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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商标异议是《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明确规定的,对初步审定商标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的法律程序,其目的在于公正、公开进行商标确权工作,提高商标注册审查质量。

商标异议的内容范围很广,既包括初步审定的商标与申请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也包括初步审定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禁用条款或商标不具显著性,还包括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等。

商标异议程序的设置,旨在加强社会公众对商标审查工作的监督,减少审查工作的失误,强化商标意识,给予注册在先的商标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一次保护自身权益的机会,杜绝权利冲突后患的发生。异议人可以是注册商标权人,商标注册申请在先的申请人等利害关系人,也可以是任何其他公民或法人。

异议的内容,主要有两种:一是与已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二是认为该商标违反禁用条款。

办理商标异议具体有哪些处理方式?

商标异议包含了哪些处理办法?

一、保护商标在先注册人的利益;

二、保护商标初步审查人的在先申请权;

三、避免注册商标申请人获得不应得到的商标专用权。

答:

注册商标的注销是指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向商标局提出注销申请,由商标局将该商标撤销。

所需手续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 在《商标注销申请书》、《商标代理委托书》加盖公司公章。

第二、交回原《商标注册证》。

第三、 如因企业倒闭等原因而要求注销其商标的,可以由所在地工商部门向商标局申请注销。

答:

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或者注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的,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该注册商标专用权在该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效力自商标局收到其注销申请之日起终止。

根据我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注册商标的注销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第一、因商标注册人主动申请的

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或者注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销申请书,并交回原《商标注册证》。

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或者注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的,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该注册商标专用权在该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效力自商标局收到其注销申请之日起终止。

第二、因注册商标有效期满未提出续展申请的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这六个月内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再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则由商标局注销其注册商标。

第三、因商标注册人死亡或终止的

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自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1年期满,该注册商标没有办理移转手续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提出注销申请的,应当提交有关该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的证据。

注册商标因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而被注销的,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终止。

注册商标被注销的,原《商标注册证》作废;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的,由商标局在原《商标册证》上加注发还,或者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答:

(一)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代理机构”一栏中。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

准备申请书件→在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在打码窗口打收文条形码

答:

1:申请人须有合法的主体资格,并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直接受理的,还应提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2:依法提交符合规定的申请书;

3:依法提交有关注册人死亡/终止的证据材料;

4: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代理委托书;

5:其他依法必须具备的条件。

注销申请书应当使用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书式,打字或者印刷,并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

2:被申请注销商标的名称、注册号码、类别、注册人名称;

3:申请注销的理由。

注销申请上述要求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原因和理由。

答:

1:申请书填写内容完整、符合规定;

2:申请人名义与商标局档案登记的注册人名义一致;

3:名义不一致的,应附送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

4:申请注销的商标有效注册商标;

5:申请部分注销的,其申请书填写的注销商品/服务项目与其注册时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务项目相符。

经审查,注销申请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予核准,发给退回通知书。

答:

1:注销申请书;

2:直接办理的,应附上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委托代理组织办理的,除应上附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外,还应附上商标代理委托书;

4:交回原《商标注册证》,不能交回的应说明原因;

5:共有商标的注册人申请注销时,应由代表人办理申请手续,但需要附上其他注册人的书面授权。

答:

申请人可以直接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办理注销申请,也可以委托代理组织办理注销申请。根据《商标法》第十八条规定,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注销申请现不需要交纳任何商标费。

答:

(一)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的,应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申请,注销注册商标可以是整体注销,也可以注销部分指定商品或服务项目。

注销申请经商标局核准后,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该注册商标专用权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效力自注销申请之日起终止。

(二)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注册人已死亡或终止一年以上的且未办理商标移转手续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将该商标注销。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商标的,应当提交该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的证据。

经商标局核准注销的注册商标,其专用权自该商标注册人死亡或终止之日起终止。

(三)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在法律规定的宽展期内仍未提出续展申请的,该商标予以注销。

这是商标局鉴于注册商标已经失效的事实做出的注销行为,不需要任何人的申请,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效力自有效期满次日起终止。

答:

注册商标注销,包括经申请注销和商标局主动注销。

商标局主动注销是指商标注册人不使用注册商标而向商标局提出注销申请,或者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商标注册人未提出续展申请的,商标局根据申请或者法律规定,将该注册商标登记注册事项从《商标注册簿》中取消的法律程序。

注册商标经申请注销是商标注册人主动放弃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注册商标部分注销是指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案中甲厂的申请即属于注册商标部分注销,其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 的。

注册商标被注销的,原《商标注册证》作废;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的,由商标局在原《商标注册证》上加注返还,或者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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