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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周转资金管理办法(试行)(2014)(有效)

2015-08-04 16:01:02

为进一步深入推进国家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城市建设,优化创新、创业环境,降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贷款成本,缓解企业融资压力,大力培育我市科技型初创期企业,根据《关于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加快实施自主创新战略的若干意见》(国科发财[2011]540号)、《关于实施创新强市战略完善区域创新体系发展创新型经济的若干意见》(市委〔2012〕18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杭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周转基金的批复》(杭政函〔2013〕58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 所属类别:法律顾问
  • 颁发单位:杭州市科委办公室
  • 通过/颁发日期:2014年8月11日
  • 法规名称:杭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周转资金管理办法
  • 文号:杭府法审告〔2014〕53号
  • 施行日期:2014年12月1日

杭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周转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深入推进国家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城市建设,优化创新、创业环境,降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贷款成本,缓解企业融资压力,大力培育我市科技型初创期企业,根据《关于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加快实施自主创新战略的若干意见》(国科发财[2011]540号)、《关于实施创新强市战略完善区域创新体系发展创新型经济的若干意见》(市委〔2012〕18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杭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周转基金的批复》(杭政函〔2013〕58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资金用途: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周转资金(以下简称“周转资金”)专项用于支持杭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到期续贷时短期周转使用。

第二条  资金规模:资金第一期规模为1亿元,在杭州市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三条  资助对象:对于在本市注册登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及高新技术企业、雏鹰计划企业、青蓝计划企业等),在向银行申请续贷时,可申请使用周转资金。

第四条  周转资金的受托管理机构为杭州市创业投资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投服务中心”),资金托管银行为杭州银行科技支行。

第五条  周转资金利息收入使用:周转资金利息收入作为“周转资金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补偿资金”),用于周转资金发生损失后的补偿。补偿资金余额达到一千万元时,周转资金利息收入转入周转基金本金使用。

第六条  周转资金单笔申请额度一般不超过五百万元,重点支持的科技型企业可放宽,最高不超过二千万元。企业原则上应自筹实际所需资金的20%以上。

第七条  周转资金使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5日,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按天收取。如周转资金使用期限超过15日的,超期部分利率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三倍收取。

第八条  申请开展周转资金业务合作的银行,需和创投服务中心签订合作协议。

第九条  操作流程

1、申请:企业在贷款到期15日前向创投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杭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周转资金申请表》,创投服务中心应在收到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答复。

2、审批:创投服务中心对申请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杭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周转资金尽职调查报告》和《杭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周转资金审批表》,与贷款银行联系续贷意向,要求贷款银行出具《银行工作联系单》;如贷款银行取消续贷意向,应在24小时内通知创投服务中心终止周转资金审批程序。

3、签约:经创投服务中心审批通过后,创投服务中心、申请企业分别与银行签订相关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和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等法律文本。

4、发放:银行凭创投服务中心出具的《放款通知书》进行放款,并由创投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全程陪同企业办理还款手续。

5、归还:贷款银行给企业发放续贷资金前,告知创投服务中心具体放款时间,创投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凭企业留置的还款支票前往银行办理周转资金还款手续。

第十条  杭州银行科技支行作为周转资金托管银行,应每年出具资金托管报告,报告资金运行情况。

第十一条  因贷款银行蓄意抽贷造成周转资金损失的,将由市科委及市财政局会商终止其科技金融相关业务合作,并取消其申请各项科技、财政补助资金的资格,并追究相关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市科委应积极加强业务指导,促进受托管理机构不断完善周转资金业务操作规程,降低周转资金运作风险。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应积极加强对周转资金用途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实施,执行期至2016年12月31日止。

杭州市科委办公室                     2014年8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