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著作权登记在什么地方?
2015-06-23 次浏览申请人办理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可来人到CPCC版权登记大厅办理,或通过邮寄方式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著作权登记部提交登记申请材料办理。 CPCC版权登记大厅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8号雍和大厦西楼一层。
申请人办理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可来人到CPCC版权登记大厅办理,或通过邮寄方式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著作权登记部提交登记申请材料办理。 CPCC版权登记大厅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8号雍和大厦西楼一层。
您好,您可以通过两项的特点来对比下商标异议和商标争议的区别
1.两者实质不同:商标争议实质是对注册商标在先注册人的一项特殊保护措施;商标异议实质是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所进行的社会异议,包括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或在先申请人的异议。
2.两者内容不同:争议的内容是权利争执;而异议的内容只是对初步审定的商标发生异议。
3。提出时间不同:争议是在被争议商标核准注册,即发给商标注册证一年内提出;而异议是在初步审定,即在《商标公告》上刊登三个月内提出。
4。申请主体不同:争议人是特定的,即必须是在先注册人;而异议人不是特定的,可以是任何机关、团体、企业或者个人,包括在先注册人。
5.提出原因不同:争议的提出必须是被争议商标与争议申请人的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相同或近似;异议除上述原因外,还有违反《商标法》规定的禁用条款或其他规定等。
6.处理机构不同:商标争议直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异议向商标局提出。对商标局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
7.商标异议不用交纳费用.而商品争议应缴纳评审费用。
商标异议就是对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不同意见并要求撤销该初步审定商标的一种法律行为。
商标异议的特点:
1.权利保护异议,认为初步审定的商标与注册在先或申请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
2.社会异议,认为初步审定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的禁用条款或其他规定。
商标争议是指商标注册人对他人在其之后注册的商标与自己在同一种商品(或服务)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注册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而发生争议的—种法律行为。
商标争议的特点:
1.申请人必须是在先注册的商标注册人;
2.提出争议的时间是被争议商标核准注册后一年内;
3.争议的两个注册商标被核定使用的范围必须涉及同一种商品(或服务)或者类似的商品(或服务);
4.争议的两个注册商标被核准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具有相同或近似的可能;
5.被争议的商标在其核准注册前未以同样理由提出过异议,出未经裁定。
针对不同异议理由的案件,应提供不同的证据材料。具体要求如下:
(1)以相同近似为由提出异议,需提供与该案相关的已方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2)以其它在先权利(除商标权)为由提出的异议,需提供该项权利的实际使用情况,包括使用时间、地点、方式等。
(3)以抢注为由提出的异议,需提供已方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包括最早使用时间(个人出具的使用时间证明无效),标有该商标的产品覆盖范围或服务区域,该商标知名度的相关证据,足以证明对方当事人对已方商标明知的证据等。
(4)以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抢注为由提出的异议,需提供证明双方存在代理或者代表关系的证据。
(5)以在非类似商品上抄袭、复制他人已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为由提出的异议,需提供引证商标在我国的注册证复印件,该商标在我国驰名的证据等。
(6)以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商标为由提出的异议,需提供足以证明商标申请人有不正当企图或确已实施了某种不正当手段的证据。
1、经初步审查认定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0条的规定,使用了商标法禁用的标志。
2、经初步审查认定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28条的规定,侵犯他人在先商标权,申请注册的商标同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或经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
3、经初步审查认定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31条的规定,侵犯了他人的在先权利。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初审认定的商标侵犯驰名商标的。
2、初审认定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5条的规定,代理人或代表人未经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将被理人或被代表人的商标申请注册的。
3、初审认定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6条的规定,滥用地理标志,致使公众产生混乱的。
4、初审认定的商标侵犯他人外观设计专利权或者著作权的。
5、初审认定的商标侵犯他人在先特殊标志权的。
6、初审认定的商标是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提出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必须符合以三个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商标注册人,而且其商标注册日期先于被争议商标注册的日期。
这是因为,争议是在两个商标专用权之间发生的,只有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才享有商标专用权,才受法律保护。而且,只有商标注册在先的人才有权提出后来注册商标对自己注册在先的商标侵权的反对意见。而商标注册在后的商标所有人是不能向注册在先的商标所有人提出注册商标争议的。未经注册的商标所有人没有商标专用权,因而无权提出注册商标争议,这是与商标初步审定公告后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异议的程序是不同的。
(2)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我国《商标法》第27条规定:“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1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超过1年提出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则不予受理。我国法律规定注册商标争议的时限为1年,是为了兼顾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如时限过短,注册在先的商标所有人来不及收集有关信息和情况,不利于申请人行使商标专用权;而如果时限过长,又会使新注册的商标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影响其使用。因而法律规定1年的争议时限,既有助于督争议申请人及时行使权利,也有利于从法律程序上按期确定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不可争议性。
(3)申请争议裁定的对象必须是注册不满1年的商标,而且有争议的两个商标必须涉及相同或似的商标。
如果申请争议裁定的商标已注册1年以上,或虽属注册1年以内的新商标,但不晨被核定的同类商品或相近似商品上,都不属于申请争议裁定的范围,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根据《商标法》第28条的规定,对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商标,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定。但有新的事实和理由的,不在此限。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有关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根据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440页的第二章1.(4):“恢复权利请求费的缴纳期限是自当事人收到专利局确认权利丧失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
根据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367页的第二章2.3:
(1) 在收到专利局作出的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专利申请人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提出复审请求的期限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复审请求不予受理。
(2) 提出复审请求的期限不符合上述规定、但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后复审请求人提出恢复权利请求的,如果该恢复权利请求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和第九十九条第一款有关恢复权利的规定,则允许恢复,且复审请求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该有关规定的,不予恢复。
(3) 提出复审请求的期限不符合上述规定、但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前复审请求人提出恢复权利请求的,可对上述两请求合并处理;该恢复权利请求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和第九十九条第一款有关恢复权利的规定的,复审请求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该有关规定的,复审请求不予受理。
专利申请权利请求书是专利申请中的重要技术文件,也是专利申请文件的核心部分,它作为一种知识产权文书,具有较强的法律规定性,在时间限制或格式上都有严格限制。专利申请权利请求书其主要作用是确定了申请人请求专利保护范围,也是判定他人是否侵权的依据。同时,从技术上说,专利申请权利请求书概述了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实质内容,所以,写作专利申请权利请求书要十分慎重,必须符合法律规范和技术上的要求。专利申请权利请求书一旦经审查批准后便具有法律效力。
择写专利申请权利请求书要注意以下几点:
1. 必须符合法律规范,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只有一个独立权利要求,要先写独立权利要求,再写从属权利要求。有几项权利要求的应当用阿拉伯数字编号。
2. 权利请求书上所使用技术术语要与专利申请说明书上所用的相一致,可以有化学式或数学式,但不应有插图。在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时,所提交的权利请求书中要有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一式两份。
3. 权利请求书中的文字表达要严密、准确,语言要简洁、规范。不要使用不确定的词语和广告宣传性词语,应使用限定选词语。权利请求书中的文字要求打字或印刷。
独立权利要求的文本格式分以下两部分组成:
前序部分,说明本发明或实用新型所属技术领域及现有技术中与发明或实用新型主题密切的技术特征。
特征部分,说明本发明或实用新型所具有的技术特征。
上述两部分一起构成要求保护的技术特征。一种发明或实用新型至少有一项目立权利要求写在权利请求书第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