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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营企业GSP认证申请(2014)(有效)

2015-07-24 10:50:45

    本市持有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以及所属各区(县)分局核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并申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以下简称GSP认证)的药品批发、零售连锁企业、零售单体药店。


  • 所属类别:医药保健
  • 颁发单位: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法规名称:药品经营企业GSP认证申请

药品经营企业GSP认证申请(2014)(有效)

一、办事项目: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

  二、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国家主席令第45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

  3、《上海市行政许可办理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9令);

  4、《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卫生部令第90号);

  5、《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市[2003]25号);

  6、《上海市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实施细则》(沪食药监流通[2008]071号);

  7、《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本市贯彻新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实施意见》(沪食药监流通[2013]273号)。

  三、申请范围:

  本市持有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以及所属各区(县)分局核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并申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以下简称GSP认证)的药品批发、零售连锁企业、零售单体药店。

  四、申请者资格:

  1、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2、企业经过内部自查,基本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其实施细则的条件和要求。

  五、办事程序:

  (一)申请:

  1、药品经营企业申请GSP认证,应根据《上海市药品经营企业GSP认证申报资料一览表》报送以下资料:

  (1)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申请书(附表1);

  (2)《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原印章);

  (3)企业实施GSP情况的自查报告;

  (4)企业负责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情况表(附表2);

  (5)企业药品验收、养护人员情况表(附表3);

  (6)企业注册执业药师、从业药师、药师情况汇总表(附表4);

  (7)企业经营场所、仓储等设施、设备情况表(附表5);

  (8)企业所属药品经营单位情况表(附表6);

  (9)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文件系统目录;

  (10)企业管理组织、机构或岗位的设置与职能框图;

  (11)企业经营场所和仓库的平面布局图。

  2、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新增门店申请GSP认证,应根据《上海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新增门店GSP认证申报资料一览表》报送以下资料:

  (1)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新增门店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申请书(附表7);

  (2)新增门店《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原印章);

  (3)企业实施GSP情况的自查报告;

  (4)新增门店情况表(附表8);

  (5)新增门店注册执业药师、从业药师、药师情况汇总表(附表9);

  (6)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文件系统目录;

  (7)企业管理组织、机构或岗位的设置与职能框图。

  (二)受理:

  1、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中心负责药品批发、零售连锁企业GSP认证申请的受理,应在受理当日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资料完整、符合要求,予以受理,发给受理通知单。

  2、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管分局负责本辖区零售单体药店的GSP认证申请的受理。应在受理当日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资料完整、符合要求,予以受理,发给受理通知单;完成形式审查后5个工作日内将认证审查及资料报GSP认证办公室。

  (三)技术审查:

  GSP认证办公室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的技术审查。对技术审查有疑问的,应一次性书面通知企业,要求企业在20日内予以说明或补充资料。补充资料期间,技术审查暂时停止。逾期未说明、不补充或资料仍不符合到求的,视为放弃,终止技术审查。

  (四)现场检查:

  1、GSP认证办公室应在完成技术审查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检查,并提前3天书面通知申请企业。

  2、GSP认证办公室从本市GSP检查员库中选取GSP认证检查员(批发、零售连锁、大型零售药店3人、零售药店2人)组成现场检查组。

  3、检查组按照《上海市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实施细则》和《上海市药品经营(批发、零售连锁、零售)企业GSP认证评定细则》实施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间一般为1至3天。现场检查完成后,检查组在5个工作日内将现场检查报告等资料报送GSP认证办公室。

  4、企业需对现场检查发现的不合格项目进行整改,应于现场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将整改完成后的情况报送GSP认证办公室。

  5、根据检查组现场检查报告并结合有关情况,GSP认证办公室在收到整改报告10个工作日内提出GSP认证审核意见,送交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审批。

  (五)审批与发证:

  市食品药品监督局在收到GSP认证办公室提交的GSP认证审核意见及整改报告等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对检查结论进行审核审批。

  (1)结论为合格的企业,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政务网上向社会公示、公告,发给《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认证证书》。

  (2)结论为限期整改的企业,书面通知企业,并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企业在收到限期整改书面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向GSP认证办公室提交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GSP认证办公室在收到企业的整改报告和要求认证复查的书面申请的15个工作日组织复查。

  (3)结论为不合格的企业、超过整改期限未提出复查申请的或经复查仍未通过的企业,向申请企业发出认证不合格通知书,并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企业可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后,重新申请GSP认证。

  六、办理机构: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流通管理处

  七、受理地点及时间:

  1、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中心:负责受理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GSP认证申请;

  地址:上海市河南南路288号;

  电话:021-63356007(受理中心);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四上午9:00-11:30;下午13:30-17:00;

  周五上午9:00-11:30。

  2、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管分局负责本辖区零售单体药店GSP认证申请(下载:区县分局受理地址电话)

  受理时间:以各分局公布的时间为准

  八、收费标准:

  1、药品批发或大型零售药店,每个企业8000元;

  2、零售连锁企业,每个企业14000元;

  3、零售连锁企业新增门店,每个门店1500元;

  4、中小型零售药店,每个企业2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