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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问答 > 行业资质/许可证 > 母婴玩具 > 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 > 列表
答:

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是按照世贸有关协议和国际通行规则,国家依法对涉及人类健康安全、动植物生命安全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统一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负责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主要特点是,国家公布统一的目录,确定统一适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和实施程序,制定统一的标志标识,规定统一的收费标准。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相关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能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根据中国入世承诺和体现国民待遇的原则,原来两种制度覆盖的产品有138种,此次公布的《目录》删去了原来列入强制性认证管理的医用超声诊断和治疗设备等16种产品,增加了建筑用安全玻璃等10种产品,实际列入《目录》的强制性认证产品共有132种。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使用统一的标志。

国产强制性产品认证办理时需要的材料有:

1、强制性产品认证申请书;

2、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初次申请或变更时提供);

3、生产厂的组织结构图(初次申请或变更时提供);

4、申请认证产品工艺流程图(初次申请或变更时提供);

5、例行检验用关键仪器设备(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清单(初次申请或变更时提供);

6、产品总装图、电气原理图;

7、申请认证产品中文铭牌和警告标记(一式两份);

8、申请认证产品中文使用说明书;同一申请单元内各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

9、同一申请单元内各型号产品外观照片(一式两份);

10、需要时所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如有CB测试报告请提供)。

答:

对于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我们可以按照下面的内容进行理解,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是按照世贸有关协议和国际通行规则,国家依法对涉及人类健康安全、动植物生命安全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统一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负责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主要特点是,国家公布统一的目录,确定统一适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和实施程序,制定统一的标志标识,规定统一的收费标准。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相关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能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

初次申请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需要准备的办理材料有:

1强制性产品认证申请书;

2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初次申请或变更时提供);

3生产厂的组织结构图(初次申请或变更时提供);

4申请认证产品工艺流程图(初次申请或变更时提供);

5例行检验用关键仪器设备(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清单(初次申请或变更时提供);

6产品总装图、电气原理图;

7申请认证产品中文铭牌和警告标记(一式两份);

8申请认证产品中文使用说明书;同一申请单元内各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

9同一申请单元内各型号产品外观照片(一式两份);

10需要时所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如有CB测试报告请提供)。

感谢您的咨询,如需要了解更多信息或是需要帮助可向本站的在线咨询顾问咨询。

答:

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对其指定直至撤销认证机构批准文件。

(一)超出指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测、检查活动的;

(二)转让指定认证业务的;

(三)停业整顿期间继续从事指定范围内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检测活动的;

(四)停业整顿期满后,经检查仍不符合整改要求的。

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不一致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

答:

根据相关规定第五十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经过认证后 ,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的,由地方质检两局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予以处理。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认证证书注销、撤销或者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由地方质检两局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编造虚假材料骗取《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或者获得《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产品未按照原申报用途使用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其改正,撤销《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并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第五十三条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罚款。转让或者倒卖认证标志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答:

当生产厂的生产与检测条件、产品安全关键件、产品结构等影响产品安全的因素发生变更时,申请人应及时向CCC提交变更申请,并经资料审查、样品检测(如有必要),由CCC认证中心批准后,方可继续使用CCC认证标志。若某种产品已停止生产,或出于其它原因,申请人可向认证中心提供撤消许可证书。经国家检验检疫局批准后,认证中心向申请人发出撤消证书通知。

答:

生产厂质量体系审查或现场抽测的产品安全项目的检验不合格,CCC认证中心通知申请人暂停使用并封存未使用的认证标志。请求恢复使用认证标志时,申请人应向CCC认证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对生产厂或样品重新检查或检验合格后,CCC认证中心通知申请人恢复使用认证标志。

答:

已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生产厂,在样品检测合格后,CCC产品认证业务代表及时填写认证报批表,并附加经审核无误后的企业申请书、生产厂调查表、生产厂审查确认书、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及样品型式试验报告等文件,报CCC认证中心总部,经合格评定后,由CCC认证中心主任签发“产品认证证书”,并定期公告获证情况,随后将安排结合质量体系日常监督的“补充安全要素”审核。

未获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的生产厂,在样品检测和生产厂质量体系审查合格后,CCC产品认证业务代表及时填写产品认证报批表,并附加经审核无误后的企业申请书、生产厂调查表、生产厂审查确认书、工厂审查报告、现场抽查记录及样品型式试验报告等文件,报CCC认证中心总部,经合格评定后,由CCC认证中心主任签发“产品认证证书”,并定期公告获证情况。

答:

产品检测送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送样登记表;

2CCC申请详细资料;

3产品说明书;

4产品规格书;

5产品维修手册;

6产品电路图(包括原理图和印制刷线路版图);

7同一申请单元中主送型号产品与覆盖型号产品的差异说明;

8产品与安全有关的关键元部件明细表和对电磁兼容性能有影响的主要零部件明细表;

9产品关键安全元件认证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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