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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网络游戏是一种典型的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需要先申请ICP证。在ICP证的申请过程中,是需要准备以下申请材料的,包括了: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电信业务的种类、业务覆盖范围、公司名称、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地址等;

(二)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公司概况。包括:公司基本情况,拟从事增值电信业务的人员、场地和设施等情况;

(四)公司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法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验资报告及电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会计资料;

(五)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

(六)业务发展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技术方案。包括: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业务发展和实施计划、技术方案、服务项目、业务覆盖范围、市场调研与分析、收费方案、预期服务质量、投资分析、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

(七)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和质量保障的措施;

(八)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九)证明公司信誉的有关材料;

(十)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依法经营电信业务的承诺书;

(十一)申请经营的电信业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事先审核同意的,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答:

网络游戏的定义为:是指由软件程序和信息数据构成,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提供的游戏产品和服务,主要包括以客户端、网页浏览器和其它终端形式运行的网络游戏,以及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单机版游戏。其他终端,是指移动电话、个人数字处理器、联网的游戏机和接入信息网络的各类信息设备。如涉及到联网对战和更新,需按照网络游戏进行审批。

答:

需办理进口游戏备案。文化部收到进口网络游戏产品内容审查申请后,由审查委员会对进口游戏产品进行内容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准予公测。在公测开始后的30日内,公测主页必须刊载《规定》第十七条内容的审查标准和审查委员会办公室的电子邮箱。文化部根据审查委员会提交的内容审查意见和公测结果,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方可正式投入运营;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根据内容审查和公测结果,产品需要予以修改的,应及时进行修改,否则不予批准。 禁止非独家授权使用的游戏产品进口。 游戏产品版权贸易或运营代理协议必须符合我国《合同法》、《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不得有显失公正的条款,待文化部批准后,方可生效。

答:

需要到省文化厅或者文化局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在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申请过程中,是需要准备以下申请材料的,包括了:

1、有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

3、具有合法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来源渠道或互联网文化产品生产能力;

4、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业务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5、有壹佰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设备、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6、符合文化部关于互联网文化单位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7、根据《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不受理外商投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允许香港和澳门的服务提供者设立由内地控股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答:

游戏运营备案、游戏出版备案。以游戏运营备案为例,在游戏运营备案的办理过程中,是需要准备以下办理材料的,包括了:

一)文化部进口网络游戏产品内容审查申报表和文化部进口网络游戏产品材料登记表;

二)产品主题以及内容说明书;

三)产品操作说明(中、外文文本);

四)自行审核结果(含可能存在争议内容的相关说明);

五)产品输出国家或地区对该游戏产品的分级评价或有关证明;

六)游戏中全部对白、旁白、描述性文字及游戏主题曲、插曲的歌词文本(中、外文文本);

七)申请单位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八)产品版权贸易或运营代理协议(中、外文文本)、原始版权证明书、版权授权书副本或复印件;

九)产品样品(中、外文文本,包括网络游戏软件客户端程序,以CD-ROM或DVD光盘为载体)三份,并提供登录账号及其相应密码,该账号应具备最高管理权限(或最高游戏级别);

十)内容审查所需的其他文件。

答:

ICP经营许可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以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为例,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是需要满足以下申请条件的:

1、有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根据《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文办发[2005]19号),不受理外商投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允许香港和澳门的服务提供者设立由内地控股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3、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申请单位具有合法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来源渠道或互联网文化产品生产能 

4、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8名以上业务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5、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设备、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申请游戏产品业务的,除上述条件外,注册资金须达到1000万元以上;

6、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

7、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申请单位符合文化部关于互联网文化单位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申请条件。

答:

需要经过文化部和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游戏著作权需要到国家版权局进行办理。继国家版权局4月下发《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后,南方都市报随即响应国家版权局《通知》要求,公布《南方都市报版权声明》,亮明对原创内容转载使用欢迎合作、有偿使用、公平合理的原则,并在近日发布的《南方都市报社发布反侵权公告(第一号)》中,对5月10日—17日“凤凰新闻”客户端未经许可擅自转载本报社作品、涉嫌侵权的行为予以谴责。

答:

有可能需要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详情请咨询线上咨询顾问。《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又简称为文网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下属省文化厅、直辖市文化局审核颁发。文化部2003年第27号令发布,2004年第32号令、2011年第51号令修订的《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中,对互联网文化产品、互联网文化活动以及互联网文化单位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中:“互联网文化产品”是指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的文化产品,主要包括:

1、专门为互联网而生产的网络音乐娱乐、网络游戏、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等互联网文化产品;

2、将音乐娱乐、游戏、演出剧(节)目、表演、艺术品、动漫等文化产品以一定的技术手段制作、复制到互联网上传播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答:

如信息安全员资格等。信息安全师是在各级行政、企事业单位、信息中心、互联网接入单位中从事信息安全或者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本职业从低到高分为三个等级:助理信息安全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信息安全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信息安全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助理信息安全师:能够熟练运用基本技能和专门技能完成较为复杂的信息安全保障工作,能够独立处理和维护信息安全保障工作中出现的常见问题。信息安全师:能够熟练运用专门技能和特殊技能完成复杂的、非常规的信息安全保障工作,掌握信息安全的关键技术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和解决信息安全技术难题,能指导和培训助理信息安全师,具有信息系统安全解决方案能力和一定的技术管理能力。高级信息安全师:能组织开展技术改造、技术革新活动,能组织开展系统的信息安全专业技术培训;能掌握信息安全专业理论知识,具有进行信息系统信息安全规划、诊断和技术管理能力。

答:

网络游戏备案是国家对于上线运营的游戏进行的审批制度,网络游戏备案分为两个内容,一个是游戏出版备案,需要去新闻出版总署进行审批;另一种是游戏运营备案,需要到文化部进行审批。两种网络游戏备案对于一款游戏的正常上线运营都是必不可少的。游戏著作权是对游戏本身的有效保护,由于游戏软件是由源代码组成,易被复制,游戏软件如果没有进行著作权登记,就很难区分它的所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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