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政府关于印发昆山市“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2015)(有效)
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苏政办发〔2014〕10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三证合一”改革的意见》(苏政办发〔2015〕50号)、以及《苏州市政府关于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15〕89号)文件要求,现就我市实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以下简称“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 所属类别:公司注册
- 颁发单位:昆山市人民政府
- 通过/颁发日期:2015年7月2日
- 法规名称:昆山市政府关于印发昆山市“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 文号:
- 施行日期:2015年7月2日
昆山市政府关于印发昆山市“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2015)(有效)
一、目标要求
通过简化准入程序,改进审批流程,缩短办理时限,在市场监管、国税、地税三个部门已实施的“一表制”基础上,推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自2015年7月1日起,在全市、各区镇政务服务机构同步实施,并力争实现“一照一码”登记模式。
二、基本原则
(一)便捷高效,规范统一。按照材料简化、程序简便的要求,通过改造流程,不断提升市场主体准入的便利化程度;按照法治化、规范化的要求,以依法行政为前提,进一步统一工作标准,对纳入“三证合一”管理的企业,实现“一表申请、一窗受理、并联审批、核发一照”。
(二)明确权限,分级负责。市场监管、国税、地税部门要逐步将部分审批权限下放至各区镇行政(便民)服务中心,实行分级负责,业务分流。
(三)多点受理,同城通办。市政务服务中心、各区镇行政(便民)服务中心应不受管辖区域的限制,方便企业就近申领“三证合一”营业执照。
(四)网上审批,信息共享。市政务服务中心、各区镇行政(便民)服务中心建立统一的并联审批平台,实现基本信息互通共享,审批过程实时同步,不同业务协同办理。
(五)统筹组织,有序推进。将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与加快推进审批事权改革、服务型政府建设等工作紧密结合,同步推进。
三、主要内容
(一)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
对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按照“一表申请、一窗受理、并联审批、核发一照”的模式,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由市场监管、国地税部门分别办理、各自发证(照),改为由申请人一表申请,市政务服务中心、区镇行政(便民)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三证合一”综合窗口统一收件,市场监管、国地税数据共享、并联审批、限时办结、核发一照。在“单一号码”未到位前,实施“一照三号”,在营业执照上加载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号;“单一号码”到位后,组织实施“一照一码”。
在“三证合一”登记改革实施过程中,对企业在从事各类活动中确需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税务登记证的,由市场监管、国地税根据企业申请,凭其提交的营业执照,予以制发与营业执照记载的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相一致的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不得另行收取费用。
(二)设立“三证合一”综合登记窗口
按照“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要求,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和各区镇行政(便民)服务中心设立综合窗口,承担业务咨询、表格发放、材料收取录入和证照核发职责。综合窗口收件后,应及时将材料提交给企业登记注册窗口审核,审核通过后,由综合窗口实时录入数据。待企业登记注册窗口核准后,综合窗口实时将档案扫描上传至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平台,提供给其它部门共享使用。
(三)实现“一表式”申请
申请人只需按照规范填写一张《“三证合一”登记申请表》,提交一套“三证合一”注册登记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原件由市场监管部门保存,档案影像共享给其他部门。市场监管、国地税部门不得要求企业重复提交部门内部表格及登记材料。按照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要求,不再要求申请人向国地税部门提供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
(四)实现信息数据共享
市场监管、国地税部门要依托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平台,实行数据互换和档案互认,并与市各相关行政审批部门信息共享。市场监管、国地税部门共同审查的申请材料和登记事项,市场监管已经审查的,其他部门不再重复审查。同时,切实做好市场监管部门黑名单信息和税务部门非正常户的信息共享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镇、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重大意义,积极加以推进,按时保质完成。要建立“三证合一”协调推进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市“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工作。要建立以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国税、地税、政务服务中心等部门共同参与的“三证合一”推进工作小组,对人员配备、办理流程的衔接、事权等细节进行研究,明确工作分工,配齐窗口工作人员,加强业务培训。综合窗口运行和人员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解决。
(二)完善制度措施
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国地税部门要完善“三证合一”登记工作规范、办事指南、考核管理等配套的管理办法和措施,确保“三证合一”登记制度顺利推进。
(三)加强协调配合
市市场监管局要做好“三证合一”工作的具体实施、业务指导、人员配备工作。市政务服务中心要做好综合服务窗口的搭建、办公用品配备、综合协调及人员管理、业务考核等工作。市国税、地税部门要做好“三证合一”登记的业务办理工作,做好人员配备、业务咨询等相关工作。市财政局要做好推进“三证合一”资金保障工作。相关部门和商业银行在办理涉企相关手续时,对“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要予以认可。
(四)强化技术保障
要统一使用省政府办公厅信息公开办开发建设的江苏省企业登记注册并联审批平台。市保密局要配合市信息中心做好“三证合一”的网络互联互通工作。
(五)注重宣传引导
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做好“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政策的宣传解读,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在全社会形成理解、关心、支持“三证合一”的良好氛围。
附件: 昆山市“三证合一” 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附件
昆山市“三证合一”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 根据《江苏省“三证合一”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苏州市关于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实施意见 》,就我市实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 以下简称“三证合一” )登记制度,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三证合一” 包括“一照三号” 和“一照一码” 两个阶段。 本细则所称“三证合一” 登记制度,是指“一照三号”阶段,在不改变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场监管)、国地税部门(以下简称国地税)审批职能,不改变市场监管、国地税原有证号编码规则,依托省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将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合一为加载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的营业执照,由综合窗口打印、颁发,市场监管、 国地税部门不再打印和颁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登记制度。
“一照一码” 阶段,实施一张营业执照一个社会信用代码,具体工作规范待国家、省出台相关规定后实施。
持“三证合一”营业执照的企业,在昆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办理涉企相关手续时无需另行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
第三条 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和税务登记,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 其设立、变更(备案)、注销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在市政府领导下,市场监管局会同政务服务中心、国地税部门组织推进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工作。
第五条 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外商投资企业、特殊行业法人企业、国有独资及国有投资主体出资法人企业,以及注册资本1000万元(不含本数)以上的有限公司及非公司制企业法人的登记受理。区镇行政(便民)服务中心负责个人独资企业、普通合伙企业、注册资本小于1000万元的有限公司及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及分支机构的登记受理。
第六条 合并申请表格,实行一表申请。将工商登记申请书、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申报表、税务登记申请表整合为《企业“三证合一” 登记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人申请企业注册登记时只需填写一张申请表。
企业申请设立登记时,申请表无需加盖公章,由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即可。企业申请变更(备案)、注销登记时,申请表应当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
第七条 简化申请材料,实行档案共享。申请人向市场监管、 国地税提交的申请材料重复的,申请人只需提交一份。申请材料由综合窗口复印或扫描成档案影像,原件由市场监管保存,档案影像共享给国地税。国地税需要查询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的,市场监管应当予以配合并免费提供查询。
按照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要求,不再要求申请人向国地税提交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
第八条 严格控制提交材料规范, 提交材料按照《江苏省“三证合一”登记申请材料规范》的要求执行。
第九条 简化审查环节,实行信息互认。多部门共同审查的申请材料和登记事项,市场监管部门已经审查的,其他部门不再重复审查。
第十条 优化审批流程,实行“一表申请、一窗受理、并联审批、核发一照” 。
综合窗口根据公布的收件标准统一收件。市场监管、 国地税依法审查申请材料,登记核准(或确认)后生成的营业执照信息、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统一推送至平台。申请人的申请信息与部门核准信息通过平台实现共享。综合窗口统一向申请人发放加载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的营业执照和有关通知书,完善相关材料签字确认手续。需要收缴旧照(证)的,由综合窗口统一收缴后,连同部门归档材料一并交回发照(证)部门。
第十一条 申请材料的收取。综合窗口收到“三证合一” 登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提交的工商登记、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税务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当场向申请人出具收取材料凭据。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能当场告知需要补正全部内容的,应当当场出具收取材料凭据,并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二条 设立登记操作流程。
(一)综合窗口收取“三证合一”登记申请材料,收件后,负责有关数据录入并及时将材料提交至市场监管(工商)登记窗口。
(二)市场监管(工商)窗口收到申请材料和平台推送的设立申请信息后,对工商登记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准予设立登记的核准意见,将核准信息上传至平台,核准通知书原件报送给综合窗口。
(三)综合窗口及时将档案扫描上传至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平台,提供给市场监管(质监)、国地税窗口共享使用。
(四)市场监管(质监)窗口收到申请材料、工商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和平台推送的工商核准登记信息后,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将组织机构代码发送至平台。
(五)国地税窗口收到综合窗口传递的申请材料、工商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和平台推送的工商核准登记信息、组织机构代码后,办理税务登记,将税务登记证号发送至平台(对不需要办理国税登记的,由国税窗口将相关意见反馈给综合窗口)。
(六)综合窗口通过平台了解审批办理的进度,收到部门核准(或确认)登记信息后,及时通知申请人,向其颁发加载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的营业执照及有关通知书、告知性材料,归档材料及时交回发照(证)部门。
第十三条 变更登记操作流程。
对已实行“三证合一”登记的企业,以及符合“三证合一”登记条件、 但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企业,有下列变更登记(备案)情形的,适用本条规定。
(一) 企业名称、类型、住所(经营场所、营业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 营业期限(经营期限、合伙期限)发生变化的,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同时,应当办理组织机构代码变更登记和税务变更(或设立)登记。
1.综合窗口收取“三证合一” 登记申请材料,收件后,负责有关数据录入并及时将材料提交至市场监管(工商)窗口。待市场监管(工商)窗口核准后,综合窗口及时将档案扫描上传至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平台,提供给市场监管(质监)、国地税窗口共享使用。(对未实行“三证合一”登记的企业申请“三证合一”的,收回原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并依次分别传递给市场监管〈质监〉、国地税窗口)。
2.市场监管(工商)窗口收到变更登记申请材料和平台推送的变更申请信息后,对提交工商登记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准予变更登记的核准意见,将核准登记信息上传至平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原件报送给综合窗口。
3.市场监管(质监)窗口收到变更登记申请材料、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和平台推送的工商核准变更登记信息后,办理组织机构代码变更登记,将组织机构代码变更登记核准信息发送至平台。
4.国地税窗口收到综合窗口传递的变更申请材料、工商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和平台推送的工商核准变更登记信息、组织机构代码变更登记信息后,对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且不涉及税务登记机关调整的,办理税务变更登记,将税务变更登记核准信息发送至平台(对不需要办理国税登记的,由国税登记窗口将相关意见反馈给平台)。
5.综合窗口通过平台了解审批办理的进度,收到部门窗口发送的变更登记信息后,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颁发加载原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的营业执照和有关通知书、告知性材料,统一收缴旧照(证),连同归档材料一并交回发照(证)部门。
6.对因住所(经营场所、营业场所)变更涉及税务登记机关调整的,综合窗口向企业颁发工商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同时将国地税窗口发送的要求企业到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税务手续(迁移、注销)的意见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持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及税务登记机关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到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税务手续(迁移、注销)手续。
申请人持原税务登记机关出具的同意迁移或注销通知书,向国地税窗口申请设立税务登记,国税、地税作出税务设立登记并将设立登记核准信息发送至平台。
综合窗口收到部门发送的变更登记信息后,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颁发加载原组织机构代码、新税务登记证号的营业执照和有关通知书、告知性材料,统一收缴旧照(证),连同归档材料一并交回发照(证)部门。
(二) 企业注册资本(金)、经营范围、公司股东或股权发生变化的,在办理工商变更(备案) 登记的同时,应当办理税务变更登记。
1.综合窗口收取“三证合一”登记申请材料,收件后,负责有关数据录入并及时将材料提交至市场监管(工商)窗口。待市场监管(工商)窗口核准后,综合窗口及时将档案扫描上传至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平台,提供给国地税等部门共享使用。
2.市场监管(工商)窗口收到变更登记申请材料和平台推送的变更申请信息后,对提交工商登记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准予变更登记的核准意见并将变更登记信息上传至平台,核准通知书原件报送给综合窗口。
3.国地税窗口收到综合窗口传递的变更申请材料、工商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和平台推送的核准变更(备案)登记信息后,办理税务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不涉及办理国税注销登记手续的)并将变更登记信息上传至平台。
4.综合窗口收到各部门发送的变更登记信息后,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换发加载原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的营业执照和有关通知书、告知性材料,统一收缴旧照(证),连同归档材料一并交回发照(证)部门。
5.对因经营范围变更涉及办理国税注销登记的,综合窗口向企业颁发工商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同时将国税窗口发送的要求企业到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国税注销登记手续的意见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持市场监管(工商)窗口核发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及税务登记机关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到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国税注销登记手续。
综合窗口收到企业提交的原税务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和相关材料后,颁发加载原组织机构代码、地税登记号的营业执照和有关通知书、告知性材料,统一收缴旧照(证),连同归档材料一并交回发照(证)部门。
6. 对因经营范围变更、 税收政策调整涉及新办国税登记的,需办理国税设立登记。
(三)公司只办理章程备案、董事监事经理备案以及清算组织备案的,直接到市场监管(工商)窗口办理。
(四)企业开户银行及银行账号、财务负责人(会计)、办税人、从业人数、电话等发生变化的,仍按原税务变更登记程序,由企业到中心国地税窗口办理。
第十四条 注销登记操作流程。
对已实行“三证合一”登记的企业,按原税务注销登记程序先行办理税务注销登记手续,由国地税在“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上加盖“税务已注销”的印章,如为地税单独管户的,国税应加盖“非国税管户 ”印章;然后按原工商注销登记程序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手续,按原组织机构代码注销登记程序办理组织机构代码注销登记手续。
综合窗口对企业注销登记申请提供咨询服务;市场监管(工商)窗口、市场监管(质监)窗口办结注销登记手续后,将核准通知书原件报送给综合窗口,综合窗口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领取有关通知书、告知性材料,统一收缴旧照(证),连同归档材料一并交回发照(证)部门。
第十五条 设立登记提交的申请材料。
(一) 企业“三证合一” 设立登记申请表;
(二) 工商设立登记申请材料;
(三) 组织机构代码设立登记申请材料;
(四) 税务设立登记申请材料。
第十六条 变更登记提交的申请材料。
(一) 企业“三证合一” 变更登记申请表;
(二) 工商变更登记申请材料;
(三) 组织机构代码变更登记申请材料;
(四) 税务变更登记申请材料。
第十七条 注销登记提交的申请材料。
(一) 企业“三证合一” 注销登记申请表;
(二) 工商注销登记申请材料;
(三) 组织机构代码注销登记申请材料;
(四) 税务注销登记申请材料。
第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三证合一”登记,综合窗口及市场监管、国地税部门按承诺时限实行限时办结。“三证合一” 登记全部办结的承诺时限为5个工作日。
审批部门需核实材料的,应根据《行政许可法》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部门规章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自行组织实施,核实材料实施的时限不计入审批部门承诺时限。
审批部门作出不予登记的, 应出具不予登记通知书及原营业执照交综合窗口,由综合窗口送达申请人。
第十九条 “三证合一” 登记实行一单式收费。经批准的合法收费项目、标准、依据及减免政策,由相关部门向中心书面提出,经中心同意并公布后,综合窗口在收件环节告知申请人,在发照(证)环节统一收取,票据由相关部门提供或派工作人员进驻综合窗口办理。
未列入一单式收费清单内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
第二十条 对于企业省外经营,确需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 由市场监管、 国地税部门根据企业申请, 凭其提交的“三证合一”营业执照, 即时予以制发与营业执照记载的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相一致的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不再另行收取费用。
第二十一条 除本办法规定事项外,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需办理的其他涉税事项,按现行规定到国税部门、地税部门办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规定事宜,由市场监管、国地税部门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