(六)诚信经营,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七)企业正常发放职工工资,按国家规定给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第十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每年按照本办法规定,联合下发申报通知。
第十一条 奖励资金实行申报制。符合支持行业范围及申报条件的企业,根据年度申报通知要求进行申报,逾期未申报视为自动弃权。
第十二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建立专家评审制度,依据本办法规定和当年申报通知要求,对申请企业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 评审成绩按百分制计算。企业第一年度缴税额相对于基期年的增长率占总分值的20%,第二年缴税额相对于第一年的增长率占总分值的30%,第三年缴税额相对于第二年的增长率占分值的50%(纳税未满4年的按2年税收环比增长计算,第一年缴税额相对于基期年的增长率占总分值的40%,第二年缴税额相对于第一年的增长率占总分值的60%)。企业奖励排名按总分值从高到低确定。
第十四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等部门在申报期满后30个工作日完成对企业申请材料的联合审查,初步确定入围企业名单后,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等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年度奖励企业排名并公示。
公示期满后,未发现不符合第九条规定奖励条件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提出奖励方案报经省政府批准后,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下达奖励资金计划。
第十五条 奖励资金计划下达后,省财政厅将奖励资金拨付到企业。企业要按照有关财务会计规章制度进行财务处理,将奖励资金支付给管理团队。
第十六条 对获得奖励的企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通过省内新闻媒体进行通报表彰。
第十七条 由省财政预算每年安排工作经费30万元,用于组织申报、企业评审、信息发布、通报表彰等。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8年12月20日发布的《海南省中小企业成长性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琼府〔2008〕8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