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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无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许可的IP-VPN经营者不得建设国内传输网络设施,也不得利用非经营性互联网骨干网络资源和设备开展IP-VPN业务,必须租用具有相应经营权运营商的传输设施组建业务网络。

经营者不得经营或变相经营国际IP-VPN业务,申请经营许可时应当提供不利用IP-VPN网络经营VOIP业务和国际IP-VPN业务,以及不超范围经营其它电信业务的专项承诺书。

经营者应有确实的技术和监控措施加强对用户管理,禁止用户利用国内IP-VPN网络无证经营其它电信业务或进行公共因特网信息浏览。

经营者应在业务覆盖范围内建立PE接入点的省市设立分支管理机构,并在获颁许可后按要求履行相应经营许可备案手续。

经营者可以利用MPLS VPN、IPSec、L2TP、GRE、SSL VPN等协议,租用基础运营商网络资源组网开展IP-VPN业务经营。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除经营许可证中有特别规定外,电信业务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1年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业务种类和业务覆盖范围提供电信服务”,经营者应当根据自身的业务开展能力来申请业务覆盖范围,原则上业务经营者初次申请许可业务覆盖范围不能为全国。经营者提供服务后,有扩大业务覆盖范围需求时,可申请变更许可证的业务覆盖范围。

答:

国内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IP-VPN)属于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是指经营者利用自有的或租用公用因特网网络资源,采用TCP/IP协议,为国内用户定制因特网闭合用户群网络的服务。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主要采用IP隧道等基于TCP/IP的技术组建,并提供一定的安全性和保密性,专网内可实现加密的透明分组传送。

答:

互联网文化活动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指不以营利为目的向上网用户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对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上报文化部文化部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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