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核发程序是怎样的?
2015-06-11 次浏览(一)申请人向政务受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政务受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将申请材料移交审评认证中心。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二)审评认证中心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验收,并将验收结论及申请材料移交药品化妆品生产监管处。现场验收符合标准要求的,检查组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抽样封样。
(三)企业将检查组抽取样品送指定的化妆品检验机构,化妆品检验机构按有关规定对样品进行产品检验,出具质量检验报告书。
(四)药品化妆品生产监管处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现场检查资料和质量检验报告书等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条件和标准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期间有举报或异议的,暂停行政审批,调查核实后重新启动行政审批。公示及调查核实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五)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报局长批准,药品化妆品生产监管处对行政许可决定在省局网站予以公告。
(六)政务受理部门根据省局行政许可决定,在5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许可决定文件,通知申请人,并将行政许可文件送达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