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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办法(2014)(有效)

2015-08-04 16:06:58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工作,防范知识产权风险,提高公共财政科技投入使用效率和产出效益,根据《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国发〔2008〕18号)、《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发〔2005〕44号)和《关于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2〕28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 所属类别:知识产权
  • 颁发单位: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 通过/颁发日期:2014年12月25日
  • 法规名称:深圳市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办法
  • 文号:深市质规〔2014〕2号
  • 施行日期:2014年12月25日

深圳市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办法(2014)(有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工作,防范知识产权风险,提高公共财政科技投入使用效率和产出效益,根据《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国发〔2008〕18号)、《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发〔2005〕44号)和《关于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2〕28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评议,是指基于知识产权情报的分析挖掘和调查研究,对重大经济科技活动所涉及的知识产权状况进行审议、分析、评估与综合研究,形成专业性咨询意见和建议,其作用是规避风险、提高管理效率,保障重大经济科技活动顺利运行,为政府的政策制定、产业规划、管理决策、项目引进提供参考依据,避免因知识产权问题导致重大经济损失。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经济科技活动,是指财政资金或者国有资金投入金额较大,或者对深圳市经济科技发展和公共利益具有较大影响的经济科技活动。

第三条 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可靠和保密的原则。

第二章 评议对象、内容及程序

第四条 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重大经济建设及产业发展项目、重大自主创新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

(二)重大技术引进、出口项目和重大合资合作项目,重大进出口贸易活动;

(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并购、重组、转让项目;

(四)重要创新人才或者团队引进活动;

(五)有关单位认为需要组织知识产权评议的其他重大项目。

第五条 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内容包括以下事项:

(一)项目所涉及的知识产权状况及影响分析,包括国内外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知识产权权利数量、类别、法律状态、存续期限等;

(二)项目所涉及的知识产权主体拥有权利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权属纠纷情况分析;

(三)项目涉及知识产权主体对其知识产权处分的合法、合理性分析;

(四)项目的知识产权风险和壁垒评估,包括已有知识产权权利稳定性的分析,可能与他人知识产权发生权利冲突的侵权风险分析,以及与他人知识产权之间的依存或交叉关系及其独立实施的可能性分析;

(五)引进人才团队的科技成果真实性、科技创新性分析;

(六)有关合约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国际规则的、显失公平的知识产权条款;

(七)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情况,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相关知识产权的能力评估;

(八)其他应当分析和评估的相关知识产权事项。

第六条 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工作的基本程序为:

(一)市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相关主管部门或项目方组织开展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的知识产权评议工作。市知识产权局可以建议市政府组织启动相关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的知识产权评议工作。市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的主管部门也可以根据项目情况自主决定并组织知识产权评议工作;

(二)市知识产权局在接到市政府明确指示或有关项目主管部门委托后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业性的知识产权评议服务机构或专家组开展知识产权评议;

(三)知识产权评议服务机构或专家组按照指定时限,科学、客观、公正、独立地开展项目知识产权分析和评估工作。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应在知识产权评议过程中积极予以配合;

(四)知识产权评议服务机构或专家组在接到市政府要求或有关项目主管部门委托后30个工作日内,或者在市政府明确要求的时限内,形成知识产权评议报告,报市政府或有关项目主管部门;

(五)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将评议报告转交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实施单位在指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并反馈至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如不采纳评议报告结论,应在处理意见中说明理由。项目主管部门应将评议报告及实施单位处理意见作为项目实施相关决策的参考。

第七条 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工作形成的评议报告,应当包括:知识产权评议的综合性结论意见、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知识产权不良影响或者潜在风险的提示、提出的合理对策建议。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市知识产权局为市知识产权评议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管理全市知识产权评议工作,建立跨部门知识产权评议工作机制,加强与市重大经济科技活动主管部门的沟通与协作。

第九条 在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中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市知识产权评议的管理工作和市政府明确指示的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的知识产权评议工作。

其他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经费由项目主管部门自行安排解决。

第十条 市知识产权局应当加强知识产权评议服务机构管理,推动知识产权评议服务机构的评议服务能力建设,开展信息共享、交流合作、宣传培训等工作;积极创造条件,推进知识产权信息专题数据库与知识产权信息资源分析利用平台的建设,加强知识产权评议人才的培养,建立知识产权评议专家库。

第十一条 在知识产权评议过程中,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知识产权评议服务机构、专家组及相关工作人员对评议项目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出具虚假报告,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因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和专家意见,而导致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鼓励和引导企事业单位在技术创新、技术产业化、人才团队引进、企业上市审查、企业并购、技术标准制定、产品出口以及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等方面,开展知识产权评议工作。企事业单位开展知识产权评议的,可委托专业服务机构或者自行开展,经费自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