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浦东新区促进金融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实施细则
区政府各委 、办、局 ,各开发 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 ,各街道 办事处、镇政府,)I I 沙新镇、祝桥镇、南汇新城镇:
根据 《 浦东新 区人民政府关 于印发促进金融 业发展财政扶 持办法的通知 》 ( 浦府 〔20 12 〕 202 号 ) 精神 ,浦东新 区金融服务局、浦东新区财政局共同制定了 《浦东新区促进金融业发展 财政扶持办法 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 ,请按照 执行。
浦东新区促进金融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实施细则
上海市浦东新区金融服务局、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
沪浦金融管理 〔2012〕 93 号
I

关于印发 《浦东新区促进金融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 实 施细则》 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 、办、局 ,各开发 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 ,各街道 办事处、镇政府,)I I 沙新镇、祝桥镇、南汇新城镇:
根据 《 浦东新 区人民政府关 于印发促进金融 业发展财政扶 持办法的通知 》 ( 浦府 〔20 12 〕 202 号 ) 精神 ,浦东新 区金融服务局、浦东新区财政局共同制定了 《浦东新区促进金融业发展 财政扶持办法 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 ,请按照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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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z 金融 财政扶持 办法,细则:通知
浦东新区金融服务局办公室 2012 年 11 月 7 日印发
(共印1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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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促进金融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浦东新区促进金融机构发展财政扶持办法实施细则 第 一条 根据《浦东新 区促进金融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 以
下简称 《办法训,制定本实施细则 。
第二条 《办法》 所称法人金融机构 、法人金融 子公司及人
才 补贴所指金融机构 ,是指注册地和税收户管 地均在浦东新 区。
第三条 《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1点所称一次性落户 补贴,具体是按其注册资本规模给予如下补贴(单位:人民币):
( 一 )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含 ) 至 5000 万元 ,给予 100万元。
(二)注册资本5000万元(含)至1亿元,给予300万元。(三)注册资本1亿元 (含)至5亿元,给予500万元。( 四 ) 注册资本 5 亿元 (含 ) 至 10 亿元 ,给予 1000 万元 。(五)注册资本 10亿元 (含) 以上的,给予 1500万元。
第四条 《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1点所称增资补贴, 是指:对已 享 受过机构落户 一次性补贴的 ,按新引进法 人金融 机构的条件和补贴标准 ,对其增资后 累计注册资本达到本实施 细则 第三条规定的高 一级注册资本规模的 ,补足与 《实施细则》 规定的 奖励不足部分 ;对未享 受过机构落户 一次性补贴的 ,按 新引进法人金融机构的条件和补贴标准 ,根据增资规模 ,给予 对应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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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 受本细则 第 三条 、 第四条补贴的机构 ,累计补贴金额 不超过 1500 万元。
对上海市外新迁入机构的 落户补贴,按照法人金融机构所 获得一次性补贴的 200%,给予一次性补贴。
对浦东金融 业发展具有重 大意义的新引进机构 ,加大补贴力度。
第五条 《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2点所称的一定补贴, 指按照 新设法人金融 子公司 一次性补贴的标准 ,补贴该金融机 构。
第六条 《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3点所称的业务总部, 指取得金融 监管部门核准 ,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机构 :
(一)银行的总行、总行上海(业务)总部,或总行业务 总部、总行运营管理中心等;
(二) 保险公司的总公司,或总公司业务总部、总公司运 营管理中心 等;
(三) 证券、基金、期货、信托公司等机构业务总部,是 指经异地的 总部授权在浦东新 区实施一定区域 业务统筹管理的 机构。
第七条 《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3点所称的一定补贴, 指综合考虑金融机构新设业 务总部的 类型 、能级和规模等因素 , 对照 《实施细则》 第六条所列分类,给予下列标准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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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银行的总行,给予 1500万元一次性补贴和不超过
100万元的高管安家补贴(每人20 万元);对银行总行的上海(业 务 ) 总部 ,给予 1000 万元 一次性补贴和不超过 100 万元的高管 安家补贴 (每人 20 万元 );对银行在浦东设立的 总行业 务总部 、 总行运营管理中心等,给予 200 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二)对注册资本金在2亿元(含)至10亿元的保险公司 总公司,给予 500 万元的 一次』性补贴;对注册资本金在 10 亿元
(含 ) 以上的保险公司 总公司 ,给予 1000 万元的 一次性补贴和 不超过 100 万元的高管 安家补贴 (每人 20 万元 );对保险公司 在浦东设立的总公司业务总部、总公司运营管理中心等,给予200 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三) 对证券、基金、期货、信托公司等机构业务总部, 根据实际情况 ,给予 一定财政支持 。
第八条 《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4点所称一定补贴, 是指对在浦东新区新设的商业银行上海分行、证券公司上海分 公司、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给予 500 万元一次性补贴,对在 浦东新区新设的基金公司上海分公司、期货公司上海分公司, 给予 300 万元一次性补贴。
第九条 《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6点所称购房补贴, 是指按购房房价给予 1.5%补贴。
第十条 《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5点所称代表处,是 指外资商业银行 、保险、投资银行 ( 证券公司 )、基金和资产管 理机构设立的代表处 ;所称租房补贴 ,是指在陆 家嘴 区域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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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办公用房的,在一定租赁面积范围内 ,三年内给予 2000 元 /平方米/年的房租补贴 。
第十一条人才补贴,按《办法》第三条第(五)款落实,具体是指:
(一)根据新引进金融机构规模 ,对担任一定职务的高管 人员,给予每人一次性住房 (租房)补贴20万元。
(二) 对金融机构高管人员、管理人员和专业骨干人员, 经综合考核评定 ,给予 一定人才 补贴 。
第十二条 所称金融机构高管人员 ,指获得中国人民银行 、 中国银监会、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等国家金融 监管部门资格认定 。
所称金融机构管 理人员 ,指在上述金融机构担任金融高管 职务以下 、部门 副职以上的人员 。
所称专 业 骨干人员 ,指除上述高管 人员和管理人员外,拥 有三年以上(含三年)金融行业从业经验的金融机构在职正式 员工。
金融机构享 受 《办法》 规定人才 补贴的各类人员 总数 ,不 超过上年年末该机构注册地正 式 员工的 50%。
对证券自 营、 资产管理 、承销保荐分公司 的高管人员 ,经 认定,给予每人一次性住房 (租房)补贴20万元,人才补贴比 照金融机构执行 。
对担任证券经纪分公司 、基金公司分公司 、期 货公司分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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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主要领 导职务的 2 名 高管人员 ,经认定 ,给予每人一次性住 房 ( 租房 ) 补贴 20 万元 ,享受人才 补贴的各类人员 总数每年度不超过 10名。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浦东新区金融服务局和浦东新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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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浦东新区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浦东新区促进金融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 以 下简称 《办法训,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办法》 所称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 指注册地和税收户管 地均在浦东新 区;企业名称、经营范围表述为“股权投资 ”和“股权投资管理” 。
第三条 《办法》 第三条第 (二 )款第 1 点所称一次性落户 补贴 ,具体是按企业 注册资本规模或 募集资金规模给予 如下补 贴 ( 单位:人民币 ),并按实际到位资本情况进行分期兑付 。
( 一 ) 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 ,注册资本达到 5亿元 (含 ) 至 15 亿元的 ,给予 500 万元;注册资本达到 15 亿 元 (含) 至 30 亿元的,给予 1000 万元·注册资本达到 30 亿元
(含)以上的,给予1500万元。
(二 ) 以合伙制形 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 ,根据合伙企业
实际募集资金的规模 ,给予合伙企业 委托的股权投资管 理企业
一次性补贴:募集资金达到 10 亿元 (含) 至 30 亿元的,给予500 万元;募集资金达到 30 亿元 (含 ) 至 50 亿元的 ,给予 1000万元;募集资金达到50亿元 (含) 以上的,给予1500万元。 合伙企业募集资金的 规模以合伙企业 之合伙协议的有效约
定为 准 。申请补贴的股权投资管 理企业 ,应提交经工商登记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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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 部 门备案 的合伙协议以及律 师 事务所 就该合伙协议之真实 性 、合法性和有效性所出 具的法律意见书 。
第四条 《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第1点所称增资补贴, 具体是指:
对已 享 受 过落户 一次性 补贴的公司 制股权投资企业 ,按新 引进企业的条件和补贴标准 ,对其增资后 累计注册资本达到本 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的高一级注册资本规模的,补足与 《实施 细则》 规定的奖励不足部分。
对未享 受过一次性 落户 补贴的公司 制股权投资企业 ,增资 后 累计注册资本达到 新引进企业 一次性落户 补贴条件且增资金 额 不低于 5 0 0 0 万元的 ,按其增资金额的 1% 给予相应 补贴 (保留 到十万元 ),补贴金额 不超过同 等规模新引进企业的补贴标准 。
根据合伙制 股权投资企业募集资金累计扩大规模 ,补足与 《实施细则》 的奖励不足部分。
享 受 第 三条 、第四条补贴的机构 ,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 1500万元。
对浦东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 ,加大补贴力度 o
第五条 《办法》 第三条第 (二)款第3点所称租房补贴, 指在陆家嘴和张江开发 区域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 ,在一定租赁 面积范围内,三年内给予 500 元/平方米/年的房租补贴 (包括2008年至2010年间享受房租补贴的股权投资企业);《办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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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条第 (二 ) 款第 4 点所称购房补贴 ,指在上述区域购买自 用 办公用房的 ,按购房房价给予 1.5%的补贴。
对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的房租补贴 ,可由其申请全权委托 日常运营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享受。
第六条人才补贴,按《办法》第三条第(五)款落实,具体是指:
(一 ) 对新引进的 以公司制形 式设立的股权技资企业 注册 资本达到 5 亿元 ,以及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管 理企业 管理的资本达到 10亿元的企业高管人员,给予每人一次性住房
(租房)补贴20万元。
对未享受过高管人员 一次性住房(租房 )补贴,在 2011-2015
年期间,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累计增资金额达到 5亿元 ,以及以公司制形 式设立的股权投资管 理企业累计新增管 理资本达到 10 亿元的 ,对其高管人员 给予每人一次性住房 (租房)补贴20万元。
所称股权技资管 理企业管 理的资本 ,对应 于本实施细则 第 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合伙企业所委托管理的资 本。
(二) 对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技资企业和股权技资管 理企业的高管 人员 、专业 骨 干人员 ,经综合考核评定 ,给予 一 定人才 补贴 。
第七条 所称高管人员,指在企业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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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 (总裁)、副总经理 (副总裁)、监事长 (督察长)、投资总监职务的人员 。
所称专 业 骨 干人员 ,是指担任投资经理或 项目 经理职务的 人员。
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享受 《办法》 规定人才 补贴的各类人员 总数 ,不超过上年年末该企业 正 式 员 工的 50% 。
第八条 本细则由浦东新区金融服务局和浦东新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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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浦东新区促进融资租赁企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 实 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浦东新区促进金融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 以 下简称 《办法训,制定本实施细则 。
第二条 《办法》 所称融资租赁企业 ,是指注册地和税管地 均在浦东新 区的融资租赁企业 。
第三条 《办法》第三条第(三)款第1点所称一次性落户 补贴,具体是按企业注册资本规模给予如下补贴 (单位:人民 币 ),并按实际到位资本情况进行分期兑付 ,享受 落户补贴的最 低到位资本为 1亿元。
注册资本 1亿元 (含) 至 5 亿元,给予 500 万元;注册资 本5亿元 (含)至 10亿元,给予 1000万元;注册资本 10亿元
(含 ) 以上,给予 1500 万元 一次性补贴 。
第四条 《办法》 第三条第 (三 ) 款第 1 点所称增资补贴,
指根据增资规模,按新引进融资租赁企业的条件和补贴标准 , 扣除企业已享受过的一次性补贴,补足与本 《实施细则》规定 的奖励不足部分 。
享受第三条 、第四条补贴的机构 ,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1500万元。
第五条 《办法》 第三条第 (三)款第3点所称购房补贴, 是指按购房房价给予 1.5%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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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人才补贴,按《办法》第三条第(五)款落实,具体是指:
(一)对新引进注册资本达到 10亿元或增资规模 10亿元(含) 以上的融资租赁企业的高管人员,给予每人一次性住房
(租房)补贴20万元;
(二 ) 对到位资本金 1 亿元 (含 ) 以上的融资租赁企业高
管人员、管理人员和专业骨干人员,经综合考核评定,给予一 定人才补贴。
第七条 所称高管人员,指在企业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 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监事长(督察长)职务 的人员。
所称管 理人员 ,指在企业 担任高管 职务以下 、 部门 副 职以 上的人员 。
所称专业骨干人员,指除上述高管人员和管理人员外,拥 有三年以上 (含三年) 从业经验的企业在职正式员工。
融资租赁企业享受 《办法》 规定人才补贴的各类人员总数, 不超过上年年末该企业正 式员工的 50%。
第八条 《办法》第三条第(三)款第2点所称一定补贴是 指:
(一)对新引进的到位资本金 10亿元以下的融资租赁企业 按其对新区的贡献程度 ,三 年内按年给予 一定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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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对新引进的到位资本金 10 亿元 (含 ) 以上的融资租赁企业按其对新 区的贡献程度 ,五年内按年给予 重 点补贴。
( 三 ) 对现有的到位增资额 10 亿元 (含 ) 以上的融资租赁企业按其对新 区的新增贡献程度 ,五年 内按年给予重 点补贴。第九条 对为 新 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融资租赁企业 ,根据
其当年为新区企业提供融资总额2 给予融资总额 0.5%的补贴; 对为新区企业提供航运租赁服务的融资租赁企业 ,根据其当年通过航运租赁业务为 新 区企业提供融资总额 ,给予融资总额 1o/o的补贴。单笔业务不重复享受补贴3 该项补贴的最高限额为 500万元。申请补贴的融资租赁企业当年累计为区内企业提供融资 总额应不少于5000万元。
第十条 对融资租赁企业购入新区先进装备制造企业生产的设备,按照合同金额的 0.5% ,给予融资租赁企业补贴 ;对融资租赁企业购入新 区企业制造的飞机 、船舶 ,按照合同 金额 1%,给予融资租赁企业 补贴 。对单 一合同 不重 复享 受补贴 ,对单 一 融资租赁企业 ,每年该项补贴额 最高为 500 万元 。
第十一条 对融资租赁企业新购入船舶和飞机 ,给予登记费100%补贴,单船或单机最高补贴额为 10 万元,对单一融资租赁企业 ,每年该项补贴额 最高为 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