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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办理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ISP)经营许可证变更时,需要的材料内容如下: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许可证变更的内容、原因、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地址等;

2、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包括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公司最近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法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验资报告及电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会计资料;

4、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包括入股方式的说明)。

答:

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ISP)经营许可证变更的材料有: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许可证变更的内容、原因、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地址等;

2、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包括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公司最近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法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验资报告及电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会计资料;

4、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包括入股方式的说明)。

答:

ISP隶属于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全称为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ISP),因特网接入服务是指利用接入服务器和相应的软硬件资源建立业务节点,并利用公用电信基础设施将业务节点与因特网骨干网相连接,为各类用户提供接入因特网的服务。用户可以利用公用电话网或其它接入手段连接到其业务节点,并通过该节点接入因特网。

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ISP)经营许可证变更需要具体的条件是:

1、持有工信主管部门颁发有效的ISP经营许可证.

2、ISP经营许可证持证单位无不良记录。

答:

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ISP)经营许可证变更的材料有: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许可证变更的内容、原因、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地址等;

2、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包括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公司最近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法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验资报告及电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会计资料;

4、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包括入股方式的说明)。

答:

ISP其实就是因特网接入服务,指的是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单位,简称ISP。如中国电信、中国联通等互联网运营单位及其在各地的分支机构和下属的组建局域网的专线单位。从事因特网接入服务,就需要申请ISP经营许可证。

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ISP)经营许可证变更需要具体的条件为:

1、持有工信主管部门颁发有效的ISP经营许可证.

2、ISP经营许可证持证单位无不良记录。

答:

在办理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ISP)经营许可证变更时,法律参考的依据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2)《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3)《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

(4)CEPA(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协议;

(5)《关于重新调整<电信业务分类目录>的通告》(信部电[2003]73号);

(6)《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进入电信业的实施意见》;

(7)《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和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市场准入工作的通告》;

(8)《关于进一步规范因特网数据中心(IDC)业务和因特网接入服务(ISP)业务市场准入工作的实施方案》。

答:

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认监委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对其指定直至撤销认证机构批准文件。

(一)超出指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测、检查活动的;

(二)转让指定认证业务的;

(三)停业整顿期间继续从事指定范围内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检测活动的;

(四)停业整顿期满后,经检查仍不符合整改要求的。

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不一致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

答:

ISP隶属于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全称为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ISP),因特网接入服务是指利用接入服务器和相应的软硬件资源建立业务节点,并利用公用电信基础设施将业务节点与因特网骨干网相连接,为各类用户提供接入因特网的服务。用户可以利用公用电话网或其它接入手段连接到其业务节点,并通过该节点接入因特网。

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ISP)经营许可证变更需要具体的条件是:

1、持有工信主管部门颁发有效的ISP经营许可证.

2、ISP经营许可证持证单位无不良记录。

答:

根据相关规定第五十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经过认证后 ,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的,由地方质检两局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予以处理。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认证证书注销、撤销或者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由地方质检两局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编造虚假材料骗取《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或者获得《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产品未按照原申报用途使用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其改正,撤销《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并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第五十三条 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罚款。转让或者倒卖认证标志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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