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高新区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高新技术企业的实施办法(2015)(有效)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进一步引导及鼓励企业技术创新,提升区域的自主创新能力,推动全区高新技术企业的集聚及高新技术产业的快速发展,保障我区进入国家高新区第一方阵,现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 所属类别:公司注册
- 颁发单位:苏州高新区政府
- 通过/颁发日期:2015年1月1日
- 法规名称:苏州高新区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高新技术企业的实施办法
- 文号:
- 施行日期:2015年1月1日
苏州高新区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高新技术企业的实施办法(2015)(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进一步引导及鼓励企业技术创新,提升区域的自主创新能力,推动全区高新技术企业的集聚及高新技术产业的快速发展,保障我区进入国家高新区第一方阵,现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高企与高品培育
第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及高新技术产品培育工作实行区及各镇(街道)、浒关分区、科技城及创业中心联动工作机制,以加强高新技术企业源头培育为重点,引导企业通过自主创新,不断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有品牌的高新技术产品,积极引导区域内中小科技型企业向高成长、新模式与新业态转型,加快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将各区域完成高企及高品培育情况纳入科技工作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 加大对科技服务企业的引进、培育工作,通过健全市场机制,强化基础支撑,加强人才培养,深化开放合作等渠道,提升科技服务业对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支撑能力,为科技服务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条件。
第四条 加快提升科技创业园等孵化载体的建设水平,进一步营造科技创业氛围,完善创业环境,为孵化器内企业提供高水平、高质量的专业化孵化服务,同时形成有利于科技创业企业快速成长的空间载体,加速培育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发展。
第五条 结合区域产业优势,进一步强化科技招商和培育新兴产业的力度,积极组织科技、财政、税务等部门及知识产权、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择优选择区域内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等重点领域内的科技型企业进行培育,为培育企业开展全流程、专业化服务。
第六条 集聚科技资源,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激发企业创新的主观能动性,以人才项目、科技企业等为重点,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和产品的省级和国家级申报储备库,同时对入库企业按照分级培育原则,加强培训和辅导,通过培育,使其尽快成长为符合条件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第三章 高企及高品申报
第七条 进一步增强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加大科技政策宣传与落实的力度,推动区域内科技型企业加快成果转化,培育提升区域内一批掌握核心技术的高科技企业成长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企业,促进我区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第八条 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区科技局主动加强与税务、财政部门的沟通,进一步健全务实的互动机制、交流机制、完善的协调机制,认真履行高企认定管理工作的相应职责。
第九条 各镇(街道)、浒关分区、科技城及创业中心等负责辖区内每年高新技术企业及高新技术产品材料的推荐汇总工作。科技局负责对各区域报送的材料形式审查,同时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对上报的高企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
第四章 奖励条件及程序
第十条 对于当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含应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重新认定的高企)。对于当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中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标准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科技部火炬中心认定的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产品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较好的经江苏省科技厅认定的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
凡在高新区登记注册并且税务关系也在高新区的企事业单位可依本实施办法申请奖励。
当年获得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的企业均可申报。
第十二条 科技服务业企业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参照第十条执行。
第十三条 申请奖励的企业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一)苏州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产品奖励申请函
(二)须填报《苏州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及高新技术产品奖励申请表》
(三)须提供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四)须提供申请奖励企业的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四条 以上奖励实行集中受理、集中审核拨付的方式,统一受理时间为次年的6月份。
第十五条 各镇(街道)、浒关分区、科技城及创业中心统一将区域内相关企业申请高企及高品奖励材料确认盖章后报送到高新区科技局;高新区科技局、财政局统一对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核,最终报区人才科技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统一下达奖励资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中的奖励资金从每年的高新区科技发展经费中统筹安排。
第十七条 申请奖励的企业必须提供真实材料,如发现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一经查实,已资助的费用必须如数全额退回并纳入不诚信名单,企业三年内不得申报各类政府财政补助和奖励资格。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