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酒类管理条例(1991年)(有效)
1991年第三季度,由国务院法制局、轻工业部和商业部共同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酒类管理条例》(草案),报送国务院审议。
- 所属类别:食品饮料
- 颁布单位:国务院法制局、轻工业部和商业部
- 施行日期:1991年第三季度
- 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酒类管理条例
- 通过或颁布日期:1991年第三季度
- 状态: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酒类管理条例
1991年第三季度,由国务院法制局、轻工业部和商业部共同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酒类管理条例》(草案),报送国务院审议,该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是:
酒业实行归口管理,即轻工业部管理酒类生产,商业部管理酒类流通。
设置国家酒类管理机构,统一全国酒类产销管理。
中央一级的酒类管理机构由国务院授权,省级酒类管理机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自行授权设置管理机构。
以现有的商业部门的酒类专卖事业管理局为基础来建立酒类专卖管理机构或建立全国酒业总公司,对全国酒类商品实行产供销统一协调管理。但在国务院对是否设立全国性的酒类管理机构还没有作出最后决定的情况下,考虑到各地现实和立法后能切实可行,决定按国务院第129次总理办公会议精神和现行体制,在中央一级实行归口管理,即轻工业部是国务院酒类生产归口管理部门,商业部是国务院酒类流通归口管理部门。并规定了轻工业部和商业部的主要职责。
酒类生产发展管理方面突出了国家计划对酒业生产的指导和管理。
酒类的生产发展由轻工业部和省、自治区、 直辖市政府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需求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列入国家产品计划的酒类产品,其年度和长远规划指标,由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关于酒类生产企业的基本建设的技术改造项目,凡限额以上项目, 由国家计委会同国工业部审批,限额以下的项目,由省计委或受委托的省级以下计委会同同级酒类生产管理机构审批,并报轻工业部备案。
禁止个体工商户以营利为目的酿造、配制各种含酒精的饮料。
酒类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企业必须取得酒类生产许可证后, 才可从事酒类生产,并规定了企业取得酒类生产许可证所必须具备的条件。酒类生产许可证的颁发,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法规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