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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第145号公告); 2、《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二批)》(省政府令第106号); 3、《关于申领酒类生产、批发、零售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粤经贸流通[2004]445号)。

答:

申请人填写制定的《酒类商品批发证基本情况表》、《酒类商品批发企业系列酒经营品种》及上述规定应提交的材料,齐全者,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发放《酒类商品批发证》,并及时在行政机关网站上公布;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我局在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

答:

1、营业执照或资质证明 (农业部或资质单位出具,复印件加盖经营单位印章);

2、产品分析报告(国外生产企业出具,复印件加盖经营单位印章);

3、酒类生产企业或资质企业授权经销商在区域销售相关产品的书面证明(原件)。

以上3项需附中文翻译件。

4、进口酒《卫生证书》(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复印件加盖经营单位印章);

5、《进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备案书》(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复印件加盖经营单位印章)。

 

答:

1、营业执照(属地工商部门核发,复印件加盖生产企业及经营单位印章);

2、生产许可证(属地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复印件加盖生产企业及经营单位印章);

3、商标注册证(国家商标总局核发,复印件加盖生产企业及经营单位印章);

4、出厂检测报告(生产企业出具,复印件加盖生产企业及经营单位印章);

5、《检验报告》(属地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复印件加盖生产方公章,原件核对);

6、酒类生产企业或资质企业授权经销商区域销售相关产品的书面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核对)。

答:

1、具有独立法人的《营业执照》(工商部门核发,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印章)

2、《食品流通许可证》(工商部门核发,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印章)

3、《税务登记证》(税务机关核发,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印章)

4、法人《居民身份证》(公安部门核发,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印章,原件核对)

5、经销酒类商品的酒样、商品标识样本二套。

 

答:

(一)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注册资金达100万元以上;

(二)符合规定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酒类量器具准确,卫生条件符合规定;

(三)经营的酒类商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卫生标准;酒类商品标识不涉及侵权行为;

(四)有熟悉酒类知识的专业人员;

(五)有稳定的销售渠道;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答:

国家商务部颁布的《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随附单》附随于酒类流通的全过程,单随货走,单货相符,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

答:

国家商务部颁布的《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违反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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