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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报公示要求:
年度12月31日前在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均需进行年报。
年报时间与方式: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个体工商户也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或者以纸质方式报送年度报告。
不做年报需承担法律后果: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求刑事责任;
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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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年报公示内容
1. 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2. 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3. 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4. 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5. 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6.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7. 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