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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市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险暂行办法(2014)(有效)

2015-08-13 14:56:30

为了使灵活就业人员因职业遭受事故伤害后享有相应的基本生活保障,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586号令),以及《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第29号令)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 所属类别:法律顾问
  • 颁发单位:太仓市人民政府
  • 通过/颁发日期:2014年11月15日
  • 法规名称:太仓市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险暂行办法
  • 文号:
  • 施行日期:2014年11月15日

太仓市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险暂行办法(2014)(有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使灵活就业人员因职业遭受事故伤害后享有相应的基本生活保障,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586号令),以及《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第29号令)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灵活就业人员,是指本市户籍劳动年龄段内未与任何用人单位或雇主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从事非全日制工作或者自由择业,且不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保范围内的人员。

第三条 开展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险(以下简称“职业伤害保险”),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城乡、突出重点、分类保障、公平效率的原则,实现保障水平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职业伤害事故发生。

第二章 参保范围

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包括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居民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居民医疗保险,下同),并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均可参加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险。

第六条 职业伤害保险的期效为,每年的4月1日至次年的3月31日。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业伤害保险,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在每年的4月1日~5月31日到居住地社区、村劳动保障服务站办理登记参保。失业人员须在失业的次月内办理登记参保。

第八条 职业伤害保险参保人员进入用人单位就业,或中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视作职业伤害保险自行退保,不再享有相应的待遇。

第三章 职业伤害保险基金

第九条 职业伤害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资,列入社会保险补贴范围,参保人员个人不承担缴费。

第十条 职业伤害保险基金根据本市上个社会保险结算年度末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人数,按不超过每人每年当年度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1%的缴费总额筹资。

第十一条 建立职业伤害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专户核算管理,专项用于本办法规定的职业伤害保险待遇。职业伤害保险基金不足支付时,由市财政承担。同时,积极探索引入市场化保险运行机制,促进职业伤害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章 职业伤害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第十二条 职业伤害保险参保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本人或其近亲属在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认定职业伤害:

(一)在工作场所及职业岗位上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

(二)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三)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中受到伤害的;

(四)在工作场所及职业岗位上突发疾病,经劳动能力鉴定确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职业伤害:

(一)不在工作场所或职业岗位上受到伤害的;

(二)故意犯罪的;

(三)醉酒或者吸毒的;

(四)自残或自杀的。

第十四条 职业伤害保险参保人员受到职业伤害后,可由本人或其近亲属在医疗期结束后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按国家及江苏省相关规定执行,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分为1~10级。

第十五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认定职业伤害过程中,相关社区、医疗机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具体认定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章 职业伤害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业伤害保险参保人员受到职业伤害后,其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按照工伤保险相关规定标准结报。

第十七条 职业伤害保险参保人员受到职业伤害后,按照劳动能力鉴定伤残等级享有以下待遇:

(一)社会保险补贴。从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次月起,享受本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补贴,伤残等级为1~4级的,享受全额补贴;5~6级的,享受80%的补贴。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至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为止,医疗保险缴费补贴至按月领取养老金之月为止。

(二)基本生活补助。伤残等级为1~4级的,从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次月起,每月按照城乡居民低保标准发放职业伤害基本生活补助,发放至按月领取养老金之月停止;伤残等级为5级、6级、7级、8级、9级、10级的,分别一次性发放12个月、10个月、8个月、6个月、4个月、2个月的生活补助。

(三)安装辅助器具。确因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可按照规定申请安装假肢、助听器、义眼、拐仗、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在国家规定标准范围内享受补贴。

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死亡的,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居民养老保险规定享受相应的丧葬费、抚恤金待遇。

第十八条 下列情形之一,停止享受职业伤害保险待遇:

(一)职业伤害保险自行退保的;

(二)被判刑的;

(三)死亡的。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原《关于推行灵活就业人员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试行)》(太政办[2010]20号)文件停止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太仓市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