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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由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核发。其中,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直接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提出申请,其他机构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核发《电视剧制作许可证 (乙种)》后的一周内应将核发情况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备案。《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在特殊情况下,经发证机关批准后,可适当延期。

答:

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时,应当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申领登记表》;

(三)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题材规划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

(四)编剧授权书;

(五)申请机构与制片人、导演、摄像、主要演员等主创人员和合作机构(投资机构)

等签订的合同或合作意向书复印件。其中,如聘请境外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还需提供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六)《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电视台、电影制片机构的相应资质证明。

(七)持证机构出具的制作资金落实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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