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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社会的产物,为了社会的稳定发展而存在,归根结底是为社会服务的,社会的不断发展会出现很多新的情况,并产生一些新型犯罪情况,这就要求立法做到与时俱进,适时地进行完善。因为法律本身就具有滞后性,为了解决问题,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利益,所以成文法会随着时代和社会的进步而进行修改。在2013年8月30日,备受社会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新法将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商标法的第三次修改。
商标法修改是根据近年来与商标相关的各种权益纠纷和一些新出现的情况来进行修改的,经修改后,可以让商标法更能适合社会中出现的新情况。那么新的商标法具体修改了哪些内容呢?今后如何运用修改后的新商标法来维护自身的商标权益呢?这也是今天公司宝小编要为大家解决的问题,商标法修改后的内容相信大家都有看到过,下面小编重点将改动过的条款为大家说明一下。
商标法修改后将原商标法的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合并,修改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将第六条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在第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将第八条修改为:“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将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修改为:“(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将第一款第七项修改为:“(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将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仅仅”修改为“仅”|将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在第十三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将第十四条修改为:“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商标法修改原文点这里。
从以上商标法修改的内容来看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的结论,在第入条中说明了声音可以作为商标进行注册了,也就是说以后音频也可以作为商标进行注册了,如果你的声音很有特色,那么你可以去申请一个商标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哦。在第第十四条中修改为“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正式的说明驰名商标作为商标知名度的一种事实状态,此处明确规定不得滥用。在第十五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明确了商标注册中常见的此种商标抢注行为。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条,明确了商标续展期现提前至12个月。便利了权利人。在第五十八条中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另外,在第十九条中专门对商标代理机构做了以下规定:“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对在代理过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本法规定不得注册情形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两条规定中明确了商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性义务,规范商标代理机构审慎、诚信的开展商标代理业务。遏制为了赚取代理费而胡乱许诺和接受委托的不良代理行为。不规范的商标代理行为也可能会给商标代理机构代理法律风险,遏制商标代理机构利用自身的资源和信息优势抢注商标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