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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网络视听许可证办理要求较高,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需企业注册资金达到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无全网和地网之分。在网络视听许可证的办理过程中送,申请企业是需要准备以下办理材料的,包括了:

(一)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业务类别(自办节目、转播、集成等)、播出标识(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专用标识)、传播方式(频道播出、点播、下载定制、轮播、数据广播等)、传播网络、传播载体、传播范围、接收终端、节目类别、集成内容等;

(二)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申请表;

(三)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的内容规划、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

(四)向政府监管部门提供监控信号的监控方案;

(五)人员、设备、场所的证明材料;

(六)申办机构的基本情况及开展业务有关的证明(网站注册文件、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从事登载新闻业务许可文件等);

(七)公司章程、营业执照、验资证明(申请人为企业的)。

答:

需办理SP经营许可证。办理SP经营许可证,可以分为全网SP经营许可证办理和地网SP经营许可证办理两种情况。办理全网SP经营许可证,是需要到国家工信部进行办理的,而地网SP经营许可证的办理,则是需要到企业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通信管理局进行办理。以全网SP经营许可证申请为例,申请过程中是需要满足以下申请条件的,包括了:

1拟申请全网SP跨省SP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移动网信息服务业务的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技术方案;

2拟申请全网SP跨省SP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移动网信息服务业务的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3拟申请全网SP跨省SP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移动网信息服务业务的有必要的场地和设施;

4拟申请全网SP跨省SP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移动网信息服务业务的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5拟申请全网SP跨省SP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移动网信息服务业务的最近三年内未发生过重大违法行为。

6拟申请全网SP跨省SP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移动网信息服务业务的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答:

申报“软件企业认定证书”之前,要先通过“软件产品登记”或“计算机著作权证书”。软件开发者的开发者身份权保护期不受限制。软件著作权的其他权利保护期为25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25年的12月31日,保护期满前,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软件登记机关申请续展25年,但保护期最长不超过50年。因继承或单位分立、合并等法律行为使著作权人主体发生合法变更时,不改变相应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因依法签订使用权或使用权许可合同而转让有关权利时,转让活动的发生不改变有关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当拥有软件著作权的单位终止或拥有软件著作权的公民死亡而无合法继承者时,除开发者身份权外,有关软件的其他各项权利在保护期满之前进入公有领域。

答:

需办理股东变更。在股东变更的办理过程中,是需要准备以下办理材料的,包括了: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公司加盖公章);

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4、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提交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或同意股权转让的股东会决议 ;或其他股东接到通知三十日未答复的,提交拟转让股东就转让事宜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 及征求意见的说明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外资转内资的,提交原外资企业有权机构同意转让股份的决议)。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无须提交本材料。

5、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 或者股权交割证明。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7、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以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股东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如股份转让涉及外资转内资的,提交外经贸部门的批准文件);

9、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答:

申请网络视听经营许可证,需满足以下条件:

1、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且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其中,国有控股单位包括多家国有资本股东股份之和绝对控股的企业和国有资本相对控股企业(非公有资本股东之间不能具有关联关系),不包括外资入股的企业。

2、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能力、网络资源和资金,且资金来源合法。企业单位申办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注册资本应在1000万元以上。其中,提供新闻、影视剧、文娱、专业等多种内容视听节目服务的,注册资本应在2000万元以上。新闻宣传单位设立的企业申办公益性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不受最低注册资本限制。

3、有健全的节目安全传播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4、有与其业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听节目资源。

5、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确定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总体规划、布局和业务指导目录。

6、技术方案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7、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专业人员数量应在20人以上,并具备相应的从业经验或专业背景。申办单位的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8、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答:

没有区别。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主要证明文件:

(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

(二)有著作权归属书面合同或者项目任务书的,应当提交合同或者项目任务书;

(三)经原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在原有软件上开发的软件,应当提交原著作权人的许可证明;

(四)权利继承人、受让人或者承受人,提交权利继承、受让或者承受的证明。

答:

建议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在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办理过程中,是需要满足以下办理条件的,包括了:

1、有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具有合法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来源渠道或互联网文化产品生产能力;

3、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业务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4、有壹佰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设备、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5、符合文化部关于互联网文化单位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6、根据《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不受理外商投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允许香港和澳门的服务提供者设立由内地控股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答:

如符合申请条件,可重新申请。《影视节目制作许可证》是根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而办理的一项许可证。凡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均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也就是《影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答:

需进行版权登记。版权登记涉及著作权法第三条所列的作品,如文字作品、口述作品、美术摄影作品、影视作品、音乐作品,录像作品、工程和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等。版权登记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此外还受理其他与著作权有关事项的登记;各类作品(计算机软件除外)授权事项登记;录音、录像制品登记;其他与著作权有关的受国家版权局的指定,中心进行的登记等。

答:

可申请著作权登记。著作权登记是指著作权有关当事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向登记机关申请,将作品及其权刊登载于登记簿的行为。依登记是否取决于自愿,可以把著作权登记分为强制登记与自愿登记。凡法律要求当事人必须办理登记才能取得权利进行的登记,即为强制登记。在采用注册登记主义的国家,著作权的产生即以强制登记为条件;同时,任采用自动保护主义的国家,有时法律也要求在著作权出质时必须办理登记。凡法律没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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