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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办理酒类流通备案的过程中,是需要准备如下办理材料的: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要盖企业印章并由法人代表签名);

 2、食品卫生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要盖企业印章并由法人代表签名);

 3、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5、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内容填写完整,加盖企业印章并由法人代表签字);

 6、供货商或厂家开具的《酒类流通随附单》原件;

 7、供货商或厂家的《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或《酒类批发许可证》复印件;

 8、进口酒的还要提供《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复印件;

 9、酒类批发企业须提交《酒类批发企业经营简况表》。

答:

申请从事酒类零售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主体是独立法人、合伙企业或个体户;

二、注册资金人民币10万元以上,经营场所面积20平方米以上;

三、取得《卫生许可证》;

四、有1名以上掌握酒类法规及商品知识的专业人员;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答: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六条:“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6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条:“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酒类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自酒类经营者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登记或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自动失效。商务主管部门应定期与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实注销或吊销情况。”

 

答:

1、填报酒类销售许可证申请书; 2、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原件审核,留存复印件一份; 3、管理制度复印件;

4、酒类批发经营者要提供酒类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5、进口酒类经营者须提供《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复印件。

答:

1经营主体应是独立的法人或合伙企业; 2、注册资金、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符合有关规定,其中:注册资金人民币50万元以上,仓储面积80平方米以上,经营场所面积50平方米以上; 3、企业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企业名称; 4、有两名以上掌握酒类知识的专业人员和管理制度; 5、具有长期的、稳定的酒类批发业务的供货渠道。 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答:

1、《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第145号公告); 2、《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二批)》(省政府令第106号); 3、《关于申领酒类生产、批发、零售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粤经贸流通[2004]445号)。

答:

申请人填写制定的《酒类商品批发证基本情况表》、《酒类商品批发企业系列酒经营品种》及上述规定应提交的材料,齐全者,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发放《酒类商品批发证》,并及时在行政机关网站上公布;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我局在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

答:

1、营业执照或资质证明 (农业部或资质单位出具,复印件加盖经营单位印章);

2、产品分析报告(国外生产企业出具,复印件加盖经营单位印章);

3、酒类生产企业或资质企业授权经销商在区域销售相关产品的书面证明(原件)。

以上3项需附中文翻译件。

4、进口酒《卫生证书》(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复印件加盖经营单位印章);

5、《进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备案书》(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复印件加盖经营单位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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