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对国内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进行定义?
2015-06-17 次浏览无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许可的IP-VPN经营者不得建设国内传输网络设施,也不得利用非经营性互联网骨干网络资源和设备开展IP-VPN业务,必须租用具有相应经营权运营商的传输设施组建业务网络。
经营者不得经营或变相经营国际IP-VPN业务,申请经营许可时应当提供不利用IP-VPN网络经营VOIP业务和国际IP-VPN业务,以及不超范围经营其它电信业务的专项承诺书。
经营者应有确实的技术和监控措施加强对用户管理,禁止用户利用国内IP-VPN网络无证经营其它电信业务或进行公共因特网信息浏览。
经营者应在业务覆盖范围内建立PE接入点的省市设立分支管理机构,并在获颁许可后按要求履行相应经营许可备案手续。
经营者可以利用MPLS VPN、IPSec、L2TP、GRE、SSL VPN等协议,租用基础运营商网络资源组网开展IP-VPN业务经营。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除经营许可证中有特别规定外,电信业务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1年内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业务种类和业务覆盖范围提供电信服务”,经营者应当根据自身的业务开展能力来申请业务覆盖范围,原则上业务经营者初次申请许可业务覆盖范围不能为全国。经营者提供服务后,有扩大业务覆盖范围需求时,可申请变更许可证的业务覆盖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