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有哪些?
2015-06-30 次浏览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份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份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以下为举例:甲方为***(以下简称“公司”)的原始股东,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甲方的出资额为人民币元,本协议签订时甲方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甲方出于对公司长期发展的考虑,为激励人才,留住人才,甲方授权在乙方在符合本协议约定条件的情况下,有权以优惠价格认购甲方持有的公司%股权。
如公司其他股东同意转让股权的证明;股东大会或股权共有人同意转让股权的证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转让或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请政府批准转让的文件;以及不同方式设立的公司,其股权转让所要求的其它材料。如有担保,还应提供相应的担保材料。
股权转让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股权出让人、受让人的申请,依法证明股权出让人与股权受让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1定义
2股份的认购和交割
3股权出让人的陈述和保证
4股权认购人的陈述和保证
5交割日前股权出让人承诺
6交割日前股权认购人承诺
7股权认购人履行交割义务的前提条件
8股权出让人履行交割义务的前提条件
9终止
10赔偿、补偿
11总则
1公司设立的最主要条件和最重要的文件
2公司章程是确定公司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3公司对外进行经营交往的基本法律依据
4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规范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不能解除”的劳动合同,在符合法定条件时,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都享有单方解除的权利。比如,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当用人单位有“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形的,劳动者有权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当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情形时,用人单位有权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近年来,法院审理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有不少涉及对保险合同中“非医保费用不赔”条款的效力认定。保险公司往往主张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对非医保费用不予理赔;被保险人则认为该免责条款无效。保险法第19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无效。据此,保险合同中“非医保费用不赔”条款应认定为无效。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这就是说,在面试或者订立劳动合同时,求职者对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具有告知义务,用人单位享有知情权。而“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信息,因职业性质和工作岗位要求不同而不尽一致,主要是指与劳动者任职资格匹配的信息。实践中,求职者应当如实说明的个人信息,也即用人单位知情权的范围,一般包括这样几方面:一是求职者的年龄、家庭住址、主要家庭成员构成。二是身体状况,是否患有不适宜从事所应聘岗位的疾病,是否患有传染病等。三是学历、职业资格、工作技能。四是工作经历以及是否与其他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等。至于与应聘职位无直接关系的个人信息,如婚姻状况、生活经历、财产状况、嗜好、是否单亲家庭、与劳动能力无关的生理缺陷等,应属于隐私,求职者没有告知义务,用人单位也不能强求,否则就可能构成对劳动者的就业歧视。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