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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工商注册登记费 (2012)(有效)

2015-08-07 13:51:42

各设区市、直管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局、物价局: 

为切实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知〉的通知》(冀财综〔2011〕111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免征小型微型企业工商注册登记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所属类别:公司注册
  • 颁发单位: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 通过/颁发日期:2012年7月17日
  • 法规名称: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工商注册登记费
  • 文号:冀工商〔2012〕69号
  • 施行日期:2012年7月17日

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工商注册登记费 (2012)(有效)

一、免征范围 

(一)根据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小型微型企业总体规模和实际情况,决定对第一产业(农、林、牧、渔业)注册资本在50万元(含本数,以下同)以下,第二产业(含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和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下,第三产业(除第一、第二产业之外的其他行业)注册资本在20万元以下的公司制企业,免征企业注册(变更)登记费和补(换)营业执照工本费。 

企业的行业按照经营范围的主项进行判断。 

(二)免征范围内的企业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增资后注册资本超过上述标准的,按规定征收变更注册登记等收费,减资后注册资本符合上述标准的,按规定免征登记费。 

(三)个体工商户免收个体工商户注册(变更)登记费和补(换)营业执照工本费。 

(四)分支机构按其法人企业的注册资本享受免征政策。 

(五)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参照公司制企业执行。 

二、免征期限:自2012年7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 

三、工商部门在办理企业登记时,认真做好免征企业的审核工作,并做好免征情况统计。 

四、免征小型微型企业注册登记费后,各级财政部门应统筹安排好本级工商部门的经费保障,切实保障工商部门正常履行各项职责所需经费,不能因免征收费而降低工商部门经费保障标准和水平,影响工商部门正常履行职能。 

五、各级财政、物价和工商部门要加强对免征政策的宣传,确保企业充分了解和享受收费优惠政策。同时,要加大收费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对不按规定落实免征政策的单位和个人,要按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