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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9次国务院常务会议,科技部负责人至少4次坐上汇报席。仅这一细节,便透露出李克强总理重视科技创新的良苦用心。
前3次汇报,分别关于2015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审评结果;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加大对科技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普惠性政策扶持;建设双创基地,发展众创空间。2月17日的常务会上,则是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政策措施。
这些议题,与李克强总理关于科技创新的一整套理念若合符节。他曾说:科技创新的成败,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我国发展战略的成败,必须把科技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进而又指出:科技创新要面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在“顶天立地”上下功夫。所谓“顶天”,就是以原始创新研发高精尖技术,推动“双创”向更高层次跃升;“立地”,就是依托“双创”,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集中体现了“顶天”的内涵。双创基地和众创空间,构成“立地”的丰厚土壤,中国经济的新动能在其中孕育和壮大。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为标志的结构性改革,着力于培育新动能,题中重要之意便是打通科技与经济结合的通道。总理多次强调,万众创新的“万众”,也包含科学家、科技工作者,他们的成果需要转化。要让科技人员以自己的发明创造合理合法富起来,激发他们持久的创新动力。
国务院常务会议在2014年11月讨论通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修正案(草案),决定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其政策指向非常清晰,就是要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推动创新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2015年10月1日,修改后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正式实施。修改前的该法自1996年施行以来,从没有出台过实施细则,所以一直有一种颇具代表性的声音认为,这部法不好操作、不易执行。如今国务院常务会议再次讨论确定具体的支持措施,可以理解为,在一年多时间内打出了一套“组合拳”,足见总理要“打通天堑”破解科技成果转化这一难题的决心。
当天会议确定,鼓励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通过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并享受相应政策,以调动创新主体积极性。
梳理一下,政策相当“给力”,包括:自主决定转移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原则上不需审批或备案,鼓励优先向中小微企业转移成果;成果转移收入全部留归单位,主要用于奖励科技人员和开展科研、成果转化等工作;通过转让或许可取得的净收入及作价投资获得的股份或出资比例,应提取不低于50%用于奖励,对研发和成果转化作出主要贡献人员的奖励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科技人员可以按照规定在完成本职工作的情况下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开展成果转化等。
李克强指出,我国科研体系中,国有占比大,尤其是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通过鼓励成果转化将其中蕴藏的能量充分释放出来,对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具有重要价值。
“美国搞过一个《拜杜法案》,这对美国的创新发展起到了很大的撬动作用。像这样的国际经验还要好好研究。”总理在会上说。
1980年,美国通过了《拜杜法案》,短期内科技成果转化率提高了10倍。这项法案的主要内容是允许美国联邦政府资助的科研项目以及联邦政府合同下的科研项目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大学、非营利组织、小企业所有,政府只保留一种介入权,大学、非营利组织、小企业承担确保这些科技成果商业化的义务。而事实上,在创新发展方面,李克强历来十分重视中小企业的活力和作用。(来源:第一财经资讯陈翰咏)
延伸阅读 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2015年全国两会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汇报汇聚众智提高公共决策水平确定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政策措施 促进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月17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2015年全国两会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汇报,汇聚众智提高公共决策水平;确定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政策措施,促进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
会议指出,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集中了各界智慧,是政府了解吸纳民意、接受人民监督的重要途径。办理好建议提案,可以有力推动科学民主施政,增强政府公信力。去年全国两会以来,国务院部门加强领导,健全制度,牵头办理了8001件建议和4809件提案,分别占总数的97.1%和96.5%;部门出台的许多政策都吸纳了代表委员的意见建议,解决了一批重点难点问题,为促进经济发展、完善社会管理和推动民生改善等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少数部门办理不及时、办理质量不高等问题。会议强调,今年各部门要继续把全国两会建议提案办理作为年度重点抓紧抓实,提高政府工作实效。一要严格责任,限时办结,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应。主要负责同志要定期听取办理情况汇报,分管负责同志要亲自主持办理重要建议提案,确保办理质量,决不能答非所问。二要完善调研、走访等沟通协商机制,承办建议提案较多的部门每年至少要召开一次由代表委员参加的座谈会听取意见。三要加强考核问责,对多年反复提交、未及时办结的建议提案,要纳入督办清单,拿出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四要创新工作流程,推进网上办理,提高办理效率。五要依法稳步推进办理结果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会议认为,加快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打通科技与经济结合的通道,尽快形成新的生产力,对于推进结构性改革尤其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具有重要意义。会议确定,鼓励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通过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并享受以下政策,以调动创新主体积极性。一是自主决定转移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原则上不需审批或备案。鼓励优先向中小微企业转移成果。支持设立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二是成果转移收入全部留归单位,主要用于奖励科技人员和开展科研、成果转化等工作。科技成果转移和交易价格要按程序公示。三是通过转让或许可取得的净收入及作价投资获得的股份或出资比例,应提取不低于50%用于奖励,对研发和成果转化作出主要贡献人员的奖励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科技人员在成果转化中开展技术开发与服务等活动,可依法依规获得奖励。在履行尽职义务前提下,免除事业单位领导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四是科技人员可以按照规定在完成本职工作的情况下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开展成果转化。离岗创业期间,科技人员承担的国家科技计划和基金项目原则上不得中止。鼓励企业采取股权奖励、股票期权、项目收益分红等方式,激励科技人员实施成果转化。五是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纳入研发机构和高校绩效考评,加快向全国推广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税收优惠政策,探索完善支持单位和个人科技成果转化的财税措施。更好发挥科技创新对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的支撑和促进作用。
来源于中国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