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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暂行办法

2015-12-13 16:10:54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 个 人所得税财政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暂行办法

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境外高端人才 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 吸引境外高 端人才 和紧缺人才 到 深圳 前海 深港 现代服务业合作区 (以下简称前海)工作,建立健全有利于前海 现代服务业人才集聚的机制,为前海建设和发展提供人才 支撑, 根据《国务院关 于支持深圳 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 区开放开发 有关 政策的 批复》、《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 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 和 《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 ,本着在国 家税制 改革框架下先行先试出 台财税优惠政策的原则 ,特制定本 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在前海工作 、符合前海优 惠类产 业方向 的境外高端 人才和紧缺人才 ,其在前海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已 纳 税额超过工资薪金应 纳税所得额 的 15%部分,由深圳市人民政府

( 以下简称市政府 ) 给予财政补贴 。申请人取得的上述财政补贴 免征个人所得税 。

第三条 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是指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经深圳 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 理局 (以下简称前海 管理局 )认定 ,在前海登记注册的企业和相 关机构工作连续 1 年 以上且年度工资薪金所得达到 一定规模以上 ,符合前海优惠 类产 业方向的境外人才。具体认定办法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另 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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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境外高端人才 和紧缺人才的工资薪金所得 ,是指境 外员工个人因在前海 注册的公司 任职或 受雇 而取得的工资、 奖金、年终力口薪、劳动分红 、津贴 、补贴以及与 任职或 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其形 式包括现金 、 实物和有价证券 。

市政府仅对适用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 的工资薪金所 得予 以 补贴 ,对适用个人所得税 2 0%税率的 一次性收入或 偶然所得不纳 入补贴范围 。

第五条 前海管 理局和深圳 市财政委员会( 以下简称市财政 委 ) 按照明确 职责 、规范程序和分工协作的原则 ,负责本办法适 用财政补贴资金的 预算安排 、审核和拨付工作 。

第六条 前海管理局是本暂行办法适用单位 、适用人员和财 政补贴起始时间的认定机构 。前海管 理局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对 申请单位和人员的资格 、财政补贴总额 进行初审后 ,送市财政委 审定。前海管 理局 应建立健全适用补贴人员的档案 制度 。适用补 贴人员的情况发生 变化 ,申请单位需要重新向 前海管理局报备。

第七条 市财政委是本暂行办法适用财政补贴的审定机关 。 市财政委根据前海管 理局 报送的 适用 单位和适用人员 财政补贴 的审核情况和适用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 ,按照标准审定和 拨付财政补贴资金。

第八条 前海管理局应在每年 11 月底向市财政委报送申请 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的资金总额 ,并会同 申请单位将公司工商登 记副本、境外员工花名 册、工资表以及个人所得税完税凭 证等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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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报市财政委备案 。
第九条 市财政委在对前海管 理局 报送的财政补贴资金总

额 进行审核后 ,按程序列 入深圳 市本级财政预算 ,所需资金按市 区财政体制由市 区两级共担。

第十条 前海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遵循以下原则 :
( ) 明确标准。对申请人在前海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 所得税已 纳税额超过工资薪金应 纳税所 得额 的 15%部分进行补

贝占;
( ) 适 当补贴 。享 受前海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政策的申请

人,不再重 复享受 我市其他以降低个人所得税税负 为 主要补贴内 容的人才优惠政策 ;

( ) 简便操作 。前海管 理局和市财政委每年办理一次前海 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 ,具体为 每年 3 1 日至 30 日接受 上一年 度的财政补贴申请 。

第十一条 前海管理局和市财政委仅接受以公司或机构为 单位的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申请 ,不接受个人申请。

第十二条 在每年启动前海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工作前 ,前 海管理局应会同 市财政委 ,根据前海产 业发展状况和人才引进情 况编制 年度财政补贴申 报指南 ,明确申报的具体条件 、申报方 式 、 申报材料和申 报时间 等内容。

第十三条 申请 单位在依法 向深圳 市地方 税务局 缴纳代 扣 代缴的境外员 工个人所得税并取得前海管 理局对其实行财政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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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的资格后 ,向前海管 理局 申请境外高端人才 和紧缺人才 个人所 得税财政补贴 ,再由前海管 理局 汇总后统 一上报给市财政委 。

第十四条 申请单位在向 前海管 理局 申请个人所得税财政 补贴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 申请单位出具的申请函;

(二 )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审核表 和境外高 端人才和紧缺人才 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单位 汇总表 ;

()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 护照复印件、工资表、扣 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个人所得税完税凭 证复 印件以及前海管 理 局认定有 助于确定境外高 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身份 、收入、应 纳 税款和己 纳税款的有效文件 。

第十五条 前海管理局在对申 请单位的有关 材料进行初审 后 ,在向 市财政委申 报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时 ,应提交以下资料 :

( ) 对本暂行办法适用机构和适用人员 的认定文件;( ) 对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财政补 贴的初审 意见;(三 )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年度审

核汇总表;
( ) 境外高端人才 和紧缺人才的 护 照 复印件 、工资表 、扣

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复印件以及市财政委 认 定有助 于确定境外高端人才 和紧缺人才 的身份、收入、应 纳税 款 和已纳税款的有效文件 。

第十六条 市财政委按程序 审核前海管 理局 报送的 个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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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税财政补贴资料后,按规定办理财政补贴资金的拨付。财政补 贴资金由 市财政委直接拨付至申请单位指定的账户,不直接拨付 至申请人的个人账 户 。申请单位在收到财政补贴 10 个工作日 内, 将补贴资金分拨至申请人的 个人账户 。

第十七条 市财政委 可会同 前海管 理局 ,每年对前海个人所 得税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 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

第十八条 凡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单位和人员 ,不得申请 补 贴:

()不依法纳税;
( ) 有不 良诚信记录;()有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第十九条 申请单位和申请人应如实提供申 报材料 ,并对申 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 责 ,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提供虚假申 报材料或 申请人有不缴 、少 缴应纳税款行为 的,经查实后 ,取消 申请人的申请资格;对已 经取得财政补贴资金的 ,对财政补贴资 金及利 息予 以追缴;涉嫌犯罪的 ,移交司 法机关依法 追究刑 事责任。

对提供虚假材料的申 报人及其所在单位 ,由前海管理局 将有 关情况分别提交市个人 信用征信机构和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 ,并 取消该申 报人 3 年内申请财政补贴的资格 。

第二十条 前海管 理局 和市财政委 应 对申 请 单位提供的 申6

,

请人护 照 复印件 、工资表 、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等 涉及个人资料 的保密性负责 。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是在国家现行税制框架下 对前海实施的先行先试的地方 性优惠政策 。国家对境外高 端人才和紧缺 人才个人所得税的财政补贴问题做出明确 规定后 ,即按国家的规 定执行,本暂行办法同 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市 政府 。市财政委和前海管理局是市政府对本暂行办法的授权解释单位 。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311日起执行,有效 期 5 年 。市政府 可依据实际执行情况适时修改 、延长或 中止本暂 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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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委办公厅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 厅 ,市政协办公厅 ,市纪委办 公厅 ,市中级法院 ,市检察院 。

深圳市人民 政府办公厅 2012 12 27 日印发-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