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太仓市中小企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2013)(有效)
为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和国家有关规定,特对《太仓市中小企业扶持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太政发〔2002〕73号)进行修订。修订完善后办法如下
- 所属类别:公司注册
- 颁发单位:太仓市人民政府
- 通过/颁发日期:2013年11月22日
- 法规名称:太仓市中小企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 文号:太政发〔2002〕73号
- 施行日期:2013年11月22日
太仓市中小企业扶持资金管理办法(2013)(有效)
一、资金定位和来源
中小企业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是市政府为支持中小企业技术进步、加快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鼓励企业做强做大以及改善服务环境等方面而专门设立的扶持专项资金。扶持资金由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规模每年1000万元,其中30%专项用于产业投资基金项目。
二、管理原则和管理模式
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择优引导、扶持重点、绩效优先、科学监管的原则。扶持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经信委共同管理。市财政局负责扶持资金的年度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市经信委制定年度扶持资金的预算使用方案,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市经信委确定年度扶持资金支持的重点,出台相关工作通知,负责扶持资金项目的申报,并会同市财政局组织扶持资金项目的审核、工作总结和绩效考核。扶持资金年度预算使用方案经分管市长批准后实施。
三、主要用途
(一)加快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创业载体、特色产业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以及提升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加强和改善中小企业创业、创新、质量、管理咨询、信息服务、人才培养、投融资等服务。
(二)促进中小企业结构调整和优化。重点支持围绕加快技术进步、创新能力提升、采用先进管理手段、推进企业信用建设、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加快培育小微企业快速成长等开展的各类争先创优活动,
(三)支持围绕加快中小企业发展开展的专项活动等。
(四)支持符合我市产业结构发展方向的项目。
四、扶持方式
扶持资金采取无偿资助、奖励的方式进行支持。同一年度每个项目单位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国家、省、市财政支持的项目,扶持资金不再重复支持。
五、申报条件及资料
(一)改善服务环境项目
1.中小企业创业载体、特色产业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太仓市中小企业扶持资金申请表、建设情况。
2.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建设项目: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太仓市中小企业扶持资金申请表;
(3)上年度服务业绩总结(含服务对象评价);
优先支持省星级公共服务平台。
(二)促进中小企业调整结构和优化项目
项目单位按每年度市经信委、财政局联合下发的争先创优活动工作要求申报。
1.申报条件:具有独立法人、成立一年以上、财务制度健全;申报项目符合年度资金支持重点;无不良记录。
2.申报资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太仓市中小企业扶持资金申请表;
(3)项目申请说明;
(4)上年度财务报表;
(5)项目单位对申报资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6)按年度申报要求提供其他相关材料。
(三)专项活动
根据扶持资金年度预算安排,按实际支出由财政支付给相关项目单位。
(四)支持符合我市产业结构发展方向的项目。
按《太仓市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上述项目每年申报一次(申报时间以申报通知要求为准)。项目申报资料一式二份。
六、申报程序
(一)中小企业创业载体、特色产业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由项目单位填写《太仓市中小企业扶持资金申请表》及建设情况,报市经信委审核后,由市财政局按照扶持资金年度预算安排拨付。
(二)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建设项目和促进中小企业调整结构和优化项目:
1.由申请单位按当年申报通知要求,向各镇(区)企管局(经济发展中心)、财政分局(所)报送项目申报材料,经所在地企管局(经济发展中心)、财政分局(所)审核、汇总后正式行文上报市经信委和财政局。非区镇管理的项目单位直接向市经信委和财政局申报。
2.市经信委和财政局组织有关专家对上报的项目进行评审,提出方案并公示后,联合下达项目资金;
3.企业收到资金后,根据《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的规定进行帐务处理和建立必要的档案资料。
七、绩效管理
建立项目跟踪问效管理制度。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在年度终了后对上年度扶持资金的总体情况、项目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效果进行总结和绩效评价。项目单位在扶持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一经查实将追回已经拨付的扶持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八、其他
(一)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太仓市中小企业扶持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太政发〔2002〕73号)、《太仓市中小企业扶持发展资金管理细则》(太政办〔2001〕32号)自本办法下发后停止执行。
(三)本办法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