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宝会员
  • 登录
  • 注册
用户名/手机号/邮箱
密码
自动登录 忘记密码?
  • 合作网站账号登录:
手机号
手机验证码
获取验证码
密码
确认密码
我已阅读并同意 《公司宝服务协议》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问答 > 行业资质/许可证 > 网络游戏 > 列表
答:
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包括:存储转发类业务、呼叫中心业务、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信息服务业务等等。这类业务证件的作用就是,如果你想要从事相关业务,这是国家对公司是否具备相应业务能力的一个资质审查通过的证明。如果没有取得相应证件就进行公司营业的话,就是违法了,会收到相应的处罚。不办理是不能的。

答:

根据文化部近日印发《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规定,在受理申请人相关业务时,文化行政部门不应再要求提供办理营业执照时已经提供的材料;取消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最低注册资本100万元、从事网络游戏经营活动最低注册资本1000万元的限制;取消文化行政部门对含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总量和布局规划的要求。

答:

一、申报条件“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需符合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有关条件。二、申报材料提交(一)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申报材料1、已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需提交下列文件:(1)申请书;(2)申请表;(3)《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原件;(4)业务发展报告(需包括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表现形式、发行范围、单位购买价格、终止服务时的退还方式、用户购买方式、用户权益保障措施、技术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5)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2、未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需提交下列文件:(1)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所需的材料;(2)申请表;(3)业务发展报告(需包括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表现形式、发行范围、单位购买价格、终止服务时的退还方式、用户购买方式、用户权益保障措施、技术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4)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答: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是指发行并提供虚拟货币使用服务的网络游戏运营企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企业”是指为用户间交易网络游戏虚拟货币提供平台化服务的企业。同一企业不得同时经营以上两项业务。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需符合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有关条件。

答:

擅自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或者新闻出版总署予以取缔,没收从事非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及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答:

1、已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需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申请表;

(3)《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原件;

(4)业务发展报告(需包括服务(平台)模式、用户购买方式、用户权益保障措施、用户账号与实名银行账户绑定情况、技术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

(5)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2、未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需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所需的材料;

(2)申请表;

(3)业务发展报告(需包括服务(平台)模式、用户购买方式、用户权益保障措施、用户账号与实名银行账户绑定情况、技术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

(4)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一句话描述您的疑问
2413 位专家352 位企业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