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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问答 > 行业资质/许可证 > 个护化妆 > 化妆品卫生许可证 > 列表
答: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在办理补发时需要的相关材料有:

1.《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补发申请表》(下

载打印);

2.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损毁或遗失原因说明(需企业法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4.因破毁申请补发的,提供生产卫生许可证原件。因遗失申请补发的,提供省级或省级以上报刊遗失声明原件(包括企业名称、许可证编号、发证日期、遗失原因、声明作废等内容);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经办人非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的,应当提交《企业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7.省局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

对于办理材料的书写要求如下:

(一)申请资料按上述顺序装订,且各部分有明显的标志,并标明各项资料名称或该项资料所在目录中的序号,整套资料装订成册。共提交1套资料,资料要逐页加盖企业公章和骑缝章;

(二)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中文不得小于宋体小4号字,英文不得小于12号字,行间距不小于25磅)左边距不小于3cm,页脚居中标示页码;

(三)申请资料中提交的证照复印件必须与原件一致,并且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和复印日期,并加盖企业公章,现场核查时验证原件; (四)申报资料所附图片、图纸必须清晰易辨。图纸需标明面积及尺寸。

答: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是经营化妆品业务的企业需要办理的资质证书,企业在办理该证书时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有以下几点:

1.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办(济宁市弘毅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提供)申请表;

2.所在地市级食品药品监管局出具的转报意见;

3.凡申请人提交申报资料时,申报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本人,应当提交《法人授权委托书》及申报人身份证复印件;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厂区总平面图、生产场地平面图(包括生产车间,原料、成品与包装材料仓库,检验室,留样室等)和生产设备配置图;

6.各类、各单元产品配方(应以表格形式在同一张表中提供包含原料序号、原料INCI名称、标准中文名称、百分含量、使用目的、原料来源等全部原料的配方表);

7.生产工艺简述及流程图;

8.主要生产设备及检验设备清单(含设备名称、型号、生产厂商、数量);

9.管理文件目录(包括原料管理、生产管理、质量控制管理、卫生管理和人员管理等);

10.申请产品各类、各单元中1种产品1批次的生产记录、自检报告和化妆品资质认证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11. 有必要(济宁市弘毅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提供的其他材料。

答:

办理化妆品卫生许可证时需要依据的相关法律条件有:《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3〕213号);《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版)》、《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7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及实施办法。

化妆品卫生许可证的办理材内容如下:

1、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任职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3、生产场地合法使用证明文件(包括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和被租赁方的房产证明的复印件)

4、拟生产的产品目录(产品类别及产品逐一列出)

5、厂区总平面图(包括化妆品生产车间周围30米环境情况),生产场所、质量检验场所平面布局图

6、生产工艺简述及工艺流程图(注明主要质量控制点和控制项目)

7、主要生产设备及检验设备清单(含设备名称、型号、生产厂商、数量等)

8、生产环境及水质检测报告(具有资质检测机构出具)

9、从业人员名单、健康证明、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卫生管理人员、检验人员资质证明材料(名单、学历或专业培训合格证明)

10、企业卫生质量控制体系相关材料(包括卫生管理组织、制度等)

11、属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提供预防性卫生监督材料

12、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所提交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13、申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申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的,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委托书

14、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感谢您的咨询,如需要了解更多信息或是需要帮助可向本站的在线咨询顾问咨询。

答:

根据《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启动化妆品行政许可有关工作的公告》要求,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从2014年1月10日起开始受理化妆品行政许可有关工作,义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不再受理化妆品生产企业新办许可,包括改建、扩建及改变生产项目。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7版)》

《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版)》

《化妆品产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化妆品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牙膏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答:

(一)申请人向政务受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政务受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将申请材料移交审评认证中心。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二)审评认证中心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验收,并将验收结论及申请材料移交药品化妆品生产监管处。现场验收符合标准要求的,检查组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抽样封样。

(三)企业将检查组抽取样品送指定的化妆品检验机构,化妆品检验机构按有关规定对样品进行产品检验,出具质量检验报告书。

(四)药品化妆品生产监管处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现场检查资料和质量检验报告书等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条件和标准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期间有举报或异议的,暂停行政审批,调查核实后重新启动行政审批。公示及调查核实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五)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报局长批准,药品化妆品生产监管处对行政许可决定在省局网站予以公告。

(六)政务受理部门根据省局行政许可决定,在5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许可决定文件,通知申请人,并将行政许可文件送达申请人。

 

答: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24号)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依法承担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并要求“将化妆品生产行政许可与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两项行政许可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

 

答: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材料在提交的过程中,是需要注意以下问题的,包括了:

1、申请材料使用A4纸打印,制作封面和目录(编写页码),按以上顺序排列,装订成册一式二份及文字资料电子版一份;

2、所有材料均须加盖公章,如企业未有公章,法人代表须逐页签字。

3、申报材料如是复印件的还须提供原件,经核对无误后,原件退回。

 

答:

1、申请。申请人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受理办提交许可申请(《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请表》)和其他申请材料。

2、受理。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受理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出具补正材料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等有关规定,组织审查、现场检查验收。

4、决定。经审查,符合规定的,批准核发《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不符合规定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

5、许可文本制作及送达。省局受理办制作、送达《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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