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14)(有效)
为奖励对本市科学技术进步与自主创新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促进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和《广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所属类别:双软高新
- 颁发单位:广州市人民政府
- 通过/颁发日期:2014年5月20日
- 法规名称:广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 文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
- 施行日期:2014年7月1日
广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14)(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奖励对本市科学技术进步与自主创新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促进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和《广州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奖励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以及为本市科学技术进步与自主创新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
第三条 鼓励社会力量开展科学技术奖励,但不得违反国家相关规定。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
第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每年颁发一次。市科学技术奖包括科学技术市长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两类。
科学技术市长奖不设定等级。
科学技术进步奖包括自然科学类、技术发明类、技术开发类、社会公益类和重大工程类,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级别。
第七条 每年科学技术市长奖不超过3项,科学技术进步奖不超过100项。
第八条 科学技术市长奖授予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较大突破、在科学技术发展中作出卓越贡献或者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出巨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科学技术工作者。
第九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以下方面作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
(一)自然科学类:在自然科学项目中,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作出重大科学发现的。
(二)技术发明类:在应用基础研究项目中,运用科学知识作出产品、工艺、方法、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
(三)技术开发类:在技术开发项目与技术改造项目中,完成重大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四)社会公益类:在社会公益项目中,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或者普及科学技术知识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在实施管理科学、决策科学等软科学研究项目中,其结果已为有关部门的决策所采纳和应用,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
(五)重大工程类:在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内先进以上水平且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
第三章 推荐、评审与授予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奖申报推荐由下列途径之一产生:
(一)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推荐。
(二)省、市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人民团体推荐。
(三)国家驻穗单位,省、市企事业单位推荐。
(四)三家以上同行企业推荐。
(五)两名以上科技专家推荐。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委员由有关专家、学者、行政部门领导组成,其中专家、学者的比例不低于80%。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学科(专业)评审组,负责各学科(专业)范围内市科学技术奖的初评工作。
第十三条 各学科(专业)评审组实施初评,并将获奖人(组织)、项目及奖励等级等初评结果报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对初评结果进行评审,提出评审结果。
评审委员会及学科(专业)评审组的成员如与参加评选科学技术奖的个人和组织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异议制度。评审委员会应当向社会公示拟奖人与拟奖项目,公示期为30日。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异议,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评审结果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科学技术市长奖由市长签署证书。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
第十七条 科学技术市长奖每名奖金数额为120万元。科学技术进步奖每项奖金数额为一等奖30万元、二等奖20万元、三等奖10万元。
市科学技术奖有关推荐、评审、授奖等奖励经费在科技经费中统筹安排,列入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的年度部门预算。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及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用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取消5年内申请市科学技术奖励的资格。
第十九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5年内不得申报市各类科技项目,并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参与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资格,并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规定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不另设科学技术方面的奖项,国家或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2001年3月23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广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市政府令〔2001〕第4号)同时废止。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14年6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