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14)(有效)
目前,《企业信息公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配套的两个部门规章《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办法》和《经营异常管理目录》正在征求意见并准备报批。企业年报工作也将在《条例》颁布后很快启动。根据《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快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办字〔2014〕89号)(以下简称89号文件)的要求,省局明确外资处作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的牵头部门,负责统筹信用信息公示工作。为了更好地落实企业信用信息相关工作,加快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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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14)(有效)
一、明确机构。各市(州)工商局应根据本局的实际情况,尽快明确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的牵头机构,负责企业(含农民专用合作社)登记备案信息公示、企业公示信息、企业年度报告、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录等管理工作,确保改革举措落实到位,确保2013年度年检改年报工作顺利进行。各市(州)局将本级及辖区内各县(区)级工商局牵头机构及主要负责人员名单于7月6日前报省局外资处。
二、建立企业工商信息联络员备案制度。根据总局89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在电子营业执照正式推广前,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通过企业信息公示联络员身份、手机认证等方式实现企业身份认证登录。为支持企业做好年度报告、信息公示等具体事务,各局应尽快建立工商信息企业联络员的身份及手机的备案制度。
三、务必做到在登记工作过程中信息采集的真实、完整。为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完整,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监管提供基础数据,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务必严格按照省局业务系统的要求,保证企业信息数据的全面、准确、及时。按照“谁登记、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各登记窗口要督促工作人员做好各项数据的必填项目录入工作,特别是今年3月1日以来企业认缴和实缴资本及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等数据。目前采集事项有遗漏的,应尽快补录。此项工作将作为省局数据质量考核的重要依据。
四、组织好企业信息公示的宣传工作。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提出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完善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制度。各局要在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的基础上,把贯彻实施《条例》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耐心细致地向企业宣传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和《条例》中规定的企业应履行的公示义务。特别是向企业宣传将企业的年度检验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后企业应向工商部门报送年报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年报的义务,确保今年企业的年报公示率不低于去年的网上年检率。
五、建立部门协作。各局要按照《条例》的要求,加强与有关行政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