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类流通备案登记的原则是什么?
2015-06-11 次浏览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含饭店、宾馆、酒店、酒吧、KTV、OK厅、咖啡馆、酒类生产企业销售部门等所有经营酒类商品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酒类经营者)都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天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的同级贸易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市贸易粮食局具体负责慈溪工商分局注册登记酒类经营者的备案登记工作。
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含饭店、宾馆、酒店、酒吧、KTV、OK厅、咖啡馆、酒类生产企业销售部门等所有经营酒类商品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酒类经营者)都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天内,向工商登记注册地的同级贸易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市贸易粮食局具体负责慈溪工商分局注册登记酒类经营者的备案登记工作。
(一)所称酒类是指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体积分数)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份的饮品。经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生产的药酒、保健酒类除外。
(二)所称酒类流通包括酒类批发、零售、储运等经营活动。
(三)所称申办企业指都江堰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酒类经营业务的下列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依法需要申办《登记表》的其他企业。
1、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属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经营业务的,依法核发《登记表》,由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签字领取。
2、对不予同意或未批准的,书面告知不同意的理由,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3、商务主管部门应自收到酒类经营者提交的上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在《登记表》上加盖印章。
办理酒类流通备案的过程中,是需要准备如下办理材料的: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要盖企业印章并由法人代表签名);
2、食品卫生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要盖企业印章并由法人代表签名);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5、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内容填写完整,加盖企业印章并由法人代表签字);
6、供货商或厂家开具的《酒类流通随附单》原件;
7、供货商或厂家的《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或《酒类批发许可证》复印件;
8、进口酒的还要提供《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复印件;
9、酒类批发企业须提交《酒类批发企业经营简况表》。
申请从事酒类零售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主体是独立法人、合伙企业或个体户;
二、注册资金人民币10万元以上,经营场所面积20平方米以上;
三、取得《卫生许可证》;
四、有1名以上掌握酒类法规及商品知识的专业人员;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六条:“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6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条:“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酒类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自酒类经营者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或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自动失效。商务主管部门应定期与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实注销或吊销情况。”
酒类流通备案的审批部门为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
1、填报酒类销售许可证申请书; 2、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原件审核,留存复印件一份; 3、管理制度复印件;
4、酒类批发经营者要提供酒类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5、进口酒类经营者须提供《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复印件。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实地考察、产品抽样检测所需时间不计在内。
1经营主体应是独立的法人或合伙企业; 2、注册资金、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符合有关规定,其中:注册资金人民币50万元以上,仓储面积80平方米以上,经营场所面积50平方米以上; 3、企业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 4、有两名以上掌握酒类知识的专业人员和管理制度; 5、具有长期的、稳定的酒类批发业务的供货渠道。 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