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会怎样?
2015-06-12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由地方质检两局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由地方质检两局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当生产厂的生产与检测条件、产品安全关键件、产品结构等影响产品安全的因素发生变更时,申请人应及时向CCC提交变更申请,并经资料审查、样品检测(如有必要),由CCC认证中心批准后,方可继续使用CCC认证标志。若某种产品已停止生产,或出于其它原因,申请人可向认证中心提供撤消许可证书。经国家检验检疫局批准后,认证中心向申请人发出撤消证书通知。
生产厂质量体系审查或现场抽测的产品安全项目的检验不合格,CCC认证中心通知申请人暂停使用并封存未使用的认证标志。请求恢复使用认证标志时,申请人应向CCC认证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对生产厂或样品重新检查或检验合格后,CCC认证中心通知申请人恢复使用认证标志。
已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生产厂,在样品检测合格后,CCC产品认证业务代表及时填写认证报批表,并附加经审核无误后的企业申请书、生产厂调查表、生产厂审查确认书、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及样品型式试验报告等文件,报CCC认证中心总部,经合格评定后,由CCC认证中心主任签发“产品认证证书”,并定期公告获证情况,随后将安排结合质量体系日常监督的“补充安全要素”审核。
未获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的生产厂,在样品检测和生产厂质量体系审查合格后,CCC产品认证业务代表及时填写产品认证报批表,并附加经审核无误后的企业申请书、生产厂调查表、生产厂审查确认书、工厂审查报告、现场抽查记录及样品型式试验报告等文件,报CCC认证中心总部,经合格评定后,由CCC认证中心主任签发“产品认证证书”,并定期公告获证情况。
产品检测送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送样登记表;
2CCC申请详细资料;
3产品说明书;
4产品规格书;
5产品维修手册;
6产品电路图(包括原理图和印制刷线路版图);
7同一申请单元中主送型号产品与覆盖型号产品的差异说明;
8产品与安全有关的关键元部件明细表和对电磁兼容性能有影响的主要零部件明细表;
9产品关键安全元件认证证书复印件;
初次申请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是需要准备以下办理材料的,包括了:
1强制性产品认证申请书;
2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初次申请或变更时提供);
3生产厂的组织结构图(初次申请或变更时提供);
4申请认证产品工艺流程图(初次申请或变更时提供);
5例行检验用关键仪器设备(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清单(初次申请或变更时提供);
6产品总装图、电气原理图;
7申请认证产品中文铭牌和警告标记(一式两份);
8申请认证产品中文使用说明书;同一申请单元内各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
9同一申请单元内各型号产品外观照片(一式两份);
10需要时所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如有CB测试报告请提供)。
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是按照世贸有关协议和国际通行规则,国家依法对涉及人类健康安全、动植物生命安全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统一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负责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主要特点是,国家公布统一的目录,确定统一适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和实施程序,制定统一的标志标识,规定统一的收费标准。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相关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能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
在办理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ISP)经营许可证变更时会以过的流程如下:
1、材料撰写;
2、提交材料初审;
3、受理;
4、取证。
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ISP)经营许可证变更的材料有: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许可证变更的内容、原因、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地址等;
2、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包括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公司最近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法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验资报告及电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会计资料;
4、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包括入股方式的说明)。
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ISP)经营许可证办理变更法律依据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2)《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3)《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
(4)CEPA(Closer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协议;
(5)《关于重新调整<电信业务分类目录>的通告》(信部电[2003]73号);
(6)《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进入电信业的实施意见》;
(7)《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和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市场准入工作的通告》;
(8)《关于进一步规范因特网数据中心(IDC)业务和因特网接入服务(ISP)业务市场准入工作的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