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场准入“五证合一”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2015)(有效)
为进一步简化市场准入程序,优化登记流程,缩短登记时限,促进登记便捷高效,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 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企业“五证合一”登记制度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67 号)等规定要求,制定本暂行法。
- 所属类别:公司注册
- 颁发单位: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通过/颁发日期:2015年6月30日
- 法规名称: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场准入“五证合一”...
- 文号:温政办〔2015〕62号
- 施行日期:2015年8月1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市场准入“五证合一”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2015)(有效)
第一条 为进一步简化市场准入程序,优化登记流程,缩短登记时限,促进登记便捷高效,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 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企业“五证合一”登记制度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67 号)等规定要求,制定本暂行法。
第二条 “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是指在市场主体准入登记中不减少市场监管、质监、国税、地税、人力社保、统计等部门审批权限的前提下,采取委托、授权、联合审批等方式,将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与营业执照实行“五证合一”,向申请人颁发载有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纳税人识别号,下同)、社会保险登记证号和统计登记证号 的营业执照(以下简称“五证合一”营业执照)的登记办法。
第三条 “五证合一”实行“一窗受理、一表申报、一个标准、依法核准、限时办结、一窗发证”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 审管办依托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窗口,设立“五证合一”综合窗口(以下简称综合窗口),同时负责“五证合一”登记工作的组织协调,以及“五证合一”电子政务服务系统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的建设和维护;市场监管部门牵头负责“五证合一”登记管理工作,明确各类企业名称核准的程序,同时协调解决市级功能区在商事制度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质监、国税、地税、人力社保、统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五证合一”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 企业在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局登记受理窗口(以下简称市场监管登记窗口)递交一套申请资料,填写一份表格,实行档案共享。市场监管、质监、国税、地税、人力社保、统计等部门即可通过平台完成部门之间的数据交换、信息传输和全部审批流程,审批办结后,企业即可在综合窗口领取载有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社会保险登记证号和统计登记证号的营业执照。申请资料原件由市场监管部门保存,质监、国税、地税、人力社保、统计等部门需要查询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原件的,市场监管部门应无条件提供查询及复印。
企业申请设立时,申请资料无需盖公章,由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字或提供委托书即可;申请变更、注销登记时,有关申请资料应加盖公章。
第六条 优化审查环节,实行信息互认。市场监管、质监、国税、地税、人力社保、统计等部门共同审查的申请资料和登记事项,市场监管部门已经审查的,其他部门不再重复审查而强化事后监管。
第七条 企业设立登记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市场监管登记窗口收到申请人申请资料后,经审核,申请资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向申请人出具《“五证合一”受理通知书》,并及时将相关申请信息录入企业注册登记系统,进入联合审批流程;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市场监管登记窗口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办通知书》。同时,综合窗口对受理的相关资料进行拍照或扫描,并及时传至平台。
(二)市场监管登记窗口在承诺时间(内资2个工作日,外资3个工作日)内完成营业执照审批手续后,将申请资料和营业执照信息传至平台。
(三)质监窗口收到平台推送申请资料和营业执照信息后, 要在0.5个工作日内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手续,并将组织机构代码发送至平台。
(四)国税、地税、统计和人力社保等部门窗口收到平台推送的申请资料、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后,要在0.5个工作日内分别办理税务登记证、统计登记证和社会保险登记证相关手续,并分别将税务登记证号、统计登记证号、社会保险登记证号发送至平台。
(五)综合窗口收到各相关部门核准(或确认)登记信息后,在“五证合一”系统平台上打印出载有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社会保险登记证号和统计登记证号的营业执照。
(六)申请人凭《“五证合一”受理通知书》或有效证件到综合窗口领取“五证合一”营业执照。
第八条 对于因企业发展需要外出经营,确需分别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的,由质监、国税、地税、人力社保、统计等部门根据企业申请,凭其提交的“五证合一”营业执照,分别予以制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
第九条 各地各部门在办理涉企有关手续时,对企业已提交标注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社会保险登记证号、统计登记证号等注册号的营业执照,应当予以认可,不得再要求企业另行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
第十条 变更登记参照本办法第七条流程办理(对原已登记但未办理“五证合一”营业执照的企业申请“五证合一”登记的,由市场监管登记窗口统一收回原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并分别转交给质监、国税、地税、人力社保、统计窗口)。持有“五证合一”营业执照企业办理注销手续的,由企业先行办理国税、地税、统计部门的注销手续,再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市场监管部门注销完成后办理质监、人力社保部门注销手续。其中,企业单独领取了各部门证书的,由各部门分别收缴;仅领取“五证合一”营业执照的,各部门在注销手续办理完结后,在“五证合一”营业执照背面加盖注销登记专用章,市场监管部门注销后“五证合一”营业执照由市场监管部门收缴。注销手续完成后,相关信息应及时推送至信息共享平台。
第十一条 除本办法规定事项外,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需办理其他涉税事项的,按现行规定到国税、地税部门办理。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的设立登记,由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各地市场监管基层所在目前已实现“二证联办”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整优化办理流程,在营业执照上加载纳税人识别号,先实行个体工商户“二证合一”登记。现阶段个体工商户确需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凭“二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到质监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待条件成熟后确需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与组织机构代码证合并办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后,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全国“一照一码”改革方案公布后,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同步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施行后,如遇到软件技术故障等不可抗力导致不能正常办理“五证合一”登记时,可暂时转为本办法实施前登记方式先行办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规定事宜,由市场监管、质监、国税、地税、人力社保、统计等部门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暂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