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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营业执照(属地工商部门核发,复印件加盖生产企业及经营单位印章);

2、生产许可证(属地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复印件加盖生产企业及经营单位印章);

3、商标注册证(国家商标总局核发,复印件加盖生产企业及经营单位印章);

4、出厂检测报告(生产企业出具,复印件加盖生产企业及经营单位印章);

5、《检验报告》(属地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复印件加盖生产方公章,原件核对);

6、酒类生产企业或资质企业授权经销商区域销售相关产品的书面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核对)。

答:

1、具有独立法人的《营业执照》(工商部门核发,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印章)

2、《食品流通许可证》(工商部门核发,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印章)

3、《税务登记证》(税务机关核发,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印章)

4、法人《居民身份证》(公安部门核发,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印章,原件核对)

5、经销酒类商品的酒样、商品标识样本二套。

 

答:

(一)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注册资金达100万元以上;

(二)符合规定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酒类量器具准确,卫生条件符合规定;

(三)经营的酒类商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卫生标准;酒类商品标识不涉及侵权行为;

(四)有熟悉酒类知识的专业人员;

(五)有稳定的销售渠道;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答:

经营网络文化活动的企业都需要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在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后如果证书中的内容发生了变更则需要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变。

公司的网站名称、网站域名发生变化的需要企业对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网站名称、网站域名进行变更,变更时需要的材料有:

1.变更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表;

2.变更后的网站名称、网站域名登记证明;

3.原《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原件);

4.企业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答:

国家商务部颁布的《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随附单》附随于酒类流通的全过程,单随货走,单货相符,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

答:

国家商务部颁布的《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违反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答:

国家商务部颁布的《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固定地点贴标销售散装酒,禁止流动销售散装酒。散装酒盛装容器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粘贴符合国家饮料酒标签标准的标识,并标明开启后的有效销售期、经营者及其联系电话。违反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答:

    按照《广东省酒类专卖管理条例》和《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规定,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酒类将受到没收生产设备、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和有关原材料,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处于20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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