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2014)(有效)
苏州市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依据国务院批准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国发(国发〔2014〕7号)和《省政府关于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4〕42号)精神,结合苏州实际,现就改革我市注册资本登记制度,制定如下方案。
- 所属类别:公司注册
- 颁发单位:苏州市人民政府
- 通过/颁发日期:2014年7月8日
- 法规名称: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 文号:苏府[2014]110号
- 施行日期:2014年7月8日
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2014)(有效)
苏州市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依据国务院批准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国发(国发〔2014〕7号)和《省政府关于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4〕42号)精神,结合苏州实际,现就改革我市注册资本登记制度,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目标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二届六次全会全面深化改革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全面深化重要领域改革的部署,加快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通过改革公司注册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进一步放宽对市场主体准入的管制,降低准入门槛,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加快发展;通过改革监管制度,进一步转变监管方式,强化信用监管,促进协同监管,提高监管效能;通过加强市场主体信息公示,进一步扩大社会监督,促进社会共治,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创造活力,增强全市经济发展内生动力。
二、基本原则
(一)宽进严管。在放宽市场主体准入条件的同时,进一步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厘清政府部门监管职责,完善配套监管制度,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营造宽松准入、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简政放权。改革工商登记及相关的行政审批制度,减少对市场主体自治事项的干预,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消除市场主体创业的束缚和限制,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促进市场主体增量提质。
(三)规范统一。对各类市场主体执行统一的登记程序、登记要求和基本等同的登记事项,依法规范登记条件,简化登记材料,提高登记效率。
(四)便捷高效。紧扣市场主体需求,按照条件适当、程序简便、成本低廉的要求,创新服务方式,推进登记流程、登记管辖的便利化,方便申请人办理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
三、主要内容
(一)简政放权,优化亲商营商环境。
1.放宽公司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等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的期限。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的行业外,其他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有限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应对缴纳出资情况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责任单位:苏州工商局)
2.实行企业设立“一口式服务”工作机制。在全市各级行政服务中心全面实施“一口式服务”工作机制,实现“一照三证一章”一个窗口集中办理。申请人只需提出一次申请,由行政服务中心一个窗口统一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统一向申请人送达有关文书。(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服务中心)
3.改革年度检验验照制度。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应当按年度在规定期限内,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企业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登记事项、备案事项、公司股东(发起人)缴纳出资情况、资产状况等。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内容实行抽查,如发现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予以处罚,并将信息载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超过三年未报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国务院的相关规定处理。(责任单位:苏州工商局)
4.放宽名称使用限制。试点开展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改革,除需要前置审批外,其它市场主体可在设立登记时一并名称核准登记。允许企业使用符合新兴行业名称规范用语的字样作为企业的行业用语。控股企业字号或者控股企业拥有的驰名商标为纯英文字母的,允许企业将此字母作为名称字号使用。个体工商户可以在名称字号中使用阿拉伯数字,但不得使用含特殊含义的数字组合或明显引人误解的数字。(责任单位:苏州工商局)
5.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和省政府的统一要求,积极推行统一标准规范的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载有工商登记信息,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大力推进以电子营业执照为支撑的网上申请、网上受理核准、网上公示、网上发照等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方式,逐步实现所有的公司登记均可通过互联网向登记机关申请在线办理,提高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信息化、便利化、规范化水平。(责任单位:苏州工商局)
6.加快外商投资准入管理模式改革。借鉴上海自贸区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管理经验,依法积极探索外资审批管理制度改革,逐步推行清单式审核、备案化管理的快速审批工作机制,营造更为便利化、国际化、法制化的投资环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7.试行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试点实施“一址多照”登记模式,允许在省级以上开发区内同一住址地注册多个企业,企业从事的经营活动为无污染、无安全隐患的行业,企业在办理住所登记时,应提交由开发区管委会出具的住所证明文件。探索适当放宽住所登记条件,在苏州工业园区和昆山市先行试点实施,由两地政府(管委会)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作出具体规定。(责任单位:市住建局、苏州工商局)
8.试行“先照后证”制度。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部署要求,探索试行“先照后证”制度,除特定行业外,试行“先照后证”的市场主体法人资格与经营资格相分离的登记制度,在苏州工业园区和昆山市先行试点实施。除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需要取得前置许可以外,由工商部门先行核发营业执照,并实时向相关许可审批部门告知,相关许可审批部门应转变职能,探索逐步以行政指导承诺制代替审批制,加强后续监管。(责任单位:市编委办、市政府法制办、苏州工商局)
(二)严格监管,促进市场主体公平竞争。
9.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和省政府统一要求,以工商部门企业法人信息库为基础,有效整合、运用工商登记、行政审批、执法监管等资源,建立苏州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支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工商部门公示市场主体登记、备案、监管等信息;企业按照规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和获得资质资格的许可信息。公示内容作为相关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责任单位:苏州工商局、市经信委)
10.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将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等市场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进一步推进“黑名单”管理应用,建立部门联动响应机制,对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或“黑名单”、有其他违法记录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针对性的信用约束措施,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局面。建立健全境外追偿保障机制,将违反认缴义务、有欺诈和违规行为的境外投资者及其实际控制人列入重点监控名单,并严格审查或限制其在我市投资。(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商务局、苏州工商局、人民银行苏州中心支行)
11.健全市场监管机制。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明确部门监管职责。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无需经过审批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工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取缔;对应获但未获审批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由相关部门监督查处。对已完成工商登记的企业但不符合选址条件,相关审批部门依法查处并作出停产处罚的,或已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企业应当及时按照要求进行变更,或向所在地工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逐步建立行政审批部门许可证管理与工商部门营业执照管理联动监管平台,实现发证发照、先证后照、先照后证等许可及监管同步。联动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逐步实现查处信息在各职能部门之间实时流转、实时抄告、实时督办、实时监控、实时留痕。加快推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建设,建立健全部门信息共享和案件协查移送机制,形成工商部门与审批部门、行业监管部门各负其责、协作配合、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责任单位:市编委办、市政府法制办、市各有关部门)
12.强化司法救济和刑事惩治。明确政府对市场主体和市场活动监督管理的行政职责,区分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的界限。尊重市场主体民事权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工商登记环节中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股东与公司、股东之间因工商登记争议引发民事纠纷时,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寻求司法救济。支持配合人民法院履行民事审判职能,依法审理股权纠纷、合同纠纷等经济纠纷案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强工商、法院在改革后协助执行工作中的衔接。充分发挥刑事司法对犯罪行为的惩治、威慑作用,建立健全涉嫌犯罪的移送机制,相关部门要主动配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履行职责,依法惩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责任单位: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苏州工商局)
13.发挥社会组织的监督自律作用。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行业管理、监督、约束和职业道德建设等作用,引导市场主体履行出资义务和社会责任。积极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强化对市场主体及其行为的监督。支持行业协会、仲裁机构等组织通过调解、仲裁、裁决等方式解决市场主体之间的争议。积极培育、鼓励发展社会信用评价机构开展信用评级。(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工商联)
14.强化企业自我管理。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引导企业健全自我管理办法和机制,引导公司股东(发起人)正确认识注册资本认缴的责任,理性作出认缴承诺,严格按照章程、协议等履行实际有关责任。(责任单位:苏州工商局)
四、服务保障
(一)加强领导,增强合力。成立苏州市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由市长担任组长,分管市长任副组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组织保障。各责任单位要按照方案确定的职责任务,及时制定工作方案,确保各项改革工作加快实施。
(二)加强沟通,主动协调。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向上级部门汇报沟通,争取政策支持和业务指导。要主动掌握改革进程,发现问题及时沟通协调。要充分发挥市工商登记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作用,及时协调解决改革进程中出现的一些具体问题,确保改革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三)加强宣传,引导舆情。各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加强我市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宣传解读,全面准确宣传改革的目的、意义、内容和便民惠民服务措施,在全社会形成理解改革、关心改革、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意见实施前下发的有关文件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委对相关工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措施作出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