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进一步做好涉企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2014)(有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涉企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监〔2014〕1604号)的文件精神,按照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涉企收费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宁价监发〔2014〕21号)的统一安排,银川市物价局决定继续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检查工作。现将《银川市关于进一步做好涉企收费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 所属类别:法律顾问
- 颁发单位:银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通过/颁发日期:2014年10月19日
- 法规名称:关于进一步做好涉企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 文号:银价发[2014]85号
- 施行日期:2014年10月19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涉企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2014)(有效)
银川市关于进一步做好涉企收费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涉企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监〔2014〕1604号)的文件精神,按照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涉企收费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宁价监发〔2014〕21号)的统一安排,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检查的组织领导
为确保专项检查有力开展,成立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温 辉 市发改委副主任,物价局局长
副组长:徐亚平 市发改委副调研员、价检局局长
成 员:狄飒英 市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局主任科员
黄艳芳 市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局副主任科员
李文伟 市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局科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局,主任由徐亚平同志兼任,具体负责工作的组织协调实施。
二、检查的重点内容
按照国办发〔2014〕30号文件要求,重点查处以下违规收费行为:
(一)中央和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之外违规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
(二)擅自将行政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设立为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并收费的;
(三)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
(四)国家和自治区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五)不执行优惠、减免政策规定多收费的;
(六)违反规定将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收取的,或通过第三方变相强制收取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强制企业加入社团、接受指定服务并收费的;
(八)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利用行政资源强制收费的;
(九)其它企业反映强烈违规收费行为。
三、检查的组织安排
(一)检查的时间:专项检查工作延续至2014年12月31日。
(二)检查范围:具有涉企收费行为的政府部门(含下属行政事业单位、相关协会及关联性中介机构)及行业2014年1月1日以来的收费行为(具有连续性的重大、典型乱收费行为可以追溯到上一年度)。
(三)检查方法:银川市物价局组织检查组,对自治区物价局检查组已下查一级的单位外的建设、交通、环保、工商四个部门进行重点检查,同时选择涉企收费问题比较突出的部门及行业继续深入开展检查。
四、检查组名单及检查单位
组长:徐亚平
成员:狄飒英 黄艳芳 李文伟
检查单位:
1、银川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银川市建筑行业管理处、银川市市政管理处、银川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银川市建设工程综合检测站
2、银川市交通运输局
银川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银川市公路路政稽查支队、银川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处
3、银川市环境保护局
银川市环境监测站、银川市环境监察支队
4、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银川市个体私营协会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密切配合。进一步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检查,是优化投资环境、加快经济发展的重大举措。全市各涉企收费单位要站在全局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开展这项工作的重大意义,高度重视,狠抓落实,确保涉企收费检查工作顺利开展。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接受检查,确定专人负责,切实加强对检查工作的配合。
(二)突出重点,依法行政。此次检查要按照“职权法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手续完备、处理恰当”的要求,做到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切实提高检查办案的质量和水平。检查人员要准确了解掌握国家、自治区和银川市有关涉企收费政策规定,认真听取被检查单位的情况介绍和具体意见、建议,加强工作指导和协调,努力排除阻力和干扰,保证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三)从严处理,提升效果。一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依法处理本次专项检查发现的问题。二是深入治理。对检查发现的涉企乱收费行为,要分析深层次原因,做好制度完善工作。三是加大力度。对在检查工作中不予配合的单位和一些情节恶劣、性质严重的典型乱收费案件,采取通报、公开曝光、移交有关部门追究责任等方式加大处理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