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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问答 > 行业资质/许可证 > 影视电影 > 电视剧剧本备案 > 列表
答:

电视剧备案即电视剧的剧本备案公示,在政策变更之前称作剧本立项。其实拍摄剧目并非都可以备案的,备案企业需要符合以下的条件:拍摄制作备案剧目的申报机构,必须具备下列三种资质之一,即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地市级(含)以上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或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机构。拍摄制作备案中的非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剧目,如果内容涉及重大或敏感的政治、军事、外交、统战、宗教、民族、司法、公安、教育、名人等(以下简称特殊题材),拍摄制作备案前须征得省级以上(含省级)相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意见。

电视剧和电影在拍摄前必须先要送审故事大纲和梗概,在通过之后,再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进行电视剧和电影剧本送审,在剧本审批通过后,一般电影电视总局会出示剧本修改意见文书。如果此剧本并不马上投入拍摄时,那么此剧本也是已经在广电总局备案了,这样就加强了剧本的保密性和安全性。在剧本送审过后才能够申请拍摄许可证。所以电视剧备案是在开拍前,拍摄完毕后还要进行电影上映发行许可证和电视剧发行许可证。

答:

分甲乙两种证,对于甲种来讲:

要求条件:电视剧制作机构在连续两年内制作完成六部以上单本剧或三部以上连续剧(3集以上/部)的,可经省级广电局或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广电总局申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

准备材料:

1.书面申请,并填写《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申领登记表》;

2.最近两年申领的《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复印件;

3.最近两年持《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制作完成的电视剧目录和相应的《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复印件。

对与乙种证来讲要准备的材料:

1.书面申请,并填写《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申领登记表》 ;

2.广电总局题材规划立项批准文件获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式表复印件;

3.编剧授权书;

4.申请机构与制片人、导演、摄像、主要演员等主创人员和合作机构(投资机构)等签定的合同或合作意向书复印件,其中,如聘请境外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还需提供广电总局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5.《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电视台、电影制片机构的相应资质证明;

6.持证机构出具的制作资金落实证明。

答: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指制作电视剧(公开播出的)要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地市级(含)以上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和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机构才有资格制作电视剧,并且事先还必须另行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证)是单片证,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证)就是连续两年内拍摄6部单片或者3部连续剧可申领此资质。

1、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所属制作机构拍摄制作电视剧的备案管理

2、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中直单位制作机构拍摄制作电视剧的备案管理和全国拍摄制作备案电视剧的公示管理

3、解放军总政艺术局,中央电视台负责所属制作机构拍摄制作电视剧的备案管理。

如果内容涉及重大或敏感的政治、军事、外交、统战、宗教、民族、司法、公安、教育、名人等(以下简称特殊题材),拍摄制作备案前须征得省级以上(含省级)相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意见。

答:

根据广电局通知,自2006年5月1日起,取消原有的“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审批”制度,实行“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自公示管理暂行办法”。所以电视剧剧本现在实行的是备案制度。

在进行电视剧备案时,企业需要提交的文字材料有:

一、完整填写由广电总局电视剧管理司统一印制的拍摄制作备案公示表格,包括加盖对应的公章。

二、提交不少于1500字的剧情简介,准确表述该剧主题思想、时代背景、主要人物和主要情节。

三、特殊题材的拍摄制作备案剧目,须附相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书面意见。

感谢您的咨询,如需要了解更多内容可向本站在的在线咨询顾问询问。

答:

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解放军总政艺术局,中央电视台的备案管理职责和程序为:

(一)依据国家法规及广电总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系统的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管理办法,并依法具体实施。

(二)依据第四条之规定,查验、核准、协调、办理备案剧目。

(三)查验申报机构资质,对于合作拍摄制作的剧目,只能核准其中一家机构申报备案,交叉、重复报备无效。

(四)拍摄制作备案实行月报制。每月5日前,省级管理部门统一将核准的所辖制作机构上月所有拍摄制作剧目的备案材料,以电子邮件方式发至广电总局接收全国各管理部门备案材料的专用电子信箱:gs@chinasarft.gov.cn,由广电总局统一汇总公示。各地的报备截止时间,由各省级管理部门自行规定。

中直单位制作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按月报制于每月5日前,统一将所辖机构上月拍摄制作剧目的备案材料,以电子邮件方式发至广电总局上述信箱,由广电总局负责核准备案并办理公示。

答:

电视剧在拍摄前除了需要具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以外,还需要提前申请电视剧的备案,该项备案主要指的是单片的剧本备案(原先称为电视剧立项),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中直单位制作机构拍摄制作电视剧的备案管理和全国拍摄制作备案电视剧的公示管理。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所属制作机构拍摄制作电视剧的备案管理。解放军总政艺术局,中央电视台负责所属制作机构拍摄制作电视剧的备案管理。

 

答:

国产电视剧备案公示报备程序对此作出了相关规定,电视剧剧目经广电总局政府网站“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后,应当开机拍摄制作。广电总局如在自电视剧剧目公示之日起60个工作日后接到该电视剧未开机拍摄制作的举报,将对该电视剧的拍摄制作情况进行调查,该剧的申报机构须提供足以证明其开机的拍摄素材等材料,如不能出示相关开拍证据,一经查实,备案公示作废,同时取消申报机构对该剧的制作资质,并在网站上公布。

执行本办法之前,经题材规划审批立项并已实施拍摄制作的剧目,原题材规划批准件在该剧制作完成后送审时继续有效;虽经题材规划审批立项,但尚未开拍的电视剧,待实施拍摄制作时,仍须按本办法履行备案公示手续。

答:

依据广电总局2008年发布的国产电视剧备案公示报备程序中规定,经过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的电视剧如需变更剧名、集数或制作机构的,均须重新履行备案公示手续,否则无效。对于重申电视剧剧本备案的申请人来讲,广电总局会重新按规定对拍摄制作剧目备案材料进行查验、核准,于每月5日申报截止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通过广电总局政府网站“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专栏向社会公示。

答:

根据国产电视剧备案公示报备程序的相关规定,凡经广电总局公示的拍摄制作剧目,须按申报公示内容拍摄制作,确因创作和市场原因须对主要人物和主要情节进行大幅度调整的,须重新履行报备公示手续。

全国报广电总局公示的拍摄制作备案剧目须提交下列文字材料:  

(一)完整填写由广电总局电视剧管理司统一印制的拍摄制作备案公示表格,包括加盖对应的公章。

(二)提交不少于1500字的剧情简介,准确表述该剧主题思想、时代背景、主要人物和主要情节。   

(三)特殊题材的拍摄制作备案剧目,须附相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方面的书面意见。

答:

中直单位制作机构的上级主管部门,按月报制于每月5日前,统一将所辖机构上月拍摄制作剧目的备案材料,以电子邮件方式发至广电总局上述信箱,由广电总局负责核准备案并办理公示。

广电总局按规定对拍摄制作剧目备案材料进行查验、核准,于每月5日申报截止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通过广电总局政府网站“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专栏向社会公示。

各级管理部门对于制作机构报备剧目中存有异议的,有权调审材料、商议修改、直至不予备案;广电总局对于省级管理部门申报公示的剧目中持有异议的,有权视具体情况做出相应处理,直至不予公示。对于已经公示的拍摄制作剧目,广电总局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有权调整或做出停止拍摄制作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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