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专利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有效)
为推进企业专利工作,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中的作用,根据国家、省、市对专利示范企业工作要求,制订本办法。
- 所属类别:双软高新
- 颁发单位: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 通过/颁发日期:2014年10月8日
- 法规名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专...
- 文号:温开发〔2014〕83号
- 施行日期:2014年10月8日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专利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有效)
第一条 为推进企业专利工作,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中的作用,根据国家、省、市对专利示范企业工作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利示范企业是指: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效果显著的企业。
第三条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专利示范企业(以下简称专利示范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由开发区科技局负责。专利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鼓励发明创造,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专利示范企业认定条件
(一)申报企业必须具备较好的专利工作基础,技术创新对企业发展产生明显的推动作用。
(二)申报企业必须建立较为完善的专利工作制度:
1.建立企业专利工作制度,确保有专人负责企业专利管理工作。专利工作人员要具备一定的专利工作能力,包括熟悉专利法律知识、掌握企业专利情况、具有专利检索查询能力等。
2.制订并实施专利宣传培训计划。立足企业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包括企业自行开展培训活动与派员参与有关单位举行的培训活动,普及专利法及其它知识产权法律知识。
3.企业专利管理工作规范。重视贯彻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专利工作纳入企业技术创新的全过程;制订专利工作制度;建立专利技术档案,促进企业专利工作规范化、日常化。
4.充分利用专利信息,制定并实施企业专利战略。重视专利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研究等,建立专利信息库;在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立项前,进行专利文献检索,对专利信息研究分析,避免低水平重复研究和侵犯他人专利权的现象发生;在技术、设备引进和对外合资、合作中,凡涉及专利项目的都必须对其法律状态进行检索,避免引起不必要的损失和规避侵犯他人专利权。
5.建立企业专利工作绩效考核制度。将专利工作与技术创新工作的考核评价有机结合,加大专利成果分配奖励力度,充分调动职工开展技术创新的积极性。
(三)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应对纠纷能力强,近二年无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企业信用A级以上(含A级)。
(四)企业累计拥有有效专利10项以上或者发明专利2项以上,并每年有2项以上的专利申报。
(五)产品符合产业政策导向,经营状况良好。上年度专利产品销售1000万元以上,专利产品销售额占企业总销售额30%以上。
(六)企业从事领域符合开发区产业政策,经营状况良好,近二年企业总销售额年增长10%以上,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达到2%以上,知识产权工作经费占研究开发费用达到2%以上。
第五条 专利示范企业申报与认定程序
(一)申报专利示范企业需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专利示范企业申请表;
2.企业专利(知识产权)工作总结和今后两年工作规划,其主要内容包括企业专利管理制度建设、专利信息利用、知识产权奖酬规定、知识产权培训、近二年用于知识产权的费用以及含专利技术的产品销售和收益等情况;
3.拥有有效专利汇总表,有效专利证书和当年缴纳专利年费发票的复印件,发明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专利产品销售明细、企业专利管理办法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5.专利质押、受让或者许可实施等情况相应的备案文书复印件。
(二)开发区科技局组织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实地考察,根据审核结果提出建议名单,报送管委会联席会议审核确定。
(三)经认定的专利示范企业公示后,没有异议的,由开发区科技局授予“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专利示范企业”称号并授牌。
第六条 开发区给予经认定的专利示范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
第七条 专利示范企业管理措施
(一)区专利示范企业实施动态管理,每三年复核一次,凡复核时不符合第四条所列基本条件的,撤消开发区专利示范企业称号,并在二年内不得重新认定,二年后重新认定为开发区专利示范企业的,不再给予资助。企业已获得市级以上专利示范企业称号的,按上级专利管理部门要求开展考核工作,开发区科技局不再组织考核。
(二)企业若在专利示范创建过程中被发现弄虚作假,追回奖励资金,撤销专利示范企业称号,二年内不得重新申报专利示范企业。
第八条 本办法由开发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党政办公室 2014年10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