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办理餐饮卫生许可证?
2015-06-12
办理餐饮卫生许可证,是需要准备以下办理材料的,包括了: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餐饮业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项目、布局、设施等与原核准内容一致的承诺书;
3、从业人员新年度健康检查与卫生培训合格证明;
4、水质卫生检验报告;
5、六个月内的餐具、食品卫生检验报告;
6、原卫生许可证原件(正、副本);
7、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需提供的其它材料。
办理餐饮卫生许可证,是需要准备以下办理材料的,包括了: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餐饮业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项目、布局、设施等与原核准内容一致的承诺书;
3、从业人员新年度健康检查与卫生培训合格证明;
4、水质卫生检验报告;
5、六个月内的餐具、食品卫生检验报告;
6、原卫生许可证原件(正、副本);
7、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需提供的其它材料。
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查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但需将延长理由告知申请单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依法需要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卫生行政许可期限内。
在餐饮卫生许可证的办理过程中,主要需要经过以下流程:
(一)咨询,申请人到相应的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咨询,工作人员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相关办理事项,发给申请材料清单。
(二)健康体检、卫生知识培训,申请人组织从业人员到所属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参加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
(三)取得检验合格报告,申请人向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申请监测检验并取得检验合格报告。
(四)审查,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现场预防性卫生审查。
(五)办结,完成上述四项程序后申请人方可持申请材料向县卫生局提出办证申请,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审查合格后予以受理,并当场发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申请人补正材料后予以受理,并当场发证)。
餐饮卫生许可证在办理过程中,是需要准备如下办理材料的,包括了:
1、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一寸照片2张;
3、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平面布局图、卫生设施配置平面图(包括所有食品原料的处理、生产、加工、包装、储存等厂房、设备、设施,以及相应的消毒、更衣、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鼠、洗涤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并准确标注各场所的尺寸、出入口、门窗等,可按总体布局、工艺流程、卫生设施等分类制作多张图纸),平面布局图须电脑制作并做相应文字说明;
4、卫生管理制度1套(食品采购验收与索证制度,库房卫生管理制度,食品销售卫生制度,岗位卫生责任制、卫生检查制度、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制度等);
5、全体员工(含临时工)花名册1份,注明姓名、性别、年龄、工种、文化程度、职务。
6、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卫生检测评价委托书复印件1份》,交费发票复印件1份;
8、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申请餐饮卫生许可证,是需要满足如下申请条件的,包括了?
(一)食品餐饮业新、改、扩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符合卫生要求;
(二)具有原料采购与索证制度,库房卫生管理制度,粗加工卫生管理制度,烹调加工卫生管理制度,凉菜制作卫生管理制度(未制作凉菜除外),岗位卫生责任制、餐具用具清洗消毒制度,卫生检查制度,餐厅卫生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制度,食品添加剂使用与管理制度,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管理制度,各加工环节卫生管理制度等;
(三)配有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四)具有符合卫生条件和要求的加工经营场所、清洗、消毒等卫生设施、设备;
(五)具有在食品采购、贮存、加工制作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六)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卫生知识培训、健康检查合格。
今年6月的征求意见稿中提出,从事网络广播电视需要取得“许可证”。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是指通过网络传输,以电视机、手机(含各类手持电子设备)等电子设备为接收终端,从事向公众定向提供广播电视服务的活动,包括IP电视(IPTV)、手机电视、互联网电视等。从事网络广播电视服务,应依照办法取得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未按照办法取得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网络广播电视服务。
对违反规定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电信主管部门应根据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按照电信管理和互联网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关闭其网站,吊销其相应许可证或撤销备案,责令为其提供信号接入服务的网络运营单位停止接入。
在网络视听许可证的申请过程中,是需要满足以下申请条件的,包括了:
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能力、网络资源和资金,且资金来源合法。企业单位申办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注册资本应在1000万元以上。其中,提供新闻、影视剧、文娱、专业等多种内容视听节目服务的,注册资本应在2000万元以上。新闻宣传单位设立的企业申办公益性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不受最低注册资本限制。
2015年6月11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近日就《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提出从事网络广播电视需要取得“许可证”。征求意见稿解释,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是指通过网络传输,以电视机、手机(含各类手持电子设备)等电子设备为接收终端,从事向公众定向提供广播电视服务的活动,包括IP电视(IPTV)、手机电视、互联网电视等。从事网络广播电视服务,应依照本办法取得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未配备专业安全管理和节目审查人员的、或网络广播电视内容服务单位发现含有违反本办法的节目未及时删除的、或未保留节目播出信息、或未主动配合主管部门查询以及履行报告义务的等行为,将由县级以上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以2011年为例,参加2011年全国音像出版单位年检审核登记的为全国各音像出版单位(含独立音像出版单位和拥有音像出版权的出版单位),审核材料包括2011年音像出版单位审核登记表,音像出版业务开展情况总结报告,2009年、2010年音像制品出版情况登记表,《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此次审核登记重点检查以下三方面情况:开展音像出版业务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出版经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