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是需要办理年检么?
2015-06-16 次浏览为规范出版物进口工作,使其制度化、标准化、科学化,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的要求,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将对已经批准设立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核发出版物进口经营许可证。自2007年1月1日起,对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实行年检登记制度。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须通过每年的年检,方可继续开展出版物进口经营业务。
为规范出版物进口工作,使其制度化、标准化、科学化,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的要求,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将对已经批准设立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核发出版物进口经营许可证。自2007年1月1日起,对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实行年检登记制度。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须通过每年的年检,方可继续开展出版物进口经营业务。
许可证在办理过程中,是需要准备以下办理材料的,具体包括了:
(一)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新闻出版总署请示文件;
(二)申请单位报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请书(应载明申请单位基本情况、设立原因及可行性论证等);
(三)主管、主办单位同意意见;
(四)《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设立申请表》;
(五)组织机构和章程;
(六)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职业资格证明文件;
(七)注册资本信用证明文件;
(八)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的资质证明文件;
(九)进口出版物内容审查能力论证报告;
(十)投资者资信证明文件;
(十一)经营场所的情况和使用权证明;
(十二)申请设立企业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三)投资者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个人投资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和资信证明复印件。
申请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经审查批准,新闻出版总署核发出版物进口经营许可证。申请单位持出版物进口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申请设立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还应当依照对外贸易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进口图书经营许可即出版物进口经营许可证。设立出版物进口单位,是需要满足以下办理条件的,包括了:
(一)有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
(三)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四)具有进口出版物内容审查能力;
(五)有与出版物进口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六)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首先,我们来看一看什么是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是一种文化出版机构对于出版物的经营许可。在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办理之前,是需要准备以下办理材料的,包括了:1、有确定的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 2、经营者应当具有初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 3、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无数量限制(无) (三)所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单位名称、地址、企业类型、资金来源及数额); 2、经营单位章程; 3、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 4、资金信用证明; 5、经营者的身份证明; 6、经营场所的情况及使用权证明。
进口图书经营许可年检过程中,是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的:
(一)按照《出版管理条例》中设立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的条件逐一对照检查。
(二)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要上报上一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的经营状况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一年来的进口经营状况数字统计,包括种数(种次)、数量(册、张、份、盒)、金额(万美元)等;是否建立健全进口出版物内容三级审查制度;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省(区、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及新闻出版总署上报备案进口出版物目录;是否未经批准在境内举办境外出版物展览;是否进口过含有《出版管理条例》禁载内容的出版物;是否将含有禁载内容的进口出版物供货给零售市场;是否超范围经营等。
(三)总结检查一年来是否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管理规定的行为,经营活动中有无被处罚记录。 如存在上述问题应及时查找原因,制订整改措施。
今年6月的征求意见稿中提出,从事网络广播电视需要取得“许可证”。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是指通过网络传输,以电视机、手机(含各类手持电子设备)等电子设备为接收终端,从事向公众定向提供广播电视服务的活动,包括IP电视(IPTV)、手机电视、互联网电视等。从事网络广播电视服务,应依照办法取得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未按照办法取得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网络广播电视服务。
对违反规定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电信主管部门应根据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按照电信管理和互联网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关闭其网站,吊销其相应许可证或撤销备案,责令为其提供信号接入服务的网络运营单位停止接入。
在网络视听许可证的申请过程中,是需要满足以下申请条件的,包括了:
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能力、网络资源和资金,且资金来源合法。企业单位申办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注册资本应在1000万元以上。其中,提供新闻、影视剧、文娱、专业等多种内容视听节目服务的,注册资本应在2000万元以上。新闻宣传单位设立的企业申办公益性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不受最低注册资本限制。
2015年6月11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近日就《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提出从事网络广播电视需要取得“许可证”。征求意见稿解释,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是指通过网络传输,以电视机、手机(含各类手持电子设备)等电子设备为接收终端,从事向公众定向提供广播电视服务的活动,包括IP电视(IPTV)、手机电视、互联网电视等。从事网络广播电视服务,应依照本办法取得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未配备专业安全管理和节目审查人员的、或网络广播电视内容服务单位发现含有违反本办法的节目未及时删除的、或未保留节目播出信息、或未主动配合主管部门查询以及履行报告义务的等行为,将由县级以上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