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破除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2014)(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有效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及时清理和废除妨碍市场统一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3号)和《2014年重庆市全面深化改革重点任务》(渝委发〔2014〕2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破除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促进市场统一和公平竞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所属类别:法律顾问
- 颁发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通过/颁发日期:2014年8月22日
- 法规名称: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破除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
- 文号:渝府办发〔2014〕90号
- 施行日期:2014年8月22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破除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2014)(有效)
一、充分认识破除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的重要意义
破除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决定》的重要举措,对反对地方保护、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具有重要意义。长期以来,我市高度重视破除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工作,多次进行专项整顿和规范,取得了明显成效。但随着近年来市场竞争的日益加剧和供求形势的不断变化,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行为有抬头趋势,扭曲了资源配置方式,干扰和破坏了市场统一体系的建立,妨碍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阻碍了改革和发展的进程,必须坚决予以遏制和打击,以切实维护和发展公平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二、工作目标
(一)全面清理妨碍市场统一和公平竞争的制度、规定和做法,集中废除一批制度规定。
(二)严厉打击各类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行为,集中查处一批大案要案。
(三)逐步完善破除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的相关规则,探索建立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市场长效机制。
三、整治重点
(一)禁止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以任何形式实施地区封锁。重点整治下列行为:
1.采取同本地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不平等的待遇等方式,限制或者排斥外地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本地依法依规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2.通过财税等政策措施设置障碍,限制企业的正常迁移。
3.以任何方式限定、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只能经营、购买、使用本地生产的产品或者只能接受本地企业或指定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提供的服务。
4.在道路、车站、港口、航空港或者本行政区域边界设置关卡,阻碍、限制外地产品进入或本地产品运出。
5.对外地产品或服务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规定歧视性价格,或者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
6.对外地产品或者服务采取与本地同类产品或者服务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产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产品或者服务进入本地市场。
7.采取专门针对外地产品或者服务的专营、专卖、审批、许可手段,实行歧视性待遇,限制外地产品或者服务进入本地市场。
8.通过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限制或者排斥外地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参加本地的招投标活动。
9.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或者歧视外地企业,实行地方保护的财政补贴。
10.实施地区封锁的其他行为。
(二)禁止供水、供电、供气、邮政、电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金融、保险等公用企业和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企业、行业协会以任何形式实施行业垄断。重点整治下列行为:
1.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相关商品或其指定的经营者生产或销售的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的同类商品。
2.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或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及配件。
3.以检验商品质量、性能等为借口,限制用户、消费者购买、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的商品。
4.对不接受其不合理要求的用户、消费者,或对被限制其竞争行为的单位或个人,拒绝、中断、拖延或削减供应相关商品或者加收费用。
5.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从事限定价格、限制商品生产或者销售数量、分割市场、联合抵制交易等垄断行为。
6.实施行业垄断的其他行为。
四、工作措施
(一)全面清理和废止妨碍市场统一和公平竞争的制度、规定和做法。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围绕整治重点,对妨碍市场统一和公平竞争的制度、规定和做法进行全面清理。市政府法制办、市工商局、市商委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对全市清理工作进行组织、指导和协调,统筹开展全市清理工作。具体任务分工如下:
1.清理含地区封锁内容的制度和规定。
以市政府(含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出台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由市级实施机关负责清理,提出废止、修改或继续有效的建议,并填写《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文件目录》,于2014年9月25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由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工商局、市商委等市级有关部门汇总、审查后,报市政府审定。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清理,提出废止、修改或继续有效的建议,并填写《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文件目录》,于2014年9月25日前报市工商局。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由制定机关负责清理,提出废止、修改或继续有效的建议,填写《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文件目录》,按工作关系报由市级机关汇总后,于2014年9月25日前报市工商局。市发展改革、财政、商贸流通、国税、地税、法制部门,要在前期根据商务部、税务总局等12部门联合印发的《消除地区封锁打破行业垄断工作方案》(商秩发〔2013〕446号)和商务部、国务院法制办等5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集中清理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规定的通知》(商秩发〔2013〕468号)要求,开展涉及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有关规定清理工作的基础上,认真对照本通知确定的整治重点,扩大清理范围,确保清理工作有效衔接。
在清理工作中,凡发现我市地方性法规涉及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内容需要修改的,应及时与市政府法制办联系,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2.自查整改行业垄断的规定和行为。
供水、供电、供气、邮政、电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金融、保险、殡葬等公用企业和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企业、各行业协会,自行负责废止、修改、纠正本单位涉及垄断的规定和行为,并填写《行业垄断规定及行为自查情况表》,于2014年9月25日前将自查整改结果报市工商局。其中,企业设有分公司、子公司的,由该企业汇总各分公司、子公司情况后上报;行业协会设有区县分会的,由市行业协会汇总后上报。市工商局根据上报情况交由有关职能部门开展工作指导和依法处理。
3.总结公开清理结果。
市工商局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市商委等部门对清理工作进行总结,对清理情况进行统计汇总,于2014年11月15日前报请市政府审定后及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
各单位应于2014年8月31日前填写《清理工作联系人名单》,按照清理结果的报送要求分别对应报送。
(二)严厉打击各类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行为。
1.明确职责分工。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依法对本级地区封锁的有关规定予以撤销,并组织有关部门对地区封锁行为进行查处。工商、商贸流通、物价等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分工,依法查处行业垄断行为。
2.集中查处案件。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根据清理情况及投诉举报、主动摸排等途径全面收集案件线索,围绕整治重点,集中查处一批案件,将执法办案与推进企业发展、促进行业规范紧密结合,灵活运用提示、告诫、建议、辅导等方式对案件高发行业开展行政指导,建立企业联系制度,提高行政执法的前瞻性、针对性,提高执法效能。市政府将加大案件的督办和协调力度,适时选择一批涉案金额大、案情复杂、影响恶劣的重大案件进行挂牌督办。对不认真清理整改的单位,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其存在的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行为依法严处。
(三)探索建立破除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促进市场统一和公平竞争的长效机制。
1.完善法律法规。收集整理地区封锁、行业垄断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完善现有的法规规章或制定新的实施办法,为有效消除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行为提供法制保障。
2.建立健全审查制度。健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建立地区封锁、行业垄断行政行为的审查撤销机制,明确受理、调查、听证、处理等程序,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
3.建立考核评价机制。将消除地区封锁、打破行业垄断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科学设定考核指标,定期对工作情况开展评估。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破除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将其作为当前的一项重点工作抓实抓好。
(二)强化举报投诉。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开举报投诉电话、邮箱等联系方式,安排专人负责受理举报和投诉,严肃处理涉嫌地区封锁、行业垄断等违法行为,并依法将处理结果向举报投诉人反馈或向社会公开。
(三)开展督导检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加强对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工作实效。市政府将根据工作进展情况,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各地清理工作进行专项督查,对清理工作推进不力,导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行为继续存在甚至蔓延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做好信息报送。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认真总结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典型案例,于2014年10月31日前将专项工作总结报市工商局。
(五)加大宣传力度。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渠道,宣传相关政策规定、曝光典型案例,营造社会各界广泛支持的良好舆论氛围。市政府将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宣传破除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的工作要求,通报工作开展情况。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