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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在办理补发时需要的相关材料有:

1.《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补发申请表》(下

载打印);

2.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损毁或遗失原因说明(需企业法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4.因破毁申请补发的,提供生产卫生许可证原件。因遗失申请补发的,提供省级或省级以上报刊遗失声明原件(包括企业名称、许可证编号、发证日期、遗失原因、声明作废等内容);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经办人非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的,应当提交《企业授权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7.省局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

对于办理材料的书写要求如下:

(一)申请资料按上述顺序装订,且各部分有明显的标志,并标明各项资料名称或该项资料所在目录中的序号,整套资料装订成册。共提交1套资料,资料要逐页加盖企业公章和骑缝章;

(二)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中文不得小于宋体小4号字,英文不得小于12号字,行间距不小于25磅)左边距不小于3cm,页脚居中标示页码;

(三)申请资料中提交的证照复印件必须与原件一致,并且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和复印日期,并加盖企业公章,现场核查时验证原件; (四)申报资料所附图片、图纸必须清晰易辨。图纸需标明面积及尺寸。

答:

凡是在国内从事消毒产品生产、分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本规定要求申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以下简称卫生许可证)。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个生产场所一证,一个集团或公司拥有多个生产场所的,应分别申请卫生许可证。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需要依法延续取得的卫生许可证有效期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需要的材料内容有以下几点:

(一)《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生产场地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四)生产车间布局平面图和生产工艺流程图。

(五)生产和检验设备清单。

(六)检验人员和卫生管理人员培训证明、生产人员健康和培训证明。

(七)产品目录和市售产品标签说明书。

(八)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检测报告。

(九)《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原件。

(十)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部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或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

(十一)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卫生监督意见(详细列出近4年内对该企业所有检查的结果和处理情况)。

(十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答: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是经营化妆品业务的企业需要办理的资质证书,企业在办理该证书时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有以下几点:

1.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办(济宁市弘毅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提供)申请表;

2.所在地市级食品药品监管局出具的转报意见;

3.凡申请人提交申报资料时,申报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本人,应当提交《法人授权委托书》及申报人身份证复印件;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厂区总平面图、生产场地平面图(包括生产车间,原料、成品与包装材料仓库,检验室,留样室等)和生产设备配置图;

6.各类、各单元产品配方(应以表格形式在同一张表中提供包含原料序号、原料INCI名称、标准中文名称、百分含量、使用目的、原料来源等全部原料的配方表);

7.生产工艺简述及流程图;

8.主要生产设备及检验设备清单(含设备名称、型号、生产厂商、数量);

9.管理文件目录(包括原料管理、生产管理、质量控制管理、卫生管理和人员管理等);

10.申请产品各类、各单元中1种产品1批次的生产记录、自检报告和化妆品资质认证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11. 有必要(济宁市弘毅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提供的其他材料。

答: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是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为保证产品的质量安全,由国家主管产品生产领域质量监督工作的行政部门制定并实施的一项旨在控制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条件的监控制度。凡是从事产品生产加工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基本生产条件,按规定程序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方可从事产品生产。没有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产品,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无证销售。

企业应当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因毁坏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无法辨认的,应当及时在省级以上主要报纸上登报声明,同时报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及时受理企业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并按规定办理补领证书手续。

企业在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后应遵守的规定有:

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企业必须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

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将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转让他人使用。

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保证持续生产合格的产品。

销售《目录》中产品的企业,应当保证所出售的产品已获取有效的生产许可证。

生产和销售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的企业必须接受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答: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是经营危险化学品相关业务的企业需要办理的重要资质,办理该证书的相关法律依据是:《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06〕第3号)。

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需要的材料是: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重新办理申请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的复印件

3.由取得省级以上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4.经营和储存场所消防安全验收文件的复印件(消防验收文件形式按《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场所消防安全有关事项通知》粤公通字〔2003〕153号要求)

5.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房屋产权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土地具结书》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

6.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取得相应专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是外籍人员不能参加培训的,要提供外籍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7.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8.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9.属于监控化学品或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须出具有关部门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10.自有或租赁储存场所、设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提交储存场所(设施)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储存场所(设施)依法设立的有效证明(如储存安全备案告知书、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等)、储存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提交取得相应专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复印件

11.零售经营场所、储存场所的防雷设施检测报告及合格证书的复印件

12.安评委托书和安评合同书复印件

13.经营单位经营场所和储存场所的真实照片

感谢您的咨询,如需要了解更多信息或是需要帮助可向本站的在线咨询顾问咨询。

答:

办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卫生部组织制定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办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时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 . 消毒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和书面申请报告

2 .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竣工验收卫生认可书

3 . 企业卫生管理的组织和制度、质量保证体系及质量控制的相关文件

4 . 生产经营场地合法使用证明

5 . 生产的产品目录及生产工艺流程图

6 . 主要生产设备清单

7 . 检验项目及质检检测仪器清单

8 . 产品配方、标签、说明书

9 . 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

10 . 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生产环境及生产用水检测报告

11 . 《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2 . 产品原材料索证资料

13 . 按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规定的消防部门相关意见

14 . 生产厂区四置图、总平面图

15 . 生产车间、检验室平面布局图

16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感谢您的咨询,如需要了解更多信息或是需要帮助可向本站的在线咨询顾问咨询。

答:

办理化妆品卫生许可证时需要依据的相关法律条件有:《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3〕213号);《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版)》、《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7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及实施办法。

化妆品卫生许可证的办理材内容如下:

1、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任职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3、生产场地合法使用证明文件(包括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和被租赁方的房产证明的复印件)

4、拟生产的产品目录(产品类别及产品逐一列出)

5、厂区总平面图(包括化妆品生产车间周围30米环境情况),生产场所、质量检验场所平面布局图

6、生产工艺简述及工艺流程图(注明主要质量控制点和控制项目)

7、主要生产设备及检验设备清单(含设备名称、型号、生产厂商、数量等)

8、生产环境及水质检测报告(具有资质检测机构出具)

9、从业人员名单、健康证明、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卫生管理人员、检验人员资质证明材料(名单、学历或专业培训合格证明)

10、企业卫生质量控制体系相关材料(包括卫生管理组织、制度等)

11、属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提供预防性卫生监督材料

12、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所提交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13、申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申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的,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委托书

14、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感谢您的咨询,如需要了解更多信息或是需要帮助可向本站的在线咨询顾问咨询。

答: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也被成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是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为保证产品的质量安全,由国家主管产品生产领域质量监督工作的行政部门制定并实施的一项旨在控制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条件的监控制度。该制度规定:从事产品生产加工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基本生产条件,按规定程序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方可从事产品生产。没有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产品,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无证销售。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理时需要的相关材料介绍:

1《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三份

2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需提交原件核对)

3产品实施细则所要求的其他材料(三份)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三份)

感谢您的咨询,如需要了解更多信息或是需要帮助可向本站的在线咨询顾问咨询。

答: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范围

1.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经营企业),均应取得经营许可证。

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除外。

2.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也应当取得经营许可证:

(1)购买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充装或者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进行稀释(混配),然后销售的;

(2)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并经营危险化学品的;

(3)采用橇装式加油装置对外经营的汽油加油站(点)。

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

(1)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

(2)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企业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

(3)企业自有且仅供内部使用、不对外经营的加油站(点)(包括橇装式加油装置

答:

1、受理:申请人书面向县安监局申请;

2、审查:申请受理的,县安监局对申请材料初核,实地核查,签署初核和核查意见;

3、审批:县安监局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制作《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决定不予批准的,制作不予批准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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